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管模式_以P2P网络信贷为例_中国人民银行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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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思考GUANCHA SIKAO82联网金融主要以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和网络信贷作为三个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隐蔽性、时空的无限制性使得网络洗钱成为当今洗钱的一种新趋势。目前,网络银行业务主要是由银行为主导推出,对于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已相对成熟,第三方支付也已经纳入到反洗钱监管体系之内。唯有网络信贷,发展迅猛,但目前基本上游离于监管之外,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洗钱风险最高的业务。从P2P网络信贷行业切入,对洗钱方式以及成因进行有效分析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旨在从人民银行监管角度出发,建立一套以银行为“突触”的监管政策传导模式,通过探讨P2P网贷公司这一非反洗钱义务主体的监管问题,分析互联网金融监

2、管模式转变,进而探索金融业务创新进程中的反洗钱监管方式。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难点网络信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借贷资金来源及用途不明,客户身份识别存在缺陷,为犯罪分子将犯罪资金通过放贷或捏造虚假借贷信息进行资金清洗提供了便利,从而使网络信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审核力度缺失。目前,大多数主要P2P网络信贷平台仅在网站或电子合同中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和记录一致,但实际审核过程流于形式。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网络认证,难以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互联网金融的非面对面性决定了其客户身份识别的固有缺陷:一是通过网络

3、认证身份信息有缺陷,二是客户信用登记审核手段有限。监管缺乏相应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对于P2P网络信贷这一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P2P网络信贷平台属于投融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现行法规显然难以对其进行约束,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主体监管造成监管瓶颈。P2P网络信贷平台大多是以信息服务、投资咨询等名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工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是其管理机构,两个部门均未对其金融业务作出特殊要求;因为是非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也无法对其从事的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这就造成了P2P网络信贷平台金融服务领域存在监管真空。在主体

4、监管模式下,P2P网络信贷平台缺乏准入资质、业务范围、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反洗钱义务等监管约束。由于缺少对交易记录保存和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约束,众多平台公司不顾风险,相继推出了概念模糊的理财、债权转让、信托等存在较大洗钱风险的准金融业务,制度性的监管瓶颈使得对这类公司的业务监管存在重重困难。建立网络信贷业务反洗钱行为监管模式行为监管的概念及其与主体监管的区别 行为监管概念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提出。美国国家保险协会(NAIC)在其发布的市场行为检查手册第一版中正式提到了“市场行为监管”(Market Conduct Regulation)概念。目前,“行为监管”受到了人们的

5、高度重视。与主体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不同,行为监管多采用主动的、介入式的监管方法,有助于甄别各类金融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变化对金融体系是否造成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主动把控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更有利于监管机构系统性管理,不法分子也更难以藏匿。防控网络信贷洗钱风险的国际经验2005年3月,Zopa网站开始在英国运营,公认是国际上首家P2P小额信贷公司。经过九年发展,欧美国家该行业已初具规模,在其监管方面已经日趋完善,这对我国P2P网络信贷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也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英国三大P2P平台就建立了全球首家行业协会,美国、英

6、国、法国等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P2P公司必须详细地披露贷款相关的具体条款,向投资者毫无保留地揭露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而投资者可以在SEC的数据系统或者P2P公司网站上获得这些数据。模式构想以银行为“突触”的神经传导监管模式 。在生物学中,突触是一个神经元的冲动传到另一个神经元或传到另一细胞间的相互接触的结构,是信息传递的关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监管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课题组以P2P网络信贷为例互832015年第12期 主持人:张 林键部位。P2P网络信贷在其生命的各个周期与银行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可以以银行为切入点,建立以银行作为“突触”的

7、神经传导模式,对P2P网络信贷开展有效监管。银行“突触”的建立。一方面P2P网络信贷公司与银行业务存在着一定的同质性;另一方面,不管从业务发展规模还是从反洗钱监管力度看,银行与P2P网络信贷公司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采用强制的手段进行控制,容易对P2P网络信贷行业的良性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通过银行向P2P网络信贷公司传导监管意图,应以监督异常情况、限制风险行为,长期有效跟踪这三种方式为主。根据以上构想,银行可以在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存续期间通过账户与其发生业务联系,并运用监督、限制和跟踪的手段对其施加影响(具体措施如图所示)。模式实现的主要困难为深入了解行为监管模式推行可能存在的

8、问题和困难,笔者对厦门市17家银行在网络信贷业务中参与度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首次开户就能识别出该公司涉及网络信贷业务的银行仅有3家,开户识别准确率只有17.65,并且网络信贷公司与银行之间仅存在开户及结算关系,暂未涉及公司授信,未发生购买理财产品的业务。银行在网络信贷业务中较低的参与度,使该模式在实践中仍然会面临诸多困难,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政策支持。P2P网络信贷公司是新生事物,从厦门辖内金融机构本次调研情况可以看出,网络信贷平台其开立账户之初,银行难以有效地识别此类企业并调整其风险等级。P2P网络信贷公司目前没有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自律性组织对其进行组织及信息登记,银行也难以获取网络信

9、贷平台的任何分类信息。银行间建立网贷数据分析模型及统一风险监测平台需要大量的理论和技术支持,涉及银行间以及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间的数据传递,建立难度较大。以上模式的实现是以网贷资金通过P2P网络信贷公司银行账户流转为前提,但是目前P2P网络信贷公司资金划转有多种渠道,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划转、由出资人直接汇至融资人账户等,从而逃避银行的反洗钱核查,使得来自网络信贷平台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难以辨别。政策建议加强对于P2P网络信贷公司及其客户的识别,是对其进行监管的基础。首先,在P2P网络贷款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工商局、公信部和人民银行等相关的监管单位应对P2P网络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10、,对于越权经营的公司进行严惩,这是其规范经营的第一步。要加快建立信用评级及相应的信息披露步伐,规范P2P网络信贷公司的征信审查环节。应规范P2P网络信贷公司征信查询渠道,避免由客户自行提供,以加强对客户信息真实性、合规性的调查。加强对资金安全和资金流向的监控,是对其进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应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加强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信息共享。规范第三方支付转账行为,并要求其向银行披露实际客户名称。此外,要加强网贷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对其资金安全加强监控。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加强行业自律,是对其进行监管的必由之路。成立相应行业自律组织,并加强网贷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规范化水平,并要求其按规定上报运营状况,对坏账率过高的网贷公司下令整改或重新注册。课题组成员:李伟平 刘丽芳 陶文立 陈园蜜 李葆斐 庄凌燕(责任编辑 张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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