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重庆库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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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峡重庆库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 2001 年至 2010 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三峡库区新办民营企业,2010 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前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从 2006 年至 20

2、09 年,国家每年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 10 亿元,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按项目进行安排。重点用于下列项目:一是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农牧渔林产品深加工项目;二是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以及现代制药项目;三是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项目;四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五是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六是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其他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四)国家从三峡发电收入中,按照 0.005 元/度.年的标准,每年 7 亿元,连续计提 10年,用于扶持库区重点项目发展。(五)在三峡库区新建旅游项目,符合国家六部委关于长江三峡区域旅

3、游发展规划规定的,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六)国家给予三峡库区直供电的支持(具体政策正在制订中) 。(七)三峡库区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缺口,由财政部、三峡建委办公室、地方财政按 4:4:2 比例分担解决。(八)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大型企业、中外驰名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专门的优惠。(九)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 4800 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

4、部分先征后返,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十)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十一)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 元,期限不超过 3 年。(十二)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三峡移民数量达到 100 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了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市级重点企业,可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贴息由市财政安排。(十三)注册 20 亿资金,成立了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资金全部用于为国家开发银行在三峡重庆库区 15 个区县内纳入重庆市库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最终可支撑库区产业项目融资规模 200 一 30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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