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47001849 上传时间:2018-06-29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58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部分解读(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解读 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普遍关 注,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案件2007年1.1 万件,2008年1.38万件,每年以30%增长 。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 权益,也要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进步以及医药卫生事 业发展。 合理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必须充分考虑诊疗 活动特点。诊疗活动主要特点:1未知性。 医学是一门探索性、经验性的学科,直至今 天,我们对许多疾病的发生原因还不了解, 已知发病原因的,也有一半难以治愈,对许 多药品副作用的认识非常有限。如去年的甲 型H1N1流感,4月30日被卫生部纳入乙类传 染病,5月5日中国

2、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说,目 前我们对甲型H1N1流感的了解实在太少。今 年印度、日本出现的超级细菌感染用一般细 菌感染无法解释。2特异性。人体的基因不同,体质不同,情 绪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因此患者疾病表现 、治疗效果也不同。如大家熟知的青霉素, 有人过敏,有人不过敏,即使青霉素皮试阴 性,也不排除有过敏反应的可能。3专业性 。医务人员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据了解 ,培养一名专科医师至少需要15年时间。卫 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 有32类,二级科目有130类。 疾病的发生有患者原因,疾病的治疗需要患 者配合,在诊疗纠纷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我们也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实行无过错责任 。那么

3、,能否概括地、一般地适用过错推定 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诊疗活动 专业性强,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在 诊疗过程中许多证据都由医院掌握,应当适 用过错推定,让医院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解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诊疗活动未知性、特 异性等特点,在诊疗纠纷中不宜适用过错推 定。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实行过错推定,助 长保守医疗,过度检查,不利于医学科学进 步。对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 过错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只在特殊情况 下如医务人员有严重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 、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发生 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和医院之间信息不对称 问题,应当通过信息交流和信息公开等办法

4、 来解决。另外就是医疗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是因药品、 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引起的,如治 疗心脏病起搏器导线断裂、骨科内固定器材 钢板螺钉断裂等。在责任较为明确的情况下 ,不少患者仍难以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药品和医疗器 械属于产品范围,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适 用无过错责任,除法定免责事由外,生产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需要指出,药品和医疗器械适用产品质量法 ,其产品缺陷不包括药品副作用,不包括使 用医疗器械引起的正常损伤。一般产品质量问题适用合同责任或者一般过 错责任,只有危害到生命健康,具有不合理 危险

5、性的产品造成损害,才适用无过错责任 。这里的“不合理”危险性,指不合常理,是大 多数使用者都预料不到的危险性。即使适用 无过错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生产者能够证明限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 该缺陷是难以避免的等情形,生产者也不承 担赔偿责任。反之,生产者因疏于管理或者 利欲熏心、掺杂使假、明知故犯引起的产品 缺陷,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就要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 原则。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 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时,

6、方才 承担侵权责任;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 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 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 担。前一原则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第一次对 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 的规定。后一原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 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但同样存在因雇 员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医疗损害侵权的, 医疗机构没有对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 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 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 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

7、尽到前款义 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解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 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 人员的义务(即告知义务),未尽到该义 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 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 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 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 ,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 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此条可以视

8、为上一条的但书,即在 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 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 患者利益的选择。但此条应仅限于高于患 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 危险时方可适用。此条应注意两个问题:1、一定是生命垂危;2、要有报批程序。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 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解读:此条中在审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 对“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具体限定表述。正式 公布时仅保留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定语 ,而删除了“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 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这句话。其意义在于避 免实践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此来

9、作为 不尽诊疗义务的借口,而造成“水平低犯了 错误就不承担责任”的误解。但是具体适用 本条的时候还是应考虑以上已被删除的那 句话来综合考量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其相 应的诊疗义务,不能“一刀切”。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 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解读:此条规定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中, 适用过错推定的特殊情形。根据最高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

10、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 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病历 资料是证明上述事由的关键性证据,其控 制权往往在医疗机构,因此在医疗机构提 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 ,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或者直接规定 推定其存在过错,事实上是殊途同归的。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 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 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 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解读:此条规定,对于因因药品、消毒药剂、医 疗器械的缺陷,

11、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 损害的,生产者、血液提供者与医疗机构一起对 患者承担事实上的连带责任。此时事实上医疗机 构是否明知器械缺陷、血液不合格的情况,并不 影响其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事故中医疗 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同时存在过错,共同造成患者 的损害结果,那么医疗机构和上述单位应属于共 同侵权,其对患者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应根据 责任大小划分承担份额,对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 的部分才能行使追偿权。而本条并未规定提供器 械等的单位有追偿权,因此可见,本条所述仅限 于医疗机构在此中无过错的情形。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 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

12、机 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 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其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时,医疗机构及其 人员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过错 承担相应责任,此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注 意,这里指的不配合是指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 而对于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医疗 机构。其二,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过程中,由于医疗行 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 人员因尽到了诊疗义务而无过错,此事应属于意

13、 外事件。 其三,此项中的“当时医疗水平”应与本章第57条 中规定的一样,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 、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 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事实上是对病历资 料的列举解释。第二款规定患者有权查阅 复制上述资料,这是对患者知情权的事后 保护。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中 对患者的查阅、复制权就早有规定,且规 定此服务不是免费的。但是遗憾的是,无 论本法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 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制服务的时间

14、均 未做规定,这样既给了部分医疗机构拖延 的合理借口,又给了他们造假的时间。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 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此条便是本法中唯一涉及隐私权保 护的条款,规定了泄漏患者隐私或未经同 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 的侵权行为。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 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解读: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 专业性优势,因此最高法应出台司法解释 ,将何为“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作出明确的 司法解释或限定,且规定证明其检查符合 诊疗规范的举证责任应归于医疗机构。否

15、 则很难想象,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及其 医务人员作出的检查不符合诊疗规范存在 多大的困难。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这里 只规定了“检查”,而对药品使用是否必要或 者违反诊疗规范并未作出规定,大概也是 因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难度要大得多的缘 故吧。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 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 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解读:此条体现了对合法履行自己职责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主要针对 的是实践中出现的“专业医闹”。至于具体承

16、 担何种法律责任,应区分其行为的性质分 别按照刑法或者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给予相 应处罚。纵观本章,共十一个条文,保护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仅有第60和第64两 条,鉴于实际生活中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 的强弱势地位,此种立法虽表面上有所倾 向性,但其实质上更体现了公平原则,更 有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地位。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罪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文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5月9 日起施行。解释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 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 果认定等问题。 解释综合考虑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下文简称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