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法律问题—婚姻房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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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如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工作:你不知道的拖欠工资后果 ?家庭:老公老婆谁还账?交流答疑01020304目录CONTENTS离婚案件案情介绍离婚案件郑某、应某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6月5日,二人办理 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2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2年1 月8日,郑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李 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郑某。2012年1月8日”。当日 ,李某在预扣750元利息后将借款本金29250元交付给郑 某。事后,郑某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李某于 2014年12月4日以郑某、应某未还款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郑某、应某归还借款29250元,并支

2、付自起诉 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 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法院裁判离婚案件一审中,郑某未作答辩,应某辩称:其对该讼争借款并不知情,即使 该借款真实存在,也只是郑某的个人借款,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借款当时郑 某、应某系夫妻关系,但借条系郑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且李某在庭审中陈 述借款当时应某未在场,李某不能证明应某对借款事实知情,亦不能证明 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李某也未就郑某构成家事代理承担证明责 任,故难以认定该笔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 护,债务应当清偿。郑某作为借款人,

3、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郑某拒不归 还,显属无理,故李某诉请郑某归还借款本金292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正当合法,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李某要求应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 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206条、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44条之规定,判决郑某7日内归还 李某借款本金2925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 求。法院裁判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讼争款项系郑某、应某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欠债务,应某、郑某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该款 项

4、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李某举证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改判郑某、应某共同归还借款292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相应的利息 损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郑某、李某之间的民 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主张讼争借款系用于郑某、应某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应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本案借款发生在郑某、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应某 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涉案借款应 认定为郑某、应某夫妻共同债务,对李某要求应某共同承担责任的主张予以支 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法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民事诉 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 应某、原审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上诉人李某借款29250元,并支付 相应的利息损失。简要评析离婚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讼争债务是否为夫妻 共同债务,即应某对郑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第一审、二审法院关于本案适用不同的法律分析一审法院:婚姻法第41条,该条的适用范围限于夫妻内部 就某项单方举债之性质发生争议。 二审法院: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该条是对夫妻单方所 举债务性质的“司法推定”,其适用范围限于夫妻单方非处理共同财 产的举债引发的

6、外部债务纠纷,适用前提应是债权人对涉讼债务的 性质不明。简要评析离婚案件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调整的对象要同时满足以下几 个条件。 第一,须为意定债务之纠纷。第二,须为夫妻单方举债引发的债务纠纷。第三,须为发生在债权人与作为债务方的夫妻之间的债务纠 纷。 第四,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引发的债务。简要评析离婚案件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债权人就夫妻单方举债主张权利的案件, 几乎是不加甄别地援引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判决。这无 疑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实践中应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 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关

7、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 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 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 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案件因此,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下列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 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 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

8、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 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 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 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 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离婚案件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 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 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

9、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 容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 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离婚案件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一般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 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 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 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 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 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 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

10、债务人明 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约定。该举证分配在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江苏省高院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 复”中有所体现。相关法条离婚案件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 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

11、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 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情形的除外。 相关法条离婚案件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 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 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院答复原文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 定的答复

12、(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 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 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 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 ,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 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一四年七月

13、十二日 劳动法案件典型案例看企业拖欠克扣加班费巨大法律风险劳动法问题案例:2010年8月30日,李某被聘至某包装食品有限公司 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每月工资3200元,依法享 受五险一金待遇。同时,双方签订一份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 同。在李某工作期间,该公司经常拖欠员工的工资,尤其是 拖欠李某的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 费。李某为此多次找公司协商解决,但该公司认为,鉴于公 司有惯例,需要待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再一次性支付拖欠的 加班工资,故在未解除劳动关系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 况。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李某向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 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最终责令该公司向李某

14、支付3万元加班 工资以及加付50%标准的赔偿金1.5万元典型案例看企业拖欠克扣加班费巨大法律风险01 合同解 除方面02 解约补 偿方面03 工资补 发方面04 25补偿方面05 赔偿金 方面06 罚款方 面劳动法问题典型案例看企业拖欠克扣加班费巨大法律风险劳动法问题2015年11月5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发布 关于修改的决定(送审稿),明确用人单位拖欠或 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后果严重者最高可罚20万元。送审稿中 明确,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且后果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15、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送审稿内容,欠薪者有可能遭遇最严惩罚的情形包括: 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二个 月以上;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一年内 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 影响等。违法加班的法律风险加班费的计算及支付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风险员工可以辞职,因为是企业违法在先,员工可以申请 赔偿,一年工龄赔偿一个月工资。(民事责任)企业可能受到劳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 评、限期整改、罚款等,其中罚款通常按人数计算不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给的少拖欠甚至克扣加班费典型案例看企业拖欠克扣加班费巨大法律风险劳动法问题房地

16、产法案件典型案例一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房地产法问题2005年7月26日,原告洪某在居间人绍兴县某房产中介有 限公司的居间运作下,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胡某购买位 于绍兴县柯桥一住宅。双方在协议中对房屋的基本情况、房 屋的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日期、办理权 属过户的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同时 约定双方在2005年9月6日前到柯桥某地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 协议并于当日到绍兴县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 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首期房款人民币五万元,但被告在协 议约定的时间内却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经原告自行或委托他 人多次催促,被告却一直借故拒绝履行协议的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及居间人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居间协议,但其 协议条款具备了商品房买卖所需的全部实质性条款,系一份内容完备的房 屋买卖协议,且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首期房款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 协议约定的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协议及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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