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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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7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 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 1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4 十二、基金的托管 . 2

2、6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2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31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5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3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3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4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44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一、前言一、前言 (一)订立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3、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4、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

5、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其中有关恒生指数的免责声明。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6、基金基金合同 2 二、释义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

7、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和更换。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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