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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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亮网 http:/ 提供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品牌策划,文书范本等等,海量,天天更新!点亮网()专业服务于企业(公司策划管理人员) Email: QQ:393812649 第 1 页 共 2 页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全文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 简称甲方) ,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 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面积为平

2、方米。其位 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或:第四条 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 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乙方 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全部付清。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日内,乙方必须申请办理 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

3、每平方米元人民币,自年月日起,乙方( 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有关规定五年后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 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作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 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户号。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 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

4、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年 月日前交付土地。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土 地管理部门,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第九条 乙方利用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原有场地,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 重新核实。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乙方对

5、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点亮网 http:/ 提供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品牌策划,文书范本等等,海量,天天更新!点亮网()专业服务于企业(公司策划管理人员) Email: QQ:393812649 第 2 页 共 2 页间不得超过,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 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 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规定 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

6、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使用期限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 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 护和管辖。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签署,甲乙方双方各执份。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自 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 章) (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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