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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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討會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討會 由澳門檢察律政學會以及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討會”於四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一連兩天,假澳門置地廣場舉行。是次研討會邀請了中國、澳門、香港以及台灣四地專家學者進行專題演講,共同探討當今兩岸四地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內容及有關跨境犯罪等熱門問題。 在研討會開幕式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何超明先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趙秉志先生以及台灣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所長張平吾先生分別致開幕詞,大家均認為現今販毒、恐怖主義活動、洗黑錢、電腦犯罪等均涉及跨境犯罪的性質

2、,而單靠一國或一地的執法機構進行打擊,似乎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因此應進行刑事司法方面的區域合作,共同遏止跨境犯罪。 研討會第一天上午的討論主題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性探討”,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顧問高銘暄教授及澳門特區檢察院助理檢察長王偉華先生主持。 首先發言的是澳門特區檢察官徐京輝先生,他的講題是“一國兩制框架下的我國區域刑事法律及刑事司法協助理論與實務若干問題之探討”。講者指出,在兩個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後,我國從此出現彼此具有不同法制歷史、法律傳統以及法律制度的法域,加上台灣問題最終亦會按“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予以解決,因此,便會共同構成一個“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政治格局

3、。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區域刑事法律應包括中國、澳門、香港以及台灣的刑事實體法、程序法及執行法在內的整體。由於各法域的刑事法律的差異,法律衝突亦在所難免,為了解決在出現衝突時應適用哪一法域的具體法律,這便應進行區域刑事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包括多方面的內容,主要目的是為了協助和便利請求協助方進行刑事訴訟,以實現刑罰權。貫徹整個刑事司法協助理論的原則,大體上包括了諸如一國兩制原則、互利互惠原則、平等協商原則、法域平等原則等,同時,講者亦對一些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尚備受質疑的原則,是否應該為區域刑事司法協助所採用等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論述。此外,講者不單從理論方面循序漸進地闡釋了區域刑事法律和司法

4、協助的內容,還從實際操作方面就區域刑事司法協助的聯絡機關、區域刑事司法協助中的法律適用、“乘機行為”以及司法保密作出了深入的探討。 接 ,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鄧基聯先生以及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勇先生發表共同撰寫的論文,題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幾個問題”。講者們首先論述了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必要性,因為這將有助溝通內地和香港、澳門特區以至台灣不同法域在刑事司法活動上的聯繫,並且有助解決不同法域的刑事管轄權以及加強共同打擊犯罪的力度。在可行性方面,無論從政治基礎、法律依據、實踐經驗以及域外經驗借鑒中都能找到立論的根據。講者亦提出應採用廣義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並且建議建

5、立一個兼顧“一國”和“兩制”的行之有效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模式。此外,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指導原則方面,講者羅列了一系列的原則,但就“一國兩制”的模式而言,主要體現的是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兩大原則。最後,講者亦就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程序設計及協助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深入的闡述。 第三位發言的是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穆紅玉女士,其論文題目是“論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性質和內涵”。講者亦和前面兩位發言的學者一樣,闡述了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概念和屬性、所貫徹的原則以及司法協助的具體內容等。文中特別提到,我國與其他複合法域國家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區別,比方講者就以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家為例,與我

6、國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多種模式”進行了比較,發現互相之間由於在各自的社會、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國家結構上都存在 差異,因而我國所實行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與該等國家國內所實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必然具有本質上的差別。此外,講者亦列出相當的數據,表明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特別是在兩個特區成立前便已經開始,而且互相協助的個案亦逐年增加。隨 港澳的回歸,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這種協助將日趨重要,因此,必須建立起一整套適合我國國情,又能有效打擊犯罪的司法協助機制。 隨之參與討論的學者是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閻敏才先生,他發表的論文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規範化若干問題探討”,當中重點提出了由於區際司

7、法協助的需求日增,作為刑事司法制度重點之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卻未有相應規範調整,為了使此一領域的問題得以完善,講者認為對刑事司法協助進行規範是有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只要堅持刑事司法協助的幾個大原則,透過司法途徑、國際刑警組織途徑以及其他靈活途徑,抓 司法協助中的重點,特別是有關黑社會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及邪教罪等,必能最大限度發揮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作用,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法制。 本節最後一位發言的是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力先生,他發表的論文是“關於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的若干思考”。講者指出,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由中、港、澳所建立的刑事司法協助,是

8、具有本身的特點的。雖然三地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但實際上大家在追求公正與效率方面,目標和價值仍然趨於一致,使到我國在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上,找到了相同的價值目標。由於中國大陸和港澳多年來在司法合作上已取得一定的經驗和成果,因此,講者認為應考慮把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關係提升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並且以解決管轄權衝突為建立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切入點。 接下來是討論時間,各位專家學者都對本節主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 下午第二節的研討會是由中國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先生以及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國強先生主持,主題為“不同區域的法律衝突”。 首先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榮康先生以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研

9、究室主任鄔耀廣先生共同發表題為“我國內地與港澳台地區刑事案件緩刑犯的移管問題研究”的論文。鑑於我國沿海地區每年都受理一定數量的涉港澳台刑事案件,而且部分案件更適用緩刑,為了有效地實施刑罰、讓罪犯重返社會以及照顧到罪犯家屬的感受,建立緩刑犯移管司法協助是有現實需要的。要建立有關的機制,便應了解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和經驗,以資借鑒和參考。在國際刑事案件已決犯的移管問題上,已經有很多國家相互間透過雙邊或多邊條約來承認和執行對方的判決,但反觀我國區際協作方面,卻處於空白的情況,這主要是長期以來內地與港澳台之間均未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的刑事判決所致。講者認為,既然國與國之間都能達成共識,區際間因不涉及主權,問

