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2012年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讲义(大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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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洋互动微博:http:/ 年系统强化班讲义民事诉讼法杨杨洋洋众合教育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最懂司考, 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众合教育网址众合教育网址众合教育网址: 杨洋互动微博:http:/ 年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年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年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年民事诉讼法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主讲:杨洋主讲:杨洋“永远不要用你的现状去评判你的未来, 因为只要坚持, 就一定会获得意想不到的东西。 ”核心法条:核心法条:核心法条:核心法条:(1) 民事诉讼法 (特别是关于再审程序与执行程

2、序新修改的法条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新修改的法条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新修改的法条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新修改的法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8) 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仲裁法及其司法

3、解释。第一讲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1.1.和解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2.2.调解调解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和解和调解最大特点在于无强制力,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3.3.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仲裁属于社会救济,准司法行为。4.4.诉讼诉讼是指代

4、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如受理就是诉讼行为,原因在于 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而法院内部的案情请示、汇报就属于法院内部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三、

5、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性质性质1、基本法(地位) ;2、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3、程序法(内容) ;4、公法(本质) 。1效力效力1 1 1 1 对人效力对人效力对人效力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2 2 2 2 空间效力空间效力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3 3 3 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时间效力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2011-35)关于

6、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杨洋互动微博:http:/ 年 4 月 1 日。4 4 4 4 对事效力对事效力对事效力对事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 (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人身、财产)引起的诉讼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如非诉案件。第二讲第二讲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2 2 2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诉

7、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相同或对应相同或对应相同或对应。同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原则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2.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 在我国的诉讼权利。调解原则调解原则自愿与合法。 【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讼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讼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讼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也不可调

8、解。【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讼程序不适用调解,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也不可调解。辩论原则辩论原则3 3(1 1 1 1)辩论的阶段)辩论的阶段)辩论的阶段)辩论的阶段: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2 2 2 2)辩论的形式)辩论的形式)辩论的形式)辩论的形式: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口头口头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书面书面书面形式;(3 3 3 3)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实体问题实体问题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程序问题程序问题程序问题。(4 4 4 4)辩论的

9、主体:)辩论的主体:)辩论的主体:)辩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包括广义上的第三人。处分原则处分原则4 41 1 1 1、含义:、含义:、含义:、含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 2 2 2、主体:、主体:、主体:、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3 3 3 3、对象:、对象:、对象:、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实体权利实体权利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诉讼权利诉讼权利。4 4 4 4、阶段:、阶段:、阶段:、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全过程全过程全过程。 (执行阶段亦可)(执行

10、阶段亦可)(执行阶段亦可)(执行阶段亦可)5 5 5 5、前提:、前提:、前提:、前提: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 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二、二、二、二、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制度(一)(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2(2011-38)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 B当事人

11、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 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 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 3(09-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4(08-38)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 2 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

12、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 2 万元, 利息 520 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杨洋互动微博:http:/ 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 1 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2.2.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5 5一审程序(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

13、审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只能只能只能只能由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仅选民资格选民资格选民资格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重大疑难重大疑难重大疑难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组成。3.3.合议制的例外合议制的例外(独独 任制)任制)(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独任审理。(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一般一般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例外情

14、形:选民资格、重大疑难。(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二)(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1 1 回避对象回避对象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2 2 回避情形回避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3 3 回避方式回避方式(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4.4.回避程序回避程序(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口头方式口头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 (2)

15、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则上应当在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 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人民法院应该在 3 日内做出决定。 (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原法院)5.5.回避效力回避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要暂停执行职务要暂停执行职务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考点提示】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6.6.回避决定回避决定 权权6 61.院长院长院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院长院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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