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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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保险: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利用人类的利己心,达 到共济的目的。”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危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 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客观性:就社会整体而言 不确定性: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理由:能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 一 1避免危险: 2预防危险: 3转移风险 4自留风险: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公积金) 以应对突发性损失 缺陷: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 5寻求社会救助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 失分摊

2、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 金,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 与个人,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 的补偿问题。 三、风险社会化分担可行 (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 的可能;但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少数成 员,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数。 (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 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 以预测。 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第二节 保

3、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保险:一种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1)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 消灭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 果。 二、基本特征 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 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 德危险。 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 扩大。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危险:纯粹性危险、投机性危险。 前者: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 险; 后者: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 股市风险。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a, 发生与否

4、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要发生的危 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判断: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时间节 点,以投保人为视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 加以判断。 b, 也意味着: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 投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素 偶然引发。 (3)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险、 发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 (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应排 除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者,仍有保 险的可能。 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 追朔保险: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 时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

5、约定追溯保险。 法定追溯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 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 任的保险。 约定追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 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 的危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 海上保险合同。 追溯保险的立法例: 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 险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 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 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 意大利民法典: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 已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 保险法: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

6、。(13、14条 ) 海商法:采主观主义。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危险的程度、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定保 险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确 定损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危险(如罢工、地 震),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体现: (1)财产保险: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 (2)人身保险: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险的办法,由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理由: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法在事故发生 后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樊

7、启荣: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 损害填补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 度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 多大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 链接1: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 险金的目的 ) (财产险)赔偿责任 (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 务 链接二: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 立法: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康险也被排除在 补偿性保险之外。 健康险: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 际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 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保险最核心的本质。 内涵:在

8、社会最广泛的领域内吸收资金,克服自保和小 范围共保负担过重的危险,将少数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损 失分解于社会上处于相同性质、共同组成保险集团的其 余被保险人身上。 被保险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了生产和 生活的保障。 体现:大数法则。 优势:参加保险的人越多、分担范围越广泛, 保险基金就越稳定,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 也就越少;反之,参加者愈少,每个成员的负 担就逾重,甚至超过安全底线,对保险团体构 成威胁,以致破产。 共同集资:由保险协力分担的特性所引发。即 在社会范围内最广泛的筹集资金。 前提:保险公司确定一个科学适中的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的计算:以长期统计的损失率(财产 保险)与死亡

9、率(人身保险)为基础,得出净 费率,再加上附加费率。 4、资金的公益性 涵义:保险基金是保险运营的前提与基础。每 个投保人都是保险基金的分担者,承担着一个 保险公司名下相同险种的的其余投保人的风险 责任。 意味着: 除个别险种外,不存在投保人于合同 届满收回已付保险费的可能。 保险与储蓄: (1)储蓄是完全的个人行为,存取完全自由; 保险:是带有互助性质的个人行为,能否获得 保险金的给付取决于一定的先决条件。 (2)为保证保险的最低成本补偿与社会最低标准,法 律可强制某些人必须参加某种商业保险(保险的互助性 质与公益性); 储蓄必须完全自愿,不得强制。 (3)储蓄利益仅限于本金的法定孳息,利率

10、过高不受 保护; 保险利益:依标的物的价值进行计算,保险费则参照风 险概率厘定,保险金与保险费往往不成比例。 5、利益的对等性(对价性) 指:通过参加保险所获利益是以一定代价换取 而来,而且所获利益与代价的多少存在正比例 的关系。 与救济、慈善事业的本质区别所在 救济: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贯彻国家的社会 政策,由财政拨款或由慈善机构募捐,对陷入 困境的特定人群给予的无偿性援助。 性质:出资人完全自愿的义举,不得向被救济 者提任何先决条件,被救济者也无权对救济数 量提出异议. 保险: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保险金的给付也与 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无关。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通过危险的社会化

11、分担,化不 特定的经济损失为小额的保险费支出。 (2)经济补偿(最根本): 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与生活,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的稳定; 化不特定的损失为固定的小额保险费支出,免 除投保人进行经济活动的后顾之忧,进而可以 积极参加经济活动; 后顾之忧的免除,被保险人无需留用过多资金 用于自保,减少闲置资金,提高资金效率与资 金周转率。 (3)社会职能 防灾防损 积累资金 促进外经贸活动 金融市场的稳定 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一、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 补偿性保险: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 受实际损失 因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 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

12、,故也被称之为评价保险 给付性保险:当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就按合同 约定给付额定保险金区别: (1) 目的不同: (2) 保险金确定标准不同: (3) 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同:补偿性保险:标的物发生毁损构成保险事故给付性保险:一部分是以标的损失为给付的条件,另外一部分合同被保险 人达到一定的年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届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 。区分的意义:保险竞合时的处理。亦即:保险竞合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 多重赔偿或给付? 保险竞合: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此事故均对同一权利人负有 保险责任 发生: (1)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两个以上不同险种

13、(?) (2)不同投保人投保不同险种,事故发生时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致同一保险标的物的 损失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 保险竞合重复保险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标准: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相关无形财产、 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的经济损失或民事责任 。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或与生命相关的财 产利益为对象的保险。 主要包括: 其一,人寿险:又称“生命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 象,以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具体又可分为生存 险、死亡险、生存死亡两全保险; 其二,健康险:又称“疾病保险”,以保险合

14、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为保险事故,所付保险金用做医疗费 与生活费; 其三,意外伤害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 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依照合同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包括: 一般伤害险 旅行伤害险 职业伤害险 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标准:保险方式 自愿保险:由于保险经营的社会化、标准化, 一般都采取定型化条款的方式订立合同。 保险人通过保险代理人所进行的宣传的法律性 质:要约邀请。 强制保险: 高度危险行为的社会保护:带有普遍性、经济性、与个 人生活不可或缺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工具:一切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带有普 遍服务对象的工具或设施,上述工具或设施在为人们 提供服务和工作场所时,有

15、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盈余:对某些涉及重大社会利益的风 险,因为经营风险太高,商业保险公司无力承保。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标准:创立保险事业目的 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为贯彻社会政策而由国家创办的旨 在为广大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保险。 以保险的方式实现社会目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创办目的与法律性质:(2)经办主体:(3)强制手段:(4)保障水平:社保的保障水平有统一标准(5)资金来源:链接: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衔接四、公营保险与民营保险分类标准:经营保险业的主体性质公营保险: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经营目的:(1)承保民营保险无力承保事项;(2)协调保险业健康发展,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或过度竞争;(3)贯彻某种社会政策或产业政策。 民营保险:由社会成员以公司、相互保险合作 社等形式经营 相互保险合作社:指某一地区或行业内若干人 为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创办 特点:不向社会征收保险费;对成员课征的保 险费也不以数理计算为基础,发生损害由各成 员共同分担。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外资控股。 五、原保险与再保险 标准: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非经营保险业之被保险 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原始赔 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指原保险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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