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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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施工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概况:2002年1月14日,在上海某总公司总包、某装 潢有限公司分包的高层工地上,(因2002年1月11日4号房做 混凝土地坪,室内楼梯口临边防护栏杆拆除,但由于混凝土地 坪尚未干透,强度不足,故无法恢复临边防护设施。项目部准 备在地坪干透后,再重新设置临边防护栏杆,然后安排瓦工封 闭4号房13层施工墙面过人洞)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王某,未 经项目部同意,擅自安排本公司二位职工到4号房13层封闭墙 面过人洞,李某负责用小推车运送砌筑砖块。上午7时左右, 李某在运砖时,由于通道狭窄,小推车不能直接穿过墙面过人 洞,李某在转向后退时,不慎从4号房13层室内楼梯口坠落至 12

2、层楼面(坠落高度2.8米),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 其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本起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约为14万元。 o 事故类型为高空坠落,由于施工无临边防护 设施造成的。 间接原因,施工安全组织有 缺陷,在作业面的临边防护拆除后未做有效 防护造成事故。项目部有主要责任。分包单 位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做班前安全教育,在防 护设施不全的工作面施工。也负有一定责任 。 一般事故 人工挖孔桩缺氧窒息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o 2008年8月6日15时左右,由粤公司负责施工的某小区项目(一期)从事人工挖孔桩 工作的工人陈某某及其妻子曾某来到A6#楼160号桩孔查看井下开挖的情况(160号桩

3、孔因变更设计于5月17日由施工项目部下达了停工通知,至事发时未下发复工通知 ,2008年8月4日陈某某夫妇经负责A6#楼人工挖孔桩施工的管理员杨某、施工队负责 人陈某同意承揽A6栋人工挖孔桩施工工作,并签订了某小区项目A6栋人工挖孔桩合 同书)。先通过空压机风管对桩孔井内进行送风一段时间后,在未进行井内气体活体 检测的情况下,陈某某未系安全带,抓住卷扬机的钢丝绳坐进吊桶内,由其妻子曾某操 作卷扬机将他送入井内。当吊桶下至井的中部时,曾某看到其丈夫突然坠入井下,她即 大声叫喊救人。在现场附近的管理人员杨某与其他工人闻讯赶了过来,杨某立即用绳子 绑在自己大腿上,在别人的帮助下吊入井内救人,当杨某下

4、至约7米深时即头朝下腿朝 上失去了知觉。在地面上协助救人的工人阳某和杨某某见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相继 沿着桩孔内壁爬下井救人,当下至约7米深时均坠入井底。闻讯赶来的保安人员制止了 工人们盲目冒险下井救人的行为,并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此时,杨某被地面上的 工人拉出井外。 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3人均已死亡。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于 8月11日出院。 o 二、现场技术鉴定情况 根据市环保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南环监(气)字2008 第0801号)认定,160号桩从地面至井深11.5米开始至井底氧气的 浓度为0.4%,氧气的含量严重不足。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

5、性质 (一)直接原因粤公司某小区(一期)项目人工挖孔桩工人陈某 某违反操作规程,未对井内进行气体检测,不系安全带即冒险进入桩 孔井下,因缺氧坠入井底窒息死亡;工人阳某和杨某某未采取任何安 全防护措施,冒险下井救人,亦因缺氧坠入井底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1粤公司某小区(一期)项目人工挖孔桩施工 队无资质承揽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未接到160号桩 孔复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工人进入已停工的桩孔内查看井 内开挖情况;对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工作不到位,没有开展应急救援 知识安全培训,没有按照人工挖孔灌注桩安全专项方案配备应急 救援器材;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组织井内救人

6、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o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在人工挖孔桩施工 过程中,工 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应急处置 不当,施救人员缺乏应急救援知识违反规程冒险救人而造成的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追究 1.施工队负责人陈某、管理人员杨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 到位,在未接到160号桩复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工 人进入已停工的桩孔内查看井内开挖情况;对工人三级安全教 育不到位,没有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安全培训;没有按照人工 挖孔灌注桩安全专项方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事故应急处理 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o2.粤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人朱某,粤公司项目部经理陆某,组织 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按照人 工挖孔灌注桩安全专项方案的要求编制人工挖孔灌注桩技术交底 单,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责任,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处理。 3.粤公司董事长陈某,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认 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安全生 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9200元行政处罚。 4.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两名工作人员对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

8、对粤公司某小区项目(一期)项目部在 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等方面长期存在的隐患未能及 时检查发现并纠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o 5.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安全监管不力 ,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20万元行政处罚。 6.天监理公司,未能认真履行检查监理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由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处理。 o、事故教训和启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9、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南宁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将施工项目违法发包给个人的,应当对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其与个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免除其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开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使之具 备安全生产必备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应急处理技能,未经培训不得 安排上岗作业。 某大酒店工程施工升降

