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国际一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画经费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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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發展國際一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發展國際一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發展國際一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經費編與分配: (一)本部為辦發展國際一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審查,應邀請國內外學術聲望卓著之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審議國內大學校院具發展為國際一潛之校院及域條件後,核定補助學校及經費分配,並依據學校計畫書所質化及化具體目標評估其績效。 (二)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域提升改善計畫及經費額,並訂定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 (三)本計畫經費之經常門與資本門比,由本部視本計

2、畫審議結果及學校需求編。 (四)本部執本計畫預算,於終未能執完竣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要點相關規定辦保,其中屬編特別預算者,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第九條之一規定,得辦保供以後繼續使用。但未發生約責任,經政院同意者,得保三。 (五)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及核定經費額修正計畫書據以執,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報本部作為未管考之依據。 三、計畫經費編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屬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其使用範圍如下: 9 7 年11月3日(台高字第0 9 7 0 2 10 9 43C號)21.購置圖書儀器。 2.興建或改善學校建築設施。 3.辦國際學術交。

3、 4.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或國內外一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之薪資。 5.提供編制內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 、 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經費。 6.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 7.學校為執本計畫,在諮詢校務發展及提升教學與研究方面所需之費用。 (二)本計畫經費得支用於下項目: 1.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相關費用。 2.原已獲政院核定建築工程,並承由學校校務基支應者。 3.體育設施及餐廳。 4.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費(含水電費、電話費、燃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及內部場地費。 5.本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

4、、引言人費、諮詢費及編制內人員加班費。 6.學校於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 (三) 學校得依彈性薪資方式,訂定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國內外一師資擔任特聘教授人員之薪資與編制內教師(含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經費相關規定,並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所聘編制外人員為國外優人才時,其最高薪資得比照其國外待遇支。 3(四)學校得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得以彈性薪資方式訂定薪資基準;未自定薪資基準者,得考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人員工作酬考表給與薪資。 (五)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規定之一辦:

5、1. 依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 高標準表、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科技人才作業要點、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作業要點、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大地區科技人士作業要點等核支 , 其報酬已包含酬及生活費者,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 依邀請人士(含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另定基準,其項目如下: (1) 國內外交通費。 (2) 住宿費。 (3) 酬(含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項目核支,以重覆支付為原則) 。 (4) 保險費。 (5) 其他(如配偶之臺機票款等)

6、。 ()學校為執本計畫,其國內外出差及費使用原則如下: 1.依國內出差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費用。 2.出國計畫由學校自核定,並於預算表中編國外差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出國人員得包含執本計畫相關之政人員及學生。 3.學校所國外出差費預算如有足 , 須由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4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國外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學校核定。 (七)本部或學校辦有關本計畫之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八)學校各梯次用於建築設施經費總,除另有規定外,得超過該梯次所獲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其使用範圍如下: 1. 基礎建設:包括共同管溝、配電及污水處等。 2. 提升校內教學及研究:

7、包括共同實驗室、教學大、相關教研大內部實驗研究及教學設施之裝修等。 3. 學生及學人宿舍需先完成 BOT 評估免適用,始得支用,並應有一定比之配合款。 4. 其他與本計畫直接相關之建築及設施,於敘明範圍、內容及與本計畫之相關性後,始得支用。 前項第五款第二目之國內外交通費、住宿費及保險費應核實報支。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及查核 (一) 學校應以專帳登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得移作他用;屬跨校性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及核銷等事宜。 (二) 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等有關規定辦各項財務及財物處。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學校負責辦。 (三) 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如屬

8、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得由學校自籌款先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四) 私學校有關本計畫補助款經費之帳科目應為補助及捐贈收入,終未使用完畢之補助經費,其保作業依校內程序辦。 (五) 國大學校院應循作業基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作業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基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則併決算辦。 5() 實施校務基之國大學校院辦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門補助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資本門補助部分則以受贈公積帳。 (七) 學校於終,未使用完畢之資本門補助經費得辦保,並入次繼續使用,

9、經保後,得用。未發生約責任者,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第九條之規定,得保三;發生約責任者,保期限最長以五為限。有關固定資產預算之保,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要點規定辦,其保申請表應將本計畫另紙表達,並以總表呈現各校整體保情形。 (八) 本部於每三月、月及九月,分三期依學校經費執進撥付學校該補助經費;必要時,本部得延期或停止撥付。 (九) 經費之核銷: 1. 學校應將每原始憑證分整並裝訂成冊,並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同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告表送本部辦核銷。但經本部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之學校,得免送核。 2. 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須附註中文,並經計

10、畫執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保管等蓋章。 3. 有關跨校執之計畫,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應由各執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學校彙整報本部。但各分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學校統一撥付及核銷者,其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報本部。 (十) 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61.學校如有固定資產之添置,應由學校財產管人員驗收蓋章,入財產目。 2.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法繼續執時,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學校撥借其他機關(構)或學校使用。 (十一)計畫執進及補助經費之查核: 1.學校應於每季依實際執情形詳填

11、發展國際一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收支情形報表,於用印後免備文送本部,俾管執進。 2.本計畫執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及帳目,發現有虛報計畫執進,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溢撥經費;經本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時,本部得要求學校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補助。 3.各項經費如有符規定或實之支出,所支之費用予核銷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4.未依規定提報資或提報資錯誤者,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次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學校執本計畫經費之執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作為考評項目之。經費使用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原因者,本部得酌予刪減次之經費補助。 (十二)學校本計畫執結束後,經費如有結餘,依下方式辦: 1. 屬編特別預算者: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規定解繳國庫,得移用。 2. 屬編本部預算者:實施校務基學校,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7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以納入校務基方式處。但未執項目之經費,仍應全或按原補助比繳回。私大學校院者,需按補助經費及學校配合款計算比繳回本部。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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