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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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连云港 XX 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实施办法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运作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各商业金融机构贷款 时需要的担保。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系指为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本公 司向贷款银行提供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担保公司为防范担保风险而由借款人向本公司提供的 担保。第五条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第六条贷款

2、担保范围: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第二章贷款担保申请第七条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借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 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率在 80%以下;财务管 理制度健全:3、 一般应能够提供与申请贷款担保额相适应的反担保:4、 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有较高的信誉度:5、 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应当向担保公司提供下列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验照)文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3、 贷款担保申请书(

3、本公司统一印制):4、 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文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上月末财务报表):5、 公司章程及复印件:6、 董事会就对外借款,担保抵押等作出的决议:7、 担保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买卖合同,代理协议, 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第三章贷款担保的审查和评估第九条担保公司在收到借款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贷款担保进行审查 和评估,并将审查和评估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担保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l、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期 2、审查申请人及其申请贷款担保数额、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3、审查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是否符合

4、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4、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居住情况:5、审查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如资产负债率、资产利润率、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 等: 6、审查申请人反担保手续。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根据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文件审查情况,会同贷款银行对申请人 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的实际状况及合法程度、资信情况、发展潜力、偿债能力、反 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实行 AB 角制度,并各自形成贷款担保评估意见。担保公司内部实行调查一复审一审批三级管理制度:单笔贷款担保 1000 万元以 内(含 1000 万元) ,直接报总经理审批;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核 通过,报经董事会审核

5、批准通过。第四章贷款担保业务程序第十二条由担保部受理担保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 材料,对已受理的业务,明确主调查人,由主调查人开展业务调查,把握调查情况,对项 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初步确定反担保措施。第十三条通过担保部调查的项目,交由风险部进行审查,风险部应对担保部提供 的项目材料的全面性,分析评估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进一步明确反担保措施。第十四条通过风险部审查的项目,按审批权限报批。第十五条担保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的报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担保评审委员会评议,评议通过的项目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后 报董事

6、会审批;担保评审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六条己批准的项目交由风险部按照批准后的担保操作方案,办理有关担保及 反担保手续。第五章反担保第一节保证反担保第十七条借款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仟担保,保证人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借款申请人应当与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 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也可在与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上载明 与保证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并加盖保证人的印章,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第二节抵押反担保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以抵押方式向担保公司申请反担

7、保,应当由借款申请人或第 三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物,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物的借款申请人或第三 人为抵押人,担保公司为抵押权人,用以抵押的财物为抵押物。第二十条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接受下列财产的抵押: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 担保公司认为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物一并抵押。第二十二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得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

8、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 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手续应向担保公司提供以下文件:1、 抵押物的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 一抵押物己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登记机关就该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明, 抵押物保险单证票。2、 抵押物权属证明及相关义件。以共有财产为抵押物的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 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它共有人同意以该财物设定抵押的证明,抵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

9、司、合营合作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 人审议批准的文件:3、 担保公司认为需要评估的抵押物需提供有权中介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 明。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抵押分别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风险、抵押物的适 用性及价格变动等因素确定相应抵押率,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 80%。第二十六条担保公司同意接受抵押物,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 险文件,并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担保公司为该项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财产保险费 用由抵押人承担。第二十七

10、条担保公司对符合反担保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 ,对不符 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抵押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 抵押权人的名称:2、 被担保的贷款余额,期限及抵押担保范围:3、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使用权权属及其 保管:4、 抵押物的保险和处分:5、 违约责任:6、 抵押人、抵押权签章:7、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8、 抵押合同应当经公证部门公证。第二十九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可以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 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担保公司代为保管,担保公司承担保管责任。第三十条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厂

11、房、林术、航空器、船 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第三十一条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产生 的一切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第三节质押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借款申请人以质押方式向担保公司申请反担保,借款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 当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占有(质物或质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第三十四条下列动产不得作为质物进行质押:1、 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已挂失、失效或依法止付的有价证券:2、 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第三十五条担保公司接受以下权利质押:1、 汇票、本票、支票;2、

12、债券;3、 存款单;4、 仓单、提单;5、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6、 担保公司认为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担保公司对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进行严格的审查评估,符合质押反担保条件的办理质押合同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 知申请人。第三十七条质押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l、 出质人、质权人的名称:2、 被担保的贷款金额、期限及质押担保的范围:3、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款等;4、 质押财产所有制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保管;5、 质押财产移交时间:6、 质押财产的保险;7、 质押财产的处分:8、 出质人、质权人签章。第三十八条质押期间,质押财

13、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影响担 保公司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担保公司可以 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用于提前清偿贷款。第三十九条质押期间,担保公司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十条出质人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 于借款人还款日期的,担保公司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按照 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

14、价款用于提前 清偿贷款。第四十一条质押期间,担保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质 物或权利单证灭失或者毁损的,担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关质押的规定除运用本章规定外,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的规定执 行。第四十三条质押合同必须经公证处公证。第六章贷款担保合同第四十四条担保公司对贷款担保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并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反担 保合同后,应当与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担保合同 。第四十五条贷款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l、 借款人、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的名称:5、 违约责任;6、 借款人、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签章。第四十六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如需修改

15、提供的担保合同,须 经得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担保公司的担保将自行失效。第七章贷款担保跟踪检查第四十七条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后,担保公司在担保期内应会同贷款银行跟踪监测 被担保客户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市场及人事变动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四十八条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受保企业及时提供各种财务报表,以便定期进行财 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客户的财务状况,及时协助督促受保企业按时还款。第四十九条对提供抵押反担保或信用反担保的被担保客户,除进行上述检查外, 还要检查抵(质)押资产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看其抵偿能力有无变化。如发现问题, 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第五十条上述跟踪监督工作由每笔业

16、务的主调查人负责。第八章担保赔付与责任第五十一条贷款到期前十五天,担保公司应配合协作银行共同催收贷款。第五十二条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 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1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3依法提起诉讼:4委托经营或租赁其抵押资产,以其收入弥补损失;5本公司确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第五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1协作银行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2协作银行允许被保证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3协作银行允许被保证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4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的贷款:5其他侵害担保公司权益的行为。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担保公司向借款申请人次性收取担保手续费用,其标准为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连云港港口集团担保公司: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宣,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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