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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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案例分析国际法案例分析一、隆端古寺案隆端古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根据 1904 年 2 月 13 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 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当时泰国政府委 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 1908 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也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 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 1935 年以前)。后业,法国政 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于 1949 年和 1950

2、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 1953 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 谈判而失败。1959 年 10 月 6 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 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1960 年 5 月 23 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 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 年 6 月 26 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 意见。1962 年 6 月 15 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 9 票对 3 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 而泰国有义务撤

3、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法院还以 7 票对 5 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 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以下两方面:(一)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泰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争论点,主要是隆端古寺及其周围的土地的主权是属于哪一国。泰国认为法国于 1908 年出版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所制,它有严重错误,如果根据真正的分水岭划出的边界线就应把该 寺的地区划在泰国一边。但是,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为真正的问题是,泰柬双方是否已接受了这张 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图和地图上指出的边界线。从实际看,泰国接受这张地 图后,当时的暹罗和之后的泰国政府对此并未作

4、过任何反响,未作过任何追究,也未发现因犯过任何错误 而可使其“同意”变为无效。它完全有充分机会不同意这种划界,但许多年来都没有这样做,因此,必须 认为那已是得到 了默认的,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法院的判决确定了柬博寨 对隆端古寺的主权。现在,泰国出兵占领隆端古寺地区,这无疑是对柬埔寨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犯。(二)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泰国政府给以抗告,就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泰国政府认为,该国虽然 曾在 1929 年 9 月 20 日发表了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并在 1940 年 5 月 3 日又发表声明, 同时将第一个声明展期 10

5、年,但是,国际法院与过去常设国际法院不同,因此认为由于这个声明不是以 “国际法院规约”签署国的身份发表的,所以应随着泰国参加“规约”而自然于 1946 年失效,这个声明 也不因参加规约而延期。泰国政府还指出,按照规约第 36 条第 5 款以及国际法院对以色列葡萄 牙案的判决精神,它接受强制管辖的声明无效,因而泰国不愿接受国际法院的管理。1961 年 5 月 26 日,国际法院对泰国的抗告作了判决,肯定了国际法院对此的管辖权,因为泰国政府 所发表的接受强制管辖声明仍是有效的。理由:1.该案情况与“以葡案”不同。2.虽然 1940 年延期 的声明已经失效,但 1950 年发表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声明

6、,而且已向联合国秘书长履行了延期手续,因 此这就表明该声明应当被解释为接受现在的国际法院而不是消亡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与此同 时,该声明所引证的 1929 年和 1940 年所接受的条件看,与规约的第 36 条第 2 款相一致,是表明接 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从而,法院于 1961 年 5 月 26 日作出了一项判决,驳回了泰国的抗告,并宣布 “没有必要再考虑与司法规定中的协议条款有关的第二次控告” ,为此确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泰国的强烈不满。但泰国政府根据其对外政策考虑,于 1962 年 7 月 3 日宣布, 尽管对案件的结局深为遗憾,然而“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泰国必须履

7、行依联合国宪章所负的义务。泰国 将在抗议之下这样做,并保留其固有权利。 ”接着撤出了在这个地区的武装力量。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争 端不能说已经完全解决。二、荷花号案(法国诉土耳其)1926 年 8 月 2 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 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 8 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期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期法律对波兹一库特号的船长和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 的官员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1926 年 9 月 15 日, 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

8、期监禁(80 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 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 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 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 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6 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 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 年 10 月 12 日,法国 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

9、法原则?法院于 1927 年 9 月 7 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认为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违 反国际法原则,因而也没有必要考虑金钱赔偿问题。本案是国际法上最有名和最常被引用案例之一,它涉及国际法上的问题有:(一)土耳其有权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管辖权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 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 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 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

10、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 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 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 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二)土耳其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 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 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 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

11、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 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黄第 6 条规定: 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 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 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 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 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

12、(三)本法对海洋法产生影响本案判决后不久,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 年签署了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 1958 年的公海公约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 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 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三、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 1964 年 12 月 1 日签订了 德荷条约和 1965 年 6 有 9 日签订了德丹条约 。

13、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 海岸到海面 25 里至 30 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 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 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 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 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 10% 11%。 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 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 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

14、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 年 2 月 20 日, 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 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 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 年 2 月 20 日,法院以 11 票对 6 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 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 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本案涉及国际

15、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 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 1958 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 6 条中的等 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 6 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 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 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

16、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 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 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 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 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 年大陆架公约第 6 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 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 6 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 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 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 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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