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A国华人寿团体海外旅行平安保险契约条款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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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TA 國華人壽團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國華人壽團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國華人壽團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國華人壽團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基於保

2、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者衡平對等原則者衡平對等原則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事事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

3、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罳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080

4、0-099-111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95)華壽企數字第 1649 號 修訂文號:中華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95)華壽企數字第 0246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95)華壽企數字第 1230 號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 中華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99)華壽商二字第 0406 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

5、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罳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罳名詞定罳名詞定罳名詞定罳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其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及未 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婚之子女,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

6、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海外 ,是指台澎金馬以外之地區。 本契約所稱海外停留期間 ,是指從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警政署證照查驗離境後,至經警政 署證照查驗入境止之期間。 本契約所稱乘客 ,是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搭乘 ,是指被保險人進入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終止乘客身分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

7、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海外停留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期間的延長保險期間的延長保險期間的延長保險期間的延長 第六條: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契約的保險期 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

8、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 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 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

9、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 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

10、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

11、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 額依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 最高以其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 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 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

12、殘廢保險 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金 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其保 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海外停留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七條 及第八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其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海外停

13、留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七條 及第八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保險費的計算 第十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 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一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14、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被保險人的異動

15、 第十二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 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資料的提供資

16、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資料的提供 第十四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 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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