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四(附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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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1998 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四(附參考答案)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試卷四(附參考答案)注意:本試卷試題為實例案例法律文書寫作題,請仔細閱讀所給文字,然後根據每一案例注意:本試卷試題為實例案例法律文書寫作題,請仔細閱讀所給文字,然後根據每一案例所提出的問題簡要作答。共所提出的問題簡要作答。共 1010 題題一、一、( (本題本題 1313 分分) )馮係養雞專業戶,為改建雞舍和引進良種需資金 20 萬元。馮向陳借款 10 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 10 萬元的音響設備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馮又向朱借款10 萬元,又以該設備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並將設備交付朱佔有。馮得款後

2、,改造了雞舍,且與縣良種站簽訂了良種雞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雞款共計 2 萬元,馮預付定金4 千元,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 10%計算,馮以銷售肉雞的款項償還良種站的貨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後縣良種站將良種雞送交馮,要求支付運費,馮拒絕。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馮預計的收入落空,馮因不能及時償還借款和支付貨款而與陳、朱及縣良種站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後,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後又查明:朱在佔有該設備期間,不慎將該設備損壞,送蔣修理。朱無力交付修理費 1 萬元,該設備現已被蔣留置。現問:1.馮與陳之間的抵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2.馮與朱之間的質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3.朱與蔣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3、4.對該音響設備陳要求行使抵押權,蔣要求行使留置權,應由誰優先行使其權利?為什麼?5.馮無力支付縣良種站的貨款,合同中規定的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可否同時適用?為什麼?6.縣良種站要求馮支付送雞運費,該請求應否支援?為什麼?7.馮對縣良種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責抗辯,能否成立?為什麼?二、二、( (本題本題 1212 分分) )N 市江東電機廠為一家中型國有企業。1994 年 9 月,該廠兼併了本市四家小型國有企業,改組為江東機電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江東公司”)。1996 年 4 月,江東公司兼併長期虧損的國有企業 N 市東風電器廠(簡稱“東風廠”)。隨後江東公司與東風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市機械局簽訂了

4、兼併協議。江東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員進駐東風廠後發現,該廠資產 440 萬元,負債 500 萬元(含拖欠工商銀行的貸款 400 萬元),但其生產的電動工具供不應求。江東公司遂撤回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的兼併登記申請。同年 7 月,經市機械局同意,江東公司與東風廠達成如下協議:江東公司投入資金 120 萬元,東風廠以電動工具車間整體協議作價 80 萬元(實價應為 90 萬元),成立“江風電器有限公司”;東風廠的其餘部分,由江東公司下屬非法人企業紅雲開關廠承包經營,承包期間的流動資金和經營均由承包方承擔。1996 年 11 月,經市機械局同意,紅雲開關廠以東風廠的名義,將東風廠的一部分廠房和設備壓價出售給

5、江東公司下屬非法人企業新聲電扇廠。1997 年 7 月,工商銀行向 N 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東風廠追索債務的民事訴訟。同月,東風廠報請市機械局批准,向 N 市 L 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會計報表顯示,該廠現有資產 200 萬元,負債 600 萬元。根據上述事例,請回答下列問題:1.江東公司與市機械局兼併協議在 1996 年 7 月以後是否仍然有效?理由是什麼?2.公司與東風廠在合資成立江風電器有限公司過程中有何不當行為?3.紅雲開關廠在承包期間有何不當行為?其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4.東風廠破產時的資產和負債情況與江東公司有何關聯?5.工商銀行在本案中有權提出哪些請求?三、三、( (本題本題

6、9 9 分分) )我國 A 公司與某國 B 公司於 1995 年 10 月 20 日簽訂購買 52500 噸化肥的 GFR 合同。A公司開出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為 19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0 日,由於 B 公司租來運貨的“雄獅號”在開往某外國港口途中遇到颶風,結果裝貨至 1996 年 1 月 20 日才完成。承運人在取得 B 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雄獅號”於 1 月21 日駛離裝運港。A 公司為這批貨物投保了水漬險。1996 年 1 月 30 日“雄獅號”途經達達尼爾海峽時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燒燬。船長在命令救火過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濕毀。由於船在

