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特点_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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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法系的特点中华法系的特点- -等级特权制度等级特权制度20072008 学年学年学期测验论文学期测验论文姓名:薛姓名:薛 豪豪学号:学号:20071028342007102834专业:法律硕士专业:法律硕士 研究生研究生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 2 頁2018-6-292中华法系的特点中华法系的特点- -等级特权制度等级特权制度前言前言我国古代东周时期,由于铁器等生产工具普遍使用,经済型态进入转变阶段,生产力 水平得到提升,同时教育逐渐普及,形成诸子百家争呜的现象,国家、人民思想开始解放。 此时,做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在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 质发

2、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法律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 和利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长达四、五千年攸久历史的中华文明,以及逐步形成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 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创新与反思,开拓了许多令人赞叹不已的智慧结晶与光辉成就。 本文将就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延续学生在课堂报告时所做之课题,进一 步展开,做相关文献汇整及个人阅后心得整理的短篇论述。在中华法系中有许多的特点,它与世界上其法系既有相似、累同之处,但又有本质上 与内容上的区别,以下是其特点的实质内容及相关案例论证。等级特权的法律起源等级特权的法律起源曹魏新律正式将“八议”定入法典,与

3、此同时还有“官当”制度出现,确立了维 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若触犯法律、做出犯罪行为以后,在 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官府不得随意专断,必须上奏朝廷论 处的一种特殊对待。而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 、 “免比三 岁刑”1。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 、 “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 之制的滥觞。八种权贵人物分别是“亲” (皇帝宗室亲戚) 、 “故” (皇帝故旧) 、 “贤” (朝廷认为有大 德行的贤人君子) 、 “能” (政治、军事等方面有大才能者) 、 “功” (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 “贵” (有一

4、定级别的官爵) 、 “勤” (为国家服务卓著有大勤劳者) 、 “宾” (前朝皇帝及后裔) 。“八议”之说源于周礼 “八辟” 。周有“刑不上大夫” ,汉有“先请”之制2,但未形成完整体系。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使“八议”成为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之 一。 “八议”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阶级享有特权,驾于一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 的不法份子大开方便之门,以及统治阶级利益的保障起到重要作用。举例来说,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聃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 190 人, “有司奏聃当死” ,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的祖姑,属“议亲”之列,免于处死3。南梁武帝时,1 晋杜预:注律序 2 汉代曾有人(应

5、劭)提议援用“八辟” ,但未被确认 3 参见隋书刑法志 。后来其甥琊太妃请命,免其死刑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 3 頁2018-6-293“王侯皆长而骄蹇不法” , “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首匿”4。晋时傅玄就 曾指出:“八议”是“纵封豕于境内,放长干左右”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 ,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 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了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 “官当”制度应运而生,继 晋之后的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6。官品从一阶当刑二年;免官者,三年以后照原官阶降一级叙用7。 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

6、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8。随着法律典章、制度的逐渐完善,等级特权制度在唐代时期达到顶峰、日臻完备,形 成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及至明、清始为加强官吏控制而取消某些贵族官僚阶级的特权, 例如“官当” ,但如“罚俸” 、 “降级”仍可为特权使用。等级特权的实质内容等级特权的实质内容秦汉时期秦汉时期形成维护特权的制度,在法律上保护特权阶级的一定利益,主要是指对贵族、官员中 的犯罪者减免处罚。例如具律规定, “公士、公士妻及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 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又规定,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正耳玄孙 有罪

7、,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有的学者指出, “律文有罪当刑之 刑乃为肉刑,与完相对, 完指不施加致伤肌肤之肉刑。张家山汉简所见有爵者 之减免刑罚仅涉及肉刑与徒刑,不包括死刑9。另外,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还表现在对侵犯者的加重处罚一。例如贼律规定, “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 (列)以下,罚金二两。 ”受害者的爵位高于加害者,就从重处罚加害者。 贼律又规定, “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 舂。 ”这是说因公事殴打谩骂低级官吏,被判处耐刑(剃鬓须) ,而殴打谩骂有秩以上官员 和五大夫以上爵位者,则被判处黥为城旦舂(最重

8、的徒刑附加黥刑) 。受侵害官职与爵位的 高低决定了加害者受刑的轻重,可见法律对贵族官员之特权的保护相当细致周到。唐代时期唐代时期八议制度八议制度1)议亲: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简言之, 就是皇帝及后妃的近亲属。2)议故:故旧。疏议曰,宿得侍见,特蒙接遇历久者。皇帝故人旧友,关系久而甚深者。4 隋书刑法志 5 太平御览傅子 ,卷五二 6 参见隋书刑法志 7 参见魏书刑罚志 8 参见隋书刑法志 9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 ,载郑州大学学报 ,2004(4)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 4 頁2018-6-2943)议贤:有大德行。疏

9、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4)议能:有大才艺。能整军旅,莅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曾显示才能出众的官 员。5)议功:有大功勋。疏议曰,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済一时,匡救艰, 铭功太常者。即为国家建立过显赫功勋而在太常寺有记录的人。6)议贵: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即国家高官或有国公以上爵位者。7)议勤:有大勤劳。疏议曰,大将攻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即勤于公务,久有“苦劳”之人。8)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也就是前两个王朝皇帝的嫡系传爵后裔,所谓“天子不 臣”而视为国家宾客者。八议之人获得什么样的特殊对待呢?唐律疏议说:“礼云刑

