中西方法律文化与检察制度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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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西方法律文化与中西方法律文化与检检察制度的察制度的对对比比建国以来,尤其是检察院恢复重建三十周年以来,我国的检察制度建设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通过检察实践,逐渐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司法公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务公开等诉讼原则;建立了侦查一体化、全程录音录像等诉讼、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可以说,我国的检察制度在制度、从立法层面上已步入现代检察阶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先进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全面地得以实现。例如,监督不到位,缺乏力度,反腐败能力与人民群众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等等。反思这些现象,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检察改革中的文化冲突是导致立法与实践断层的根本性原因。我国司法改革过

2、程中的许多制度、措施借鉴或移植了西方的检察制度。学习国外先进的东西,这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国外的检察制度有其自身的文化土壤,我们可以借鉴、移植他们的检察制度,却无法在短时期内借鉴、移植他们的文化并使之本土化。于是,本土文化与国外检察制度所蕴含的外来文化发生了冲突,阻碍着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的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的对对比:比:( )法律文化思想的差异西方法律文化源起于古希腊罗马时代,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2这也成为西方法学的主流自然法学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西方人强调法律的

3、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在他们看来,法律应当像自然科学,如数学、物理学的定律和规律一样客观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最高原则,排斥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理性化的道路。再看一下同时期的西周法律文化,他强调“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文化,而且形成了“言必称尧舜,事必法先王”的思维模式。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文化更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这实际上也就是强调法是艺术,有时甚至仅仅是把法当成艺术,而忽略其科学性。他们提倡通过灵感、直觉、顿悟来效法自然之道,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是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

4、一。人情在中国古代被认为是法外之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二)程序正义认识上的差异程序正义是按照类似处理的要求,将法律和制度所确定的规范以同样的方式平等地适用于类似的情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3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等。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作出判决。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

5、正义。 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很难找到影子,更别说发展。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更是无从谈起。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三) 法律制度上的差异西方的法官是中立的,只是用客观地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法律加以处罚。他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很少带有感情,因为感情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

6、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中国法律文化自汉以后确立起了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4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我们可能记不清古代那件案子如何的运用法律取得了胜诉,只是清晰地知道有几个清官如何清风亮节、断案如神,这或许是儒家人治观念的体现。中西方中西方检检察制度的察制度的对对比比(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性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是司法监督机关。

7、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而公诉权只是其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和延伸。以法国为例,法国最高总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整体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不仅对侦查活动,法庭审判活动及判决的执行等有监督权,还有以下权利:(1)监督司法辅助人员;(2)监督检察书记员;(3)监视司法救助制度的营运;(4)监督户政官员;等等。除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有广泛的监督权外,对律师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责。但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主要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为刑事诉讼原告而实施诉讼行为的,其法律监督职能较大陆法系国家要小得多,如在美国,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导甚至直接领导

8、警方的犯罪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他们无权监督审判活动,只是与辩护律师平等的一方律师。综上看来,将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定为公诉机关,大陆法系国家检察5机关定为司法监督机关较为合适。我国经过长期的革命和经验总结,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最终将检察机关法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既是我国宪法的立法旨意,也与我国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监督权相符合。(二)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存在明显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地区等实行当事人主义。在法庭上的法官是一个消极的仲裁者,庭审调查由控辩

9、双方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证明对象的设定和证明活动都由控辩双方去完成因此,检察官在法庭上处于当事人地位,与被告人,辩护人地位平等,其检控职能是通过一系列庭审活动来完成和实现的。为实现检控职能,检察官在法庭上主动调查证据,积极讯问被告人,传召并询问证人,出示各种物证,在诉讼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显示出的上述诉讼地位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充分体现。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法庭上法官作用积极,庭审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均由法官依职权主动进行,而检察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几乎没多大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辩论阶段,但检察官与辩护方在诉讼中并不处于平等地位,检察

10、官有权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庭审判决作出量刑建议,这是辩6护方不可能具备的。总之,在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中,检察官是一方当事人,法庭活动较为积极;而在职权主义诉讼中,检察官以公诉人的身份是代表国家、代表社会。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此决定了检察机关特殊的诉讼地位。1996 年修订的刑诉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式、庭审模式。法庭上法官是中立的仲裁者,一般不主动追查犯罪,而检察官一方面是与辩护方地位平等的公诉人,另一方面又是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者,后者又决定了其与辨护方地位的不可能平等,同时,在与法官的关系中,检察官也是处于相当尴尬的地位,既要接受法

11、官的指挥,又要监督法官的行为,这样难免不引发检察官司法监督权与法官法庭权威的冲突与矛盾。可以说,在我国改革后的庭审方式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还处在与各方的“磨合”中。建建设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和检检察制度察制度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西方的法律文化比我国法律文化有更久的民主历史,更注重程序,更具理性;我国的检察制度和西方的大陆法系较为相似,但经过发展,现又具有了中国的特色,这也有使得有些问题还要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健全。西方国家向来具有浓厚的法律与民主色彩。这也与他们早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密不可分。商品经济讲求平等竞争,它是孕育民主的天然土壤。而商品经济下产生的契约关系7

12、则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无论是经济、文化、政治、宗教领域,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领域,都在推崇民主,追求法治。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同时也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了体现民主,赋予被告人与原告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为了体现民主,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运作向民众公开,并让更多的民众参与。法律和民主至上的价值观使西方的司法制度处于一种民主、有序、理性的运行状态中。这是值得我们关注和学习的,建立起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虽然不是一代、二代就能完成的巨大工程,但我们要坚信,我们有能力、有信心建设一个真正意义

13、上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执政党在反映其执政纲领的报告中正式把“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上提出来,把“建设法治国家”从战略目标的高度上提出来;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的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重要举措和目标;是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的里程碑。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第六部分以“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8了全面部署。报告还从指导思想、战略思想、社

14、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等一系列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地阐述,给我国司法民主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十七还提出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并还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将会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将建立起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大法官、大检察官的座谈时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二是要保障国家安全;三是要维护人民权益;四是要深化体制改革;五是要推进队伍

15、建设。其中深化体制改革中强调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切实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完善社会政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和广度。9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党的十七大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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