7、裝貨港口的延遲,使該船到達目的地時趕上了化肥價格下跌,A 公司在出售餘下的化肥時價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給 A 公司造成很大損失。請根據上述事例,回答以下問題:1.途中燒燬的化肥損失屬什麼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2.途中濕毀的化肥損失屬什麼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3.A 公司可否向承運人追償由於化肥價格下跌造成的損失?為什麼?4.承運人可否向托運人 B 公司追償責任?為什麼?四、四、( (本題本題 9 9 分分) )1998 年 1 月 15 日,E 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天星訴吳桂明欠款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責令吳桂明向法院交了訴訟費,而未向馬天星返還欠款。1998 年 3 月,馬天星向對案件

8、作出一審判決的 E 市 K 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區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指派執行員謝大柱負責執行。謝大柱召集雙方就如何還款進行調解,因雙方要求的差距過大,告失敗。1998 年 4 月,馬天星與吳桂明告知謝大柱,他們已就本案的還款問題自願達成了和解協議:吳桂明只向馬天星還欠款 1300 元,還款期限為 1998 年 6 月底之前還 800 元,1998年 7 月底之前還款 500 元。謝大柱因此以 E 市 K 區人民法院的名義裁定中止執行。1998 年 6 月,吳桂明依和解協議還了馬天星 800 元,但到 1998 年 7 月 30 日,吳桂明對馬天星說無法償還尚欠的剩餘款項 500 元,讓馬

9、天星再寬限他兩個月。馬天星不同意。並於 1998 年 8 月到 E 市 K 區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判決書的執行,E 市 K 區人民法院因此恢復執行並作出執行裁定,責令吳柱明根據雙方的和解協議在法院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還馬天星欠款 500 元,吳桂明依此還了馬天星 500 元錢。至此,本案終結。1998年 9 月 12 日,吳桂明之子吳小明到法院找謝大柱吵鬧,說謝大柱執行本案是狗拿耗子多管事。謝大柱對其進行了批評,吳小明仍不罷休,繼續辱罵謝大柱。謝大柱將此情況報告院長,並提請院長批准,以吳小明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為由,決定對其進行拘留。根據上述事例所介紹的情況,回答下列問題:1.在執行程

10、式中,謝大柱可否主持調解,為什麼?2.馬天星與吳桂明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3.吳桂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馬天星是否有權申請恢復執行?E 市 K 區法院受理馬天星的申請,並裁定執行和解協議是否正確,為什麼?4.E 市 K 區人民法院是否能以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為由,對吳小明採取強制措施,為什麼?五、五、( (本題本題 9 9 分分) )國營某市軋鋼廠發生下列糾紛:(1)工人趙某因身體有病被辭退,與廠方發生爭議;(2)技術員錢某因未被允許參加全省軋鋼行業技術員培訓與廠方發生爭議;(3)助理工程師孫某因未晉陞工程師職務與廠方發生爭議;(4)副總工程師李某因工資調整與廠方發生爭議。趙、錢、孫

11、、李四人與廠方的爭議經幾次協商交涉均未能解決。現問:1.趙某、錢某、孫某、李某中哪幾個人與廠方發生的爭議屬於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2.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哪幾種方式解決?在運用這幾種方式解決問題時,不同方式相互之間是什麼關係?3.解決勞動爭議的各種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六、六、( (本題本題 7 7 分分) )李某深夜潛入本單位財務室,意圖盜竊保險櫃中的財物。李用盡了各種方法,也未能將保險櫃打開,感到十分沮喪。正要離開時,恰逢保安員巡邏至此。保安員發現財務室的門虛掩,即進去查看,與李某撞個正著。李某用撬棍將保安員打昏後逃走。回到家中後,李某恐保安員醒來後認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將