10、机吊笼坠落事故 n某大酒店工程地下1层、地上20层,为现浇框筒结构,建筑面积3.6万 m2,事故发生时已完成9层结构施工。2003年11月20日6时05分,该 工程发生1起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死亡3人,这是一起典型的人为 责任事故。 n事故经过 n因施工需要,该大酒店工程项目部向某建筑总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租赁 了1台SCD200/200A型双笼施工升降机,由具有安装资质的租赁公司( 下称安装单位)自行安装。2003年9月20日,租赁公司、设备生产厂家 派出技术人员、安装工人到场安装。至11月15日,该施工升降机导轨架 安装到28.8m(19节标准节)高度,并在建筑结构2层、5层楼板面分别

11、 设置两道附着装置,但上行程开关曲臂未固定,上极限限位撞块、天轮架 、天轮、对重均未安装,安装单位未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全面检查,亦未办 理验收手续,即于11月16日向工程项目部出具了工作联系单,申明“安装 验收完毕,交付贵项目使用,并于即日起开始收取租赁费”。11月20日6 时,由无证上岗操作的女司机开动该施工升降机的一个吊笼载2名工人驶 向6楼,吊笼运行超出导轨架顶后从高空倾翻坠落,吊笼内3人当场死亡 。 o 设备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安装机械设备,才能保证 设备的安全使用。施工升降机是用于高层建筑施工的垂直运输设备, 可运载施工材料与施工人员。该设备高度高、机械结构及电气装置较

12、 复杂,装备有防坠落安全锁、上下极限开关、上极限限位撞块、重量 限制器、进出料门安全联锁装置、底座缓冲装置等多项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检查导轨架的垂直度是 否符合要求。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对设备进行试运行、调试,并检验上 述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确认安装、调试合格后,由具 有合法专项资质的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由安 装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交 付使用。应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o事故原因 o(1)事故直接原因 o 使用时施工升降机上极限开关曲臂未固定,使高度电气限位功能失效,上 极限限位撞

13、块、天轮架未安装,使高度机械限位功能失效;无证上岗司机违章 操作,将吊笼开出导轨架,此时无任何安全保护装置对吊笼起限位保护作用, 导致吊笼倾翻坠落,笼内人员当场死亡。 o(2)事故主要原因 o1)管理混乱: o安装单位未制定施工升降机安装的技术监管措施和组织措施,未落实严格的 安装验收手续,施工升降机尚未安装结束就交付使用; o安排无证人员安装设备、无证人员担任司机; o2)设备使用单位未履行施工升降机交接验收手续,就安排工人搭乘施工升降 机,默许无证人员操作施工升降机; o3)施工升降机生产厂家未按订货合同完全履行相应的安装技术指导、设备调 试职责,技术人员在施工升降机未安装结束的情况下就撤

14、离现场; o4)监理单位对尚未安装结束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的情况失察;o事故教训o(l)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有关 安全的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ol)安装单位未制定详细的施工升降机安装方案、安全技术监管措施和验收方 案,设备安装后,也未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查、验收,就将设备交付给使用 单位,并出具书面通知自称己安装验收完毕。安装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 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 并签字”的规定。o2)设备使用单位未组织有关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

15、租单位和安装 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即启用设备,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 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规定。 o3)设备使用单位安排无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人员操作施工 升降机,并默许工人搭乘吊笼登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o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的规定。 o(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o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但在设备安装时未到场监督设备

16、安装过 程,设备投入使用前也未过问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施工疏于管理。 o(3)设备生产厂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 o本次事故的施工升降机是使用单位租赁的新设备。按合同规定,该设 备第一次安装时,厂家技术人员有义务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直至全 面检查,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但该厂技术人员在设备尚 未安装结束,设备未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后就匆匆离开现场,生产 厂家存在失职行为。高空坠落事故o 2002年4月6日,在江苏某建设集团下属公司承接的某高层5号 房工地上,项目部安排瓦工薛某、唐某拆除西单元楼内电梯井隔离防 护。由于木工在支设12层电梯井时少预留西北角一个销轴洞,因而在 设置十二层防护隔离时,西北角的搁置点采用一根48钢管从11层支 撑至12层作为补救措施。由于薛某、唐某在作业时,均未按要求使用 安全带操作,而且颠倒拆除程序,先拆除1l层隔离(薛某将用于补救措 施的钢管亦一起拆掉),后拆除12层隔离。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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