10、不上大夫,犯法则在 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其应议之人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 夺。此所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 所犯,故曰八议。 ”这些特殊待遇,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八议之人犯罪,法司不得直审判;只能将其罪状、身份等奏报朝廷议处,这就叫做 “条录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10。2)尚书令在办公大厅主持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奏请皇帝圣裁,叫做“都堂集议,议定奏 裁” 。 唐律疏议说, “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 狱官令规定, 诸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以上于都座议之“11。不知“都堂”和 “都座”

11、是否一回事。3)皇帝一般会下旨减轻处罚,赦死刑为流刑。即使仍为死刑,一般赐死于家。流罪以下 则例减一等。4)“犯十恶者不用此(八议)律之罪”12。这是从北齐律“重罪十条”的“不在八议论 赎之限”13而来的。总之, “八议”之制,作为官僚贵族特权制度,重在“议”和“减”二字。前者是程序 特权,后者是实体特权。上请制度上请制度所谓上请制度,就是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死罪时,法司进行审理后,列举罪状,拟 出判决,并开列其应该享受“奏请”特权的理由,不通过宰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唐律名例律规定, “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若官爵五品 以上,犯死罪者,上请。 ” 疏议说:所谓上请,就是“

12、条其所犯及应请之状,正其罪名, 别奏请。 ”所谓“别奏”就是“不缘门下,别录奏请,听敕” 。简言之,对于皇太子妃、八10 唐律疏议名例二 11 唐六典 ,卷六, “刑部郎中员外郎”条引狱官令 12 唐律疏议名例二 13 隋书刑法志言北齐“重要十条”有“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的规定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 5 頁2018-6-295议之人的近亲属及五品以上高官,在其犯死罪时,可以依法审判,初拟判决后,报皇帝圣 裁;这种奏请,无须像平常奏请一样经过门下省(中枢行政机构) ,可以越过宰相机构直接 上奏皇帝;最后“听敕”即以皇帝的敕令为真正判决。“上请”特权适用者的范围要大于“八

13、议” ,其身份也低于“八议” 。因此,当“上请” 者的实际特权比“八议”者小,只是“上请圣裁” ,没有“都堂集议”的程序。可以说,广 义上的“上请”包括“八议”之人, “八议”之人当然有“上请”特权;但狭义的“上请” 之人只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到五品以上这一部分人,他们没有被“议”之特权。除“上请”特权之外,应“请”之人犯流刑以下罪,当然减刑一等,这也是一个显着 特权。但是,如果他们犯的是“反逆缘坐” (因亲属犯谋反、谋叛、谋大逆之罪而应连坐者) 、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等罪者,不适用“上请” 。例减制度例减制度狭义上讲,就是对于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之罪,照例减刑一等。这个

14、范围, 大约是两种人:一是七品以上官员,二是应“上请”之人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 姊妹、妻、子孙) 。所谓例减一等,就是流刑减为徒刑,徒刑则可以从徒三年减为徒二年半。不过,广义的“例减”还应包括:(1)应“八议”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2)应“上请” 之人流罪以下例减一等。法律规定有些情形不得减刑:应减之人若犯应处加役流之罪、反逆缘坐应处流刑之罪、 过失采伤父母祖父母之罪应流、犯不孝罪应流,以及依法逢大赦仍应流放之人, “各不得减 赎调除名配流如法” 。对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过失杀伤罪应处 徒刑者,故意殴伤他人致残应流放者,男人犯盗罪应处徒刑以上者,妇女犯奸罪者,

15、均不 得减刑或收赎。法律还规定,一人兼有议、请、减三特权者,唯得以一高者减之,不得累减。但是若 系从坐应减、自首应减、故失应减、公坐相承应减,同时又有议请减待遇者,可以累减。赎刑制度赎刑制度唐律规定的赎刑制度,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罪时,依法可以以缴 纳资财代刑。这些官僚贵族主要指三种人:一是应该“八议” 、 “上请” 、 “官当”之人,二 是九品以上官员,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此外还包括“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 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赎刑的金额标准,法律有明文规定,例如流刑是铜 80 斤到 100 斤,徒刑是铜 20 斤到 60 斤,杖刑是铜 6 斤到 10 斤;笞刑是铜

16、1 斤至 5 斤。死刑在皇帝特旨赦免时也可以赎, 赎金是铜 120 斤。唐律也规定有些情形不得赎刑: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 会赦犹流等五种情形不得赎刑;对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过失 杀伤之罪应处徒刑者不得赎刑;故意殴伤他人致残应流刑者不得赎刑;男人犯盗罪应处徒 刑以上,妇女犯奸罪者,不得赎刑。除作为特权的赎刑外,还有“疑罪从赎”的赎刑。官当制度官当制度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等级特权制度Ken第 6 頁2018-6-296所谓官当,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员和有爵者犯罪,依法可以官或爵抵当徒刑。唐律规定,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若系私罪,五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 品以上官可以抵当一年徒刑;若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 品以上官当二年徒刑。流刑也可以官当,三等流刑都视同徒刑四年,用官爵当之。如果官爵和刑罚之间有“差额”怎么办,唐律规定, “罪轻不尽其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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