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管理办法-中-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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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7 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 2009 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 20 09 年 12 月 30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 自 2010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2003 年 9 月 12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新化学物质 令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新化学

2、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w w w . r ea c h 2 4h . c n 全国免费热线:40 0 -8 0 9-5-8 0 9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 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 生产、 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 质相

3、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 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 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 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 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 是指未列入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

4、整并公布。 第四条第四条【基本制度】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 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 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 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 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 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第

5、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 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第八条【公众监督】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 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申报程序第二章 申报程序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w w w . r ea c h 2 4h . c n 全国免费热线:40 0 -8 0 9-5-8 0 9第九条第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 备案申报。 第十条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的,应当 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

6、,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 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 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 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 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 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

7、别越高、测试数 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 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满 10 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不满 100 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0 吨以上不满 1000 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00 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简易申报基本情形】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 1 吨的, 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8、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 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w w w . r ea c h 2 4h . c n 全国免费热线:40 0 -8 0 9-5-8 0 9(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 1 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0.1 吨以上不满 1 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 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 10

9、吨,且 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 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 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 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 0.1 吨的; (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 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 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

10、 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 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 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 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 注册机构。 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 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 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

11、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w w w . r ea c h 2 4h . c n 全国免费热线:40 0 -8 0 9-5-8 0 9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测试机构】 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 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

12、并按 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 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 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 构,必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常规申报登记程序】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 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 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 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 则和规

13、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 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 1名称和标识; 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 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 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三) 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 报送环境保护部。 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 1.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 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 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 2.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 3.风

14、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w w w . r ea c h 2 4h . c n 全国免费热线:40 0 -8 0 9-5-8 0 94.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四)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 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1.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 行: (一) 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 应当提

15、出书面处理意见, 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 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 行: (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 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

16、四条第二十四条 【办理时限】 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 60 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 间不得超过 30 日。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 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 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15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 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w w w . r ea c h 2 4h . c n 全国免费热线:40 0 -8 0 9-5-8 0 9(一)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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