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社会分工论》阅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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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涂爾幹涂爾幹 社會分工論閱讀摘要社會分工論閱讀摘要 法律、文化與社會經典研讀 洪麗珠 清華大學 藝術中心 與 人類所 ljhongmx.nthu.edu.tw 2004 年 5 月 15 日 revised edition (以下是讀書會時之摘要,請勿引用) 初版序言初版序言 涂爾幹(20021893)在社會分工論一版序言中明白的指出,要根據 實證科學方法來考察道德生活事實 。他認為,道德事實也是一種現象,並可以 透過明顯特徵而認知其行動規則。他進一步說明,此書的目的是試圖建立一種道 德科學,而非只是單純的由科學方法推論道德,同時也與這哲學要談的終極道德 不同。因為他認為社會結構的變遷會使

2、道德產生變化,人類社會歷史中的道德之 建立、轉變與維繫都與當時的人類經驗有關。最重要的,對於涂爾幹來說,研究 道德科學的目的不只是一種純學術的的目的,也在於實踐,能夠將道德加以改 良,以科學方法提供未來行動的準則。他簡要的定義科學的方法為, 把解釋建 立在真憑實據的基礎上 ,並借用笛卡爾的話來說: 在事實中找到某些能夠帶來 精確性的客觀要素,可能的話,還要找到測量這些事實的方法(Durkheim 20021893:XL) 。這個道德科學研究的起點是去討論個人(individual)與社會 團結(social solidarity)的關係,試圖瞭解,為何當個人越自主時,卻越依賴社 會?這種表面上

3、的矛盾現象必須由社會團結的變動過程去理解,也就是勞動分工 的發展去理解。 二版序言二版序言 在二版序言中,他特別針對所謂的法人團體(corporation,或譯職業群體) 提出幾個重點評論。一、強調現代的經濟生活中有許多法律與道德的失範或脫序 (amonie)狀態。在此,社會分工並不是導致社會秩序崩潰的原因。他認為,近 兩百年來因為工業進步所導致的經濟主導使社會呈現一種失序的混亂狀態。人們 將生活重心投注於工業、商業,甚至小農業也無法倖免,集體生活因此無法在正 常的規範之下調節。在涂爾幹看來,社會分工如果有良好的聯繫,可以形成平衡, 並有調節的功能,這種運作方式如要成為行為規範,同時也需要群體

4、的權威來維 繫,規範不僅是社會上的習慣,更是一種義務,不能任個人隨意為之。他明確的2說明,所謂合理的自由,是一連串規範下的產物。一個社會個體要得到自由,同 時必須有效的防止別人在各種方面侵犯或限制他自己的自由,這必須有賴於社會 規範。涂爾幹所定義的法人團體(corporation)是一群從事同一類工業生產,並 組織成為團體的一群人。這樣的團體似乎在 19 世紀末已經不復存在,只有所謂 的雇主聯盟與工人聯盟,但是組織內部卻缺乏管理與權威,兩個團體的成員之間 雖然可以訂定契約,權力卻不平等。 二、雖然由各種歷史的證據顯示,法人團體並非長久適用,但是當代社會需 要有效的法人團體之因,是因為可以對道德

5、產生正面影響,而非只是因為經濟的 理由。家庭或許是這些團體中最基本的共享團體,不管以血緣為原則或不完全 是,都分享著共同生活。又以古代羅馬法人團體為例,他們不但是一個共同的宗 教社團,互稱為兄弟(sodales) ,稱團裡的男女主人為父母,信仰同樣的神祉, 也會因此有共同的餐宴儀式、聚會儀式與集體墳墓(columbarium) ,這些共享的 親密生活與團體的維繫息息相關。緊接著以中世紀的基督教會的法人團體為例, 這些團體不但有集會共同娛樂的功能,也共同參與慈善事業,並規範了雇主與僱 工應有的行為。 三、隨著經濟的發達,中世紀以降以手工業為主的法人團體漸漸衰退,大型 工業不但在傳統的法人團體控制

6、之外,也脫離了原來予以庇護的皇權之控制。在 此,涂爾幹特別批評法國當時的社會結構的基本缺陷,因為建立於地理基礎的 村、鎮、省區的國家機制純粹是為了方便的人為劃分,沒有像法人團體一樣共享 的感情基礎,因此國家也得不到人民的認同。為了改善這樣惡化的狀況,必須重 新形成適合這個時代特質的法人團體,一方面可以透過對於財產與遺產的共同管 理,維繫經濟上的持續照護,因為他認為當時的國家無法負擔這個責任,另一方 面更重要的是能夠提供一種集體情感的聯繫。其中最首要的任務,是創建一個道 德科學,並藉此作法制的改革。 導論導論 勞動分工並非近代才發展出來的,亞里斯多德在其倫理學中就曾提到分 工之重要。但是近代學者

