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法律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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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通 证券、期货从业考试全真试题,题题有精解,公开课永久免费! 考试通 金融考试专家! 一、行政法规一、行政法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9 号 2007 年 3 月 6 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已经 2007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6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7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 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

2、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 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禁止变相期货 交易。 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3、职责。 第二章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 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 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考试通 证券、期

4、货从业考试全真试题,题题有精解,公开课永久免费! 考试通 金融考试专家! 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二

5、)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 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 逾 5 年。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 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期货交 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保证合约的履行;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6、参与期货交易。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 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 业务。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 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

7、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 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 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考试通 证券、期货从业考试全真试题,题题有精解,公开课永久免费! 考试通 金融考试专家! (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 (四

8、)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 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 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第三章第三章 期货公司期货公司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 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 经营期货业务。 第

9、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 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 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 可以提高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

10、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 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 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 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 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 还可以申请经营 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11、期货监督管理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 接受客户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考试通 证券、期货从业考试全真试题,题题有精解,公开课永久免费! 考试通 金融考试专家!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变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 5%以上的股权; (六)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

12、机构;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

1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 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 项所列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 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 续: (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 3 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

14、务许可证前, 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 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 产。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遵守 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户保证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大 户名单、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 构, 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 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第四章 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

15、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 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 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考试通 证券、期货从业考试全真试题,题题有精解,公开课永久免费! 考试通 金融考试专家! 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 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 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期货公司不得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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