12、保安員殺死滅口。剛剛返回單位大門,即被接到報案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現問:1.李某的盜竊未遂屬於犯罪中的哪種類型?2.李某盜竊未遂後將保安員打昏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為什麼?3.李某返回作案現場(本單位)欲將保安員殺死滅口的行為屬於犯罪的哪種形態?4.對李某應當如何定罪處罰?七、七、( (本題本題 8 8 分分) )馬鋒係榮寧市鋼廠業務員,已婚,有一女 3 歲。馬鋒因工作經常出差,在丹陽市聯繫業務時,與一飯店服務員劉娟互有好感。馬鋒謊稱自己未婚,於 1993 年 7 月利用空白介紹信填寫虛假內容與劉登記結婚。一年後劉娟生一子。久之,馬鋒之妻潘麗有所覺察,多次詢問均被馬鋒否認。馬鋒恐夜長夢多,即生害

13、妻之心。1997 年 6 月某日,潘麗之友送給她兩瓶雀巢咖啡,潘麗每晚必衝飲一杯,說喝了提神。遇客來訪,潘麗亦以咖啡待客。潘麗之友知潘麗如此喜愛咖啡,又送其兩瓶,馬鋒即在又送來的兩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以毒死妻子,且認為可以免除對自己的懷疑。1998 年 1 月 20 日,潘麗的父母從外地來探望女兒一家。潘麗在飯後即衝了兩杯咖啡,讓父母飲用,造成其父母死亡。根據上述情況,現問:1.馬鋒的重婚行為是否己超過追訴時效?為什麼?2.劉娟的重婚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什麼?3.潘麗誤將父母毒死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為什麼?4.馬鋒觸犯的罪名是什麼?八、八、( (本題本題 1313 分分) )段

14、鋒(1981 年 12 月出生)於 97 年 8 月與李琳(1980 年出生)相識。建立戀愛關係後不到兩個月,兩人即在段鋒的工廠單身宿舍同居。同居後,兩人常因瑣事爭吵。1997 年 11 月14 日晚,李與段又發生爭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爭吵時,住隔壁的趙某、韓某、王某等三人前來勸架。段因李不松手,惱羞成怒,威脅李再不松手,就將其衣服撕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內衣褲全部扯掉。趙某見狀扔給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後,段即走出宿舍。以後,兩人繼續同居,並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1998 年 5月 27 日,兩人爭吵時,段打傷了李。李去醫院診治,縣醫院診斷為輕傷。李為治療而花費

15、了 2000 餘元醫藥費。李因感到與段不能再繼續維持同居關係,於 1998 年 6 月 13 日向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所提訴訟請求共兩項,邵要求段鋒賠償全部醫藥費,解除與段的同居關係。所提請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峰係致傷責任人,醫藥費理應由其承擔;二是兩人經常爭吵,並曾受當眾撕光衣服之侮辱,兩人同居無法維持。縣法院受理後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段峰打傷李琳及當眾扯光婦女衣服的侮辱行為,已構成犯罪,因此決定將本案轉刑庭處理。刑庭認為,本案係自訴案件,故在決定採用獨任審判後,由審判員通知李琳作為刑事訴訟自訴人,並將其民事訴狀作為刑事自訴書。同時告知段有權聘請辯護律師,但段表示不請律師。法院決定於 1998

16、 年 7 月 20 日公開審理本案。開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願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過法院解除與段的同居關係並讓段賠償醫藥費。因開庭日期已定,縣法院決定如期開庭。開庭審理時,只有段峰一人到庭。法庭審理時,只是對段進行了訊問。訊問後,由於事實清楚,段峰亦全部承認。故未讓段峰作最後陳述,隨即當庭作出判決,對其以傷害罪和侮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兩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半,並告知段峰有上訴權及上訴期限,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作出處理。請指出縣法院在受理本案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以及判決時,哪些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九、九、( (本題本題 9 9 分分) )李某係私營企業振興服裝廠的廠長。1996 年 2 月 27 日,李某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而被當地西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 月 9 日,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將其逮捕。5 月 17日區檢察院提出公訴。9 月 13 日,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院以詐騙罪起訴李某證據不足,宣告李某無罪。西城區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了抗訴決定。1996 年 11 月 30 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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