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地产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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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房地产法务交流 QQ 群: 131101469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颁布日期】2005-8-31 【实施日期】2005-8-31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2005 176 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 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 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 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

2、;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 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 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 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非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 (三)超过批准的

3、数量占用土地的; 地产法律精品资料来自: http:/ 中国房地产法务交流 QQ 群: 131101469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 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三、

4、破坏耕地类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 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 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 满之日起 1 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四、非法批地类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

5、)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 用地转用的; 地产法律精品资料来自: http:/ 中国房地产法务交流 QQ 群: 131101469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挠猛九加玫氐模?/P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 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 出让的; (

6、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 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 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 书等手续的; (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 下发农用地转用或

7、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五、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一)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 不改正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三)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 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地产法律精品资料来自: http:/ 中国房地产法务交流 QQ 群: 131101469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 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 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 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地产法律精品资料来自: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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