7、最早闡述分工理論者是亞當史密斯。當今(十九世紀 末)社會分工的現象不但表現在資本集中的工業、也擴及到農業與商業的運作 上,經濟學者也認為這是人類生活的發展必然的走向,視其為社會進步的必要條 件之一。分工在社會的其他領域也一樣,例如科學專業的分工、政治、司法,甚 至藝術的表現。由近代生物學家 von Baer 與 Milne-Edwards 對於有機體的研究更 肯定,分工是地球生命發展的一貫規律,將分工由社會制度的意義,擴展到生物 上的必然性。雖然勞動分工是一個普遍接受的社會現實與行為規範,但同時也是 社會責任。涂爾幹認為,要符合未來社會發展, (至少在教育上)應該要能發展 不同特質的專業,使不

8、同的社會分子各盡其才。 社會分工並非全無矛盾,例如 Jean-Baptiste Say 提出分工過細導致工作項目3的枯燥單調,或 Tocqueville 所說的因為分工過度,反而使工匠的技術退步。涂 爾幹將這類矛盾比擬為人類肉體與精神因為適應而必然產生的結果,所需的是找 出解釋這些矛盾的根本。但是在方法上,不應該像傳統道德家先設定先驗的道德 標準,再去衡量現實的狀況,他認為這是沒有價值的作為。他提出研究的三個步 驟:一、討論分工的功能,找出相對應的社會需要。二、確定分工產生的緣由與 條件。三、將分工過程中的正常形式與反常形式分開討論,以免混淆。在研究方 法上,更重要的是要將整個分工的現象當作一

9、種客觀的事實加以觀察研究,才能 與過去傳統的道德研究區分開來,獲致不同的結論。 第一章第一章 確認這種功能的方法確認這種功能的方法 涂爾幹首先定義功能 (function)為勞動分工的分析概念。功能有時指一 種生機運動的系統 ,而不涉及運動的結果;有時指的是這些運動與有機體相 應需求間的關係。他特別強調,其他術語如目的 、 意圖 、 結果 、 效果 都不太符合他所需的準確性,因為他認為比較重要的是研究分工與相對應之社會 情境的相關性,而不是人們是否事先知覺到分工,或事後意識到分工這樣的問 題。他試圖進一步闡釋如何獲致正確的認識,並認為由於社會的複雜化,過去那 種常識判斷的推論方式是不可行的,必

10、須經由科學的明確意識,找出客觀的觀察 與測量的方法。 涂爾幹以對人的觀察和希臘哲學家的說法,提出人類友愛的本質,來自不同 性與相似性,看似對立,但同時並存。人類友誼關係的與之間的勞動分工是息息 相關的,他因此得出一個結論, 分工所產生的道德影響,要比他的經濟作用顯 得更重些;在兩人或多人之間建立一種團結感,才是它真正的功能 (20021893:17) 。例如夫妻關係。在他看來,男人與女人本是一個分為兩部分的整體,結婚是整體的重新組合,性別分工是產生婚姻團結的根源。有分工, 人類才能有相互的聯繫,不再孤立。他同時也反駁其他人將分工的社會關係簡化 為交換領域。他認為交換的產生是因為兩個不完整的個人

11、所形成的依賴關係,而 交換是表現於外的形式,這種外在形式會中斷。內在的深層狀態卻是持續的,會 因為某些情境(如別離與去世) ,而使人感受痛苦。他進一步引述孔德的理論, 說明社會勞動分工即使不是社會團結的唯一源頭,至少也是主要因素。孔德是社 會學家中第一個提出 勞動分工不是純粹經濟現象命題 者,因為分工表現了 社 會生活最本質的條件 。在兩者的相關性上,涂爾幹提出,社會的凝聚主要依賴 勞動分工維繫,社會構成之本質也由分工決定。因為分工需要秩序、和諧與社會 的團結,因此具有道德屬性。 在研究的方法上,涂爾幹的主要關心的是,要確認分工而導致的團結在何種 程度上會帶來社會整合。但是因為社會團結是一種難

