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下保险信用缺失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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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不对称下保险信用缺失分析及防范信息不对称下保险信用缺失分析及防范【本文摘要本文摘要】信息不对称是经济学研究中经常涉及的概念信息不对称是经济学研究中经常涉及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活动 中中,由于交易各方对信息掌握的情况存在差异由于交易各方对信息掌握的情况存在差异,掌握信息多的一方占有优势掌握信息多的一方占有优势,掌握掌握 信息少的一方处于劣势信息少的一方处于劣势,严重阻碍了交易公平的实现。本文指出保险市场中存在严重阻碍了交易公平的实现。本文指出保险市场中存在 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所在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所在,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保险市场的信

2、息不对称主要表现 在保险标的、保险知识、保险技术和保险监管等方面在保险标的、保险知识、保险技术和保险监管等方面关键词 信用缺失 原因 分析 被保险人 保险市场 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 保险知 识一、我国保险信用缺失的现状 保险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以最 大诚信原则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下,体现职业道德,保 证保险合同得以履行的一种行为规范。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 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 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保险 信用既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3、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保险业是经 营风险、经营信用的特殊行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护被保 险人利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前提,决定着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目前, 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状况不容乐观,从内部管理上看,数据真实性问题比较突出; 从业务开展过程看,保险从业人员误导、欺诈客户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 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主要表现在: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有些保险机构在任务压力和利益驱使下,实行“一 明一暗两本账”,账目数据失真,而且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向上级公司和 监管机关提供假数据、假报表,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段,套取政绩和经

4、济利益, 严重影响了经营核算的准确性和监管的有效性;采取“卖单”、“埋单”、 “鸳鸯单”等不法手段,向投保人出具假保单,提供假收据,侵吞保费,从中 提取高额手续费,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影响了公司信誉和形象。“制假售假” 行为不遏制,不但会损害当前利益,更重要的是造成行业信誉的缺失,为保险 的未来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埋下了严重隐患。 2.误导、欺诈客户行为相当严重。随着投连、万能、分红等人身保险和投 资保障型财产保险新型产品的上市,个别保险机构和一些保险营销员夸大产品 功能,掩盖免责条款内容;回避或者故意隐瞒险种存在的风险;采用“杀熟” 的做法诱使亲朋好友投保;售前服务殷勤,售后服务冷淡等等,扰乱

5、了市场秩 序,侵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权益,使保险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坏。 3.大量非正式机构亟待规范。目前不少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 营销服务机构,有的是历史原因所致;有的是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 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下发后,在所辖的县(市)设立的;有的确属擅自变相设立机构,存在着对外挂牌、私刻公章、当地出单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这些 机构,游离于上级公司和监管机关监督之外.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必须予以彻底规范。 4.信息不对称及合同不履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 面拟定,保单持有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存在着严重的信息

6、不对称。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保单的条款在表述上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模糊不 清,许多投保人反映看不懂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 和专业知识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损害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理赔、给付是保险 公司对客户承诺的兑现,是保险产品使用价值的体现,是客户对保险产品预期 的实现,也是保险公司取得经营效益的关键,如实告知原则本意是为了维护保 险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险公司滥用此项权利,以投保人未真实告知为由拒付 保险金。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中暗箱操作屡禁不止。如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 常指定或者“推荐”维修厂,如不去指定地点修理,理赔会非常困难。整个理 赔过程中,保户很难了解到较为详

7、细的保险信息,无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保险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1.相关政策不适应。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实践来看,信用缺失现象十分突 出,并呈现出日益发展的趋势,业已成为制约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急需加以 正视并解决。中国保险业的信用缺失问题具体表现在国家信用缺失、公司信用 缺失和个人信用缺失等三个方面。从国家信用关系来看,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 国家相关政策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代理手续费标准偏高,影响着保 险公司利益的增长。国家财政部规定从 1999 年 1 月开始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 5%调 高到 8%,并按公司业务毛保费来提取,这已成为业内惯例,这上调的 3%手续费 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出现

8、亏损局面。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也在某种程度上 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国有企业职工占城镇职工总数的 60%,由 于国有企业改革使下岗职工人数占其中 30%左右,意味着一部分人连最基本的 三种社会保险都无钱购买,更谈不上购买其他险种。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需精减 的人数也在 30%左右,他们以前由单位购买的保险.大部分人也暂时无法续购, 更没有收入购买新险种。这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中央银行多次 下调存款利率,已导致保险业盈利能力减弱。在中央银行连续 7 次下调利率的 情况下,中国保险业的盈利能力明显减弱,有一些保险公司平均资金收益率不 到 3%,正面临着陷入利差倒挂的窘境。 2

9、.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 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 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 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 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 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 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 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

10、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 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 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 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 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 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 3.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 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 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代 理人的忠

11、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代理人 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体,弱化保险公 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 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 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 4.保险营销人员良莠不齐、素质各异。按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营销人 员必须具备从业资格,但目前这种人才还不是很多,于是各家保险公司或急于 从社会上“招兵买马”,或鼓励自己的营销员努力发展“线人”,即那些想从 事保险营销业务,又没有法定资格的人.通过支付佣金或现身说法等形式激励销 售。这些短时期内难以具

12、备或基本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加入保险业后,很容易 出现不规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况且,个别保险公司超越市场发展的实际,脱 离规模经营的法则,盲目扩张营销队伍,管理跟不上,营销队伍中也确实出现 了一些误导、欺诈客户的害群之马,而最终损害了保险业的信誉,影响了保险 业的健康发展。 5.保险信用意识淡漠,诚信责任不强。从投保人信用关系来看,在保险信 用关系中,投保人的信用度高低也同样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投保人 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轻视最大诚信原则。如有些投保人在投保前或出险后, 都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有的为了谋取巨额赔偿金甚至还 制造人为事故,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虚假索赔

13、案件近年也在逐渐增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心术不正的人也找到了“生财之道”,各种保险欺诈、 骗赔案件日益增多,其手段和方式更加技术化和隐蔽化,给保险理赔工作带来 了相当大的难度。最令人担忧的.是公众的保险信用意识谈薄。由于中国实行的 是社会主义制度,其优越性的作用导致了人们时刻依赖国家的心理习惯,对保 险信用这种现代化理念缺乏正确认识。 6.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 督机制的缺乏。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在一 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 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

14、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 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 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 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 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 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三、打造保险信用体系设想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经在 2003 年指出,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总体目 标是建立健全由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保险市场监督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 部分组成的保险信用体系。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打好一个基础(信用信息建设), 突出一个重点(以产

15、权为基础的改革),培育一种文化(诚信文化),强化一个机 制(惩戒机制),形成一种合力(充分发挥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舆论 监督等各个方面的力量)。我们认为,要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就是要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 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打造保险信用的完整体系。其 中,监管者信用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主体信用是保险信用的基础。 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完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 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 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

16、在强制力明 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 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 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 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 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 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 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 发展。建议尽快抓紧修改和完善保险法,特别是保监会必须抓紧制定和出 台与保险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尽快出台中国保险监管基本 法、反对不正当保险业竞争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管理法等。抓紧 制定一批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的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抓紧制定有些规范监管机 构及其监管人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应进一步明确以保监会为主,其他 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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