10、題應更容易獲得解決。至於要建立區際緩刑犯移管司法協助,除應遵守一些原則外,首要條件就是要求各方均有緩刑制度的存在,再結合一些具體適用條件,從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區際緩刑犯移管司法協助制度。 接 發言的是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盧建平先生,他在其論文“大陸與港澳地區死刑政策衝突評析”中講述了中、港、澳三地死刑政策的沿革,亦分析了死刑政策在三者間所形成的衝突,講者特別指出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這種衝突及“死刑不引渡”原則將使到三地陷於既要尊重主權,亦不能動搖特區的自治的兩難局面。 第三位發言的是中國公安部法規局副局長柯良棟先生,他發表題為“內地與澳門相互移交逃犯應遵循的原則論綱”的論

11、文。鑑於中國和澳門在地理位置上的鄰接,這就必然存在 犯罪分子互相潛逃的情況,要妥善解決此一問題,首先應正確認識相互移交逃犯的目的以及有關的原則。講者認為澳門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一個區域,因而在遵守有關的原則上,應不適用國際上諸如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移交原則、死刑犯不移交原則等原則,而在中國和澳門兩地相互移交逃犯的合作中,主要應遵循一國兩制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原則、效率原則、靈活務實原則等。 本節最後發言的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熊選國先生及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單長宗先生,他們的論文為“國內法和國際法的刑事管轄權競合及一事不再審原則”。刑事管轄權是一國的司法機關擁有的對刑事犯罪進行偵

12、查、起訴和審判的權力。由於國家主權的因素以及各國國內立法的不同,因而會出現刑事管轄權競合的情況。這種情況可分為三種:水平的國內刑事管轄權競合、水平的國際刑事管轄權競合以及垂直的國際刑事管轄權競合。對於後兩者的解決相對較易;前者則須透過刑事司法協助予以解決,但礙於各國狹隘的主權觀念,因而往往成為主要障礙。此外,對於刑事管轄權衝突的解決亦受制於“一事不再審原則”,該原則在某程度上已經成為國際司法協助的通行原則,但反觀我國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卻與該原則發生直接的衝突。講者認為,要充分體現我國此項原則,便應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改造,並且在刑事訴訟法明文確立一事不再審此一原則。 小息之後繼續最後一節的會議

13、,主持人為香港廉政公署執行助理處長陳德成先生及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閻敏才先生。本節主題為“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內涵”,首先由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國強先生發表其“司法協助協議的內容”之論文。當中講者提到,隨 港澳先後回歸,如何開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區際司法協助,是中、港、澳三法域應予以解決的問題,而相互間簽訂有關的協議則具有政治上、法制上和現實的必要。作為三者達成協助的基礎,確立指導性原則是非常重要的,而且還應堅持有關的原則並具體運用到各種情況中。對於協議的種類,講者亦分析了實際情況,認為應以“分而簽之”的方式為之,亦即把刑事司法協助所涉及的內容分成若干種類,然後針對每一種類分別簽訂協議

14、。究竟應由誰負責簽訂協議呢?講者認為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各法域都應該成立一專責部門,統籌有關事務,但卻可以因應具體需要,以授權方式進行法域內的內部分工,使之更具操作性。 接 發言的是台灣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主任謝立功先生,其論文題目為“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規劃試擬兩岸刑事司法互相協議草案”。兩岸當局自一九九零年簽署“金門協議”至今,未能再在刑事司法互助上有所突破,然而跨境犯罪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跨境販毒、洗黑錢等新型有組織犯罪,就更應共同聯手進行打擊。雖然台灣與中國及港澳地區都先後進行過遣返罪犯的協助工作,但建立一套制度化的司法互助模式,實屬長遠之計。講者認為在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制度中,應

15、援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若干基本原則,這和之前數位學者所持的觀點實有所不同,因為講者主張兩岸應摒棄“國家主權”此一政治意識問題,而應 眼於全民利益。講者參考了兩岸先後與美國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擬定出兩岸刑事司法協助協議草案並講述當中的特點。要推動兩岸進行刑事司法協助,便應遵循多管道交流、定期協商、建立互信與共識及簽訂單項刑事司法互助協議這些方面來開展工作。最後,由於跨境販毒及洗錢犯罪在兩岸中最為常見,講者提出應加強合作,積極打擊該兩方面的犯罪,尤其中國及台灣陸續加入世貿組織以及進行小三通,兩岸在經貿、人員等往來方面亦必更為頻繁,只有通力合作,方能防止犯罪集團以合法途徑掩護非法洗錢的行為。 最

16、後由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先生發表其題為“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芻議”一文。講者按照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理論,結合我國“一國兩制”的現實,認為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可以分為三類,即狹義的刑事司法協助、移交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以及新形式的刑事司法協助。第一種的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可以包括送達刑事訴訟文書;代為詢問有關人員;安排證人、鑑定人等出庭作證;協助被請求方調查;移交物證、書證、贓物贓款等;第二種刑事司法協助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及被判刑人的移交,當中講者認為在國際上通行的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及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均不適用於我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之中,因為港澳是在我國主權支配之下的獨立法域,不能像國與國之間那樣具有相互獨立的主權;最後一種刑事司法協助應包括刑事訴訟的移管和代為執行刑事判決,在刑事訴訟的移管中,講者認為應堅持雙重犯罪原則,因為這與移交犯罪嫌疑人及被判刑人不同,只有被請求方的刑法也認為構成犯罪,才可能進行訴訟的轉移。 第一日的研討會在各與會者熱烈的討論中結束。 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開始第二天的研討會 ,第一節“區際合作打擊跨境犯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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