12、以觀察的整體道德現象,必 須透過外在事實(法律)來研究內在事實(社會團結之道德現象,非物質的) 。4他坦承,既然現階段很難決定社會團結與整體的道德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 只要將研究的焦點放在兩個事實序列如何發生聯繫,如何同步或產生直接變化。 因為,法律是所有社會生活組織中最穩固與明確的外在形式,因此他肯定社會團 結必然會反映法律的變化中。相較之下,日常的習俗經常只是法律存在之基礎, 比較是一種次級秩序,不易進行客觀與定性的觀察。在社會學科的特質方面,這 種研究的態度不同於道德家以先驗的標準抽象的討論人類的生活之應然與實 然,也不像心理學家,只顧慮到個別生物體的反應。為了進行更明確的研究法則,

13、 不同於過去歐陸法律界將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的方式,他將人類社會法律為了規 範行為實施的制裁大分為兩類:一是建立在犯人的損失與痛苦,具有壓制性 (repressive) ,如刑法。第二類主要在糾正錯誤行為,使恢復正常,是一種恢復 性制裁(restitutive) ,包括民法、商業法、訴訟法、行政法與憲法。 第二章第二章 機械團結(機械連帶) ,或相似性所導致的團結機械團結(機械連帶) ,或相似性所導致的團結 根據前一章對於表徵社會外在事實的法律分類,涂爾幹提出,與壓制法相對 應的是關係斷裂即是犯罪這樣的社會團結關係,稱之為機械團結(或機械連 帶) ,這類的團結是由社會份子的類似性所導致的團結模式

14、。他舉例說明,有時 候單一的謀殺案會受到嚴厲的壓制法懲罰,但是影響社會甚大的公司倒閉與股市 危機卻沒有相稱的處罰。前者的犯罪型態在這樣的社會中,是屬於社會個體也會 同聲譴責的行為,後者則不一定。壓制性的法律如刑法往往只規定了制裁的方式 (如不履行某個行為就會如何,或殺人必須處刑) ,但不會去規定何為義務或正 確的行為。涂爾幹認為,背後所顯現的意義是該罰則所依據的規範是社會普遍接 受,或統治機制為維繫權威,而不需特別去解釋的,後者的例子如摩西五書 中的宗教的訓誡主要都是壓制性的。 涂爾幹進一步提出集體意識的概念如下: 社會成員平均具有的信仰與 感情的總和,構成了他們自身明確的生活體系(20021

15、893:26) 。這種集體意 識雖然必須透過個人體現,但不同於個人意識,集體意識會代代相傳,不隨世代 更替。根據這個分析概念,他為犯罪下的結論是:一種觸犯了強烈而又明確的集 體意識之行為。因此,行為不是因為被定義為犯罪才觸犯集體意識,反過來,是 因為觸犯了集體意識,被公眾譴責,才被認為是犯罪(20021893:27) 。統治階 層為了建立權威,或保障信仰與傳統等集體行為,也會將刑法制裁加諸於特別的 行為規範上,這種權威的來源仍是集體情感。 懲罰是依據對於集體情感的威脅而有等級差距的。宗教規範的懲罰更是社會 性的,對於宗教信條的觸犯,往往被解釋為對社會公共利益或規範的抵觸。作者 非常強調人們結合

16、為共同體(amalgam)所具有的信念與情感所能賦予的正面力 量,每個個人同時存在兩種意識,一是個人的,另一個是社會共有的。在有機連5結中,犯罪與隨之而來的懲罰都說明了社會的相似性是其依據的本質。 第三章第三章 分工形成的團結,或有機團結(有機連帶)分工形成的團結,或有機團結(有機連帶) 恢復性制裁主要只是要恢復社會原貌,通常要等有相關的人有求於此法時才 會運作。它比較不包含共同意識,因此也比較不會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處理。在 消極的關係上,是一種迴避,例如物權所具有的次序性,例如某個人已先佔 有某物,其他人就不允許再擁有,或如人權 (債權為例) 。在這種以物為連結 的關係中,人與人的團結關係是消極的,因為這種關係不能將人的意願導向同一 個共同目的,而只能以一定的秩序安排人與物的關係。不過,他也強調,這種規 範雖然只是消極的關係,與積極團結仍是互為所用的。因為個人對物或人的權 利,仍要有共同的社會基礎才能有彼此的妥協、同意或讓步。他認為倫理學中對 於公正與博愛的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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