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隐患安全检查标准及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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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安全隐患安全检查表检查表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A A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2 条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 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 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 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 于 10

2、%,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 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 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 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 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 类别确定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1.4 条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 大于物

3、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 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2 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 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3 条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 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 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

4、房时,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9 条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2.11 条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 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 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 保护措施: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

5、柱和屋顶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 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 重构件。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1 条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5 条 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 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

6、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 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 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3.9 条 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 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 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 条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 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 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 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2 条的规 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 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2 条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 30m。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8 条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 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 3.3.1 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m2)时,可成组布 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 7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m 时,组内厂 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 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

9、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条 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1 条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 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3.7.2 条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5 人; 2 乙类厂

10、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 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 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30 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层 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1 条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 罐区的总容量可按 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 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

11、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 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 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 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 、裙房、单、多 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 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

12、筑物防火 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 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 50%。 7 室外变、 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 35kV500kV 且每台变 压器容量不小于 10MVA 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 总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2 条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

13、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 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 不宜小于 0.4D。 6 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火间距不应小于 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m。 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2.5 条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 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 2 排, 单罐容量不大 于 1

14、000m3且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 4 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 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 0.2m,且应 为 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 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 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 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15、。 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2 条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 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 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 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20m。 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4.4.3 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当泵房面向储 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 不限。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1.3

16、条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 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 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 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 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 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第 6.2.9 条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 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 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序序 号号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 条款条款 内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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