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7025166 上传时间:2018-06-29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1 1)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3、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 号)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 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

2、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规定中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范围以外的,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既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附件: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东北

3、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 号)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 50(含 50)以上。适用规定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4、(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4 年 7 月 1 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四、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属于本规定的扣除范围。五、纳税人当年准予

5、抵扣的上述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本条所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 2003 年应交增值税部分。为了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实际操作时,采用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六、凡现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应以原企业 2003 年应交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七、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第五条规定抵扣:(一)将固定

6、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五)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八、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二)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三)将自制

7、、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四)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五)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

8、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二)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十、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十二、本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4 年的过渡办法另行制定。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1、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

9、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2、石油化工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3、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 200 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 50 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 10 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4、船舶制造业: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5、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6、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

10、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上述行业的具体说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3、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68 号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

11、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 2004 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 2005 年 1 月 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现将2004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 号)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

12、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2004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一、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 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下列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

13、税人:(一)截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纳税人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二)纳税人 2003 年各月份应交增值税税额。四、对纳税人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一)抵减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3 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

14、税额(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 2004 年 7 月 1 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五、纳税人 2004 年 7 月 1 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于 2004 年 9 月 20 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13091248),请

15、试点地区国税部门下载并升级。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2004 年 10 月 31 目前和 2004 年 12 月 31 目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 2004 年 10 月和 2004 年 12 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七、纳税人在 2004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附: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2、填表说明

16、2、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企业在 200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 1 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据为 2004 年 9 月 30 日“应交税金一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余额抵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余额后的金额;企业在20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 1 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据为 2004 年 11 月 30 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余额抵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余额后的金额。三、企业在 200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 7 栏“本年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本年 1.10 月份申报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企业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 7 栏“本年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