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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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保险学会章程中国保险学会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Insurance Institute of China,缩写为:IIC。第二条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规律,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组织学术交流,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本会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原则

2、进行规范和运作。第五条第五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第七条第七条 本会以保险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教育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具体职责:(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2会、展览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成果分享。(二)编辑和出版刊物、建立和维护网站,宣导保险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写保险图书及其他文献资料;普及保险理论知识,开展保险宣传活动。(三)经授权或委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

3、的教育培训;承担科研成果鉴定;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四)设立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学术创新和教学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五)研究介绍境外保险经验,组织和推动中国保险界与国际保险界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对自愿加入本会的地方保险学会进行业务指导,与相关学会、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沟通、开展合作。(七)承办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或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第三章第三章 会会 员员第八条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同和遵守本会章程;(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参与本会管理,为

4、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3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以及地方保险学会,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入会; (四)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五)在保险界学术成就突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可发展为本会资深会员;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著名的金融、保险专家和知名人士,及赞助本会、对我国保险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名本会理事推荐;(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5、批准;(四)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4(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咨询、宣传及社会公益活动;(四)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

6、和科研活动;(五)按期交纳会费。鼓励会员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会收回会员证并予公告;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并予公告,已交会费不予退回。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推举名誉会长;(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

7、任务;(六)审议提案和决议;(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5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推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主管单位或者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8、;(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6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除(二)、 (四)款外的

9、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设立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二)决定个别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更换;(三)根据会长和理事单位提名确定副秘书长;(四)决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立;(五)审议学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

10、较大影响;(三)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7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二)负

11、责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三)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四)签署本会文件;(五)聘任本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聘用工作人员;(六)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履行职责,向会长负责:(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管理本会职能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会长授权,主持召开地方保险学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和职能部门工作例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一)理事的增补、变更、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下次理事会确认;(二)会长、副会长的变更,须由原推荐单位或 5 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下次理事会

12、讨论通过;常务理事的变更,须由原推荐8单位或 5 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罢免,须由原推荐单位或 5 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须由会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五)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应报主管单位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知名人士及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被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的人选由主管单位或常务理事10 人以上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会主要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

13、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各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第五章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三)主管单位拨款;(四)由政府购买本会提供服务的所得收入;9(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六)有关机构资助;(七)基金;(八)存款利息;(九)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为会员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

14、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会长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会每年度须接受主管单位委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第四十一条第

15、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专业化、职业化,按市场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实10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六章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代表通过,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

16、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体现本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协作的精神,图案由论文稿纸和圆形组成,中心为中国保险学会英文缩写“IIC”,稿纸图案一角突破圆形,象征着学术理论的前瞻性、创造性和指导性。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11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会。主题词:学会建设主题词:学会建设 章程章程 通知通知抄报:中国保监会、国家民政部中国保险学会秘书处 2008 年 4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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