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学初论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6904543 上传时间:2018-06-28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581.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文化遗产学初论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文化遗产学初论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文化遗产学初论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文化遗产学初论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文化遗产学初论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文化遗产学初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化遗产学初论(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3, 2007 文化遗产研究 文 化 遗 产 学 初 论贺云翱(南京大学 历史系,南京210093)摘 要:文化遗产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到今天的一切文化遗存,是一个地区、 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全球化背景下和世界遗产运动的推进下,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迅速,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实践对象和研究领域,建构“ 文化遗产学 ” 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问题。文化遗产学的研究领域包括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景观、 文化线路

2、、 产业遗产、 文献遗产、 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等。学科的特点具有综合性、 贯通性和应用性。作为一种学术体系,它的建构是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诸多学者长期实践和探索的结果,反映了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对历史、 当代和未来,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及追求社会平衡与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全方位思考,代表着一种新的历史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观,是文化科学与历史科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与创新的成果。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学; 世界遗产公约 “ 文化遗产 ” 是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重视的话题与领域。所谓“ 文化遗产 ”,是指由先人创造并保留至今的一切文化遗存,分别被表述为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献遗产和文化景观类

3、遗产等。它是一个地区、 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迅速, 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这是第一次在“ 红头文件 ” 的标题上用“ 文化遗产 ” 取代了使用了几十年的“ 文物 ” 这个词,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先生认为,“ 这个转换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1 。“ 文化遗产 ” 作为一种通过社会实践行为并经学术界提炼之后的系统表述,它最初出现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0月17日公布的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中,物质形态的“ 文化遗产 ” 包括文物、 建筑群、 遗址三个方面。2003年1

4、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正式通过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又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 ” 的定义。我国近年来通过对国际上“ 文化遗产 ” 先进理念的吸纳并结合中国的自身实际情况,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给予“ 文化遗产 ” 以界定:“ 文化遗产 ” 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部分2 。这一“ 文化遗产 ” 内涵的建构,对推动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72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0月17日公布的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对物质性的“ 文化遗产 ” 具体表述为 以下三方面: (1)文物: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 碑雕和碑画,具有考

5、古性质的成分或 构造物、 铭文、 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 布局或与周边环境景色结 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体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 审美、 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 价值的人造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南 京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人 文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二flfl七 年 第 三 期专 题 研 究 系 列与“ 文化遗产 ” 的概念逐步明确的同时,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得到发展,一门新的学科 “ 文化遗产学 ” 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早在2003年,曹兵武先生就提出

6、建立“ 文化遗产学 ” 的设想,认为这是“ 一门新兴的职业性学科 ” 、 “ 一门应当和遗产价值及本体研究、 管理、 经营、 运作等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高度综合的创新性学科。 ”3 此后,杨志刚先生又提出:“ 文化遗产学应该是一门涵盖面甚广、 学科交叉性很强的学问。 ”4也有学者建议将这门新兴学科称为“ 文化遗产科学 ” 。5 当然,对文化遗产学能否成立的问题,学术界亦有不同的意见6 。从2003年迄今,有关“ 文化遗产学 ” 能否成立的问题仍未有最终结论。显然,一方面,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涉及面甚广并受到社会广泛重视的领域已实际存在,而另一方面它至今却仍游离于高等教育及专门人才培养的体系之外,更谈

7、不上完整的学科建构,近年来,已有多位专家对此局面表示担忧,并认为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事业的落后已经制约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为此,本文试图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对“ 文化遗产学 ”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探讨。一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 文化遗产学 ” 能否成立?对人类就“ 文化遗产 ” 的认知历史进行追溯,或许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回答这一问题并进而认识该学科成立的内在原因和意义。人类对先人创造的文化遗物的关注至少在4 00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古代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统治者已注意寻找、 保藏前代遗珍。公元前209年左右,亚历山大大帝的部将托勒密 索托在亚历山大里亚城创建了当时最大的学术和艺术中心

8、亚历山大博学院,其中有专门收藏文化珍品的缪斯神庙,博物馆一词“museum” 即起源于缪斯神庙。欧洲中世纪时,教堂、修道院、 宫廷、 贵族府邸、 领主庄园都有古物收藏。中国至少从商周时代起就有王室收藏文物的行为,秦汉以后皇室典藏之习几未中断。不过这类“ 文物 ” 收藏行为主要存在于古代的宫廷、 贵族和宗教上层人士之中,以艺术欣赏、 财富积累、 尊祖礼神、 学术研究等为目的。14 - 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许多欧洲国家出现探寻和收藏文物的热潮。17世纪80年代,第一个具有近代意义的博物馆 英国牛津大学阿什莫林艺术和考古博物馆开馆,此后许多著名博物馆陆续建成开放。其中1753年建成的不列颠博物馆

9、和1793年8月10日由巴黎卢浮宫改建的卢浮宫艺术博物馆对社会开放影响尤大。19世纪,作为文化遗产保存与展示及社会教育机构的博物馆事业获得进一步发展。文物的收藏展示终于从宫廷和贵族走向了民众。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近代意义的博物馆事业起步较晚, 1905年,由民族实业家张謇创办的我国第一个面向公众的综合性博物馆 南通博物苑建成,博物苑包括博物馆、 植物园和动物园,具有融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于一体的初步理念和追求。在人类历史上,最初通过“ 博物馆 ” 这一形式保护文化遗存的重点还在于可移动的且较为精美的那类文物,而不可移动的建筑类遗产在一些国家大约从18世纪起才开始受到人们的较多关注。19世纪初,英

10、国兴起了建筑类文物修复工作,重点是中世纪建筑。此后,法国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给予特别关注。冯骥才先生认为,最先和最鲜明地表达出新的“ 文化遗产 ” 观的821如中国文物研究所所长张廷皓先生在2007年3月向全国人大提交的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建设的议案 中,对我国文化遗产学建设滞后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参见郭桂香: 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建设进入讨论 阶段 , 中国文物报 2007年4月18日) 贺 云 翱文化遗产学初论文 化 遗 产 研 究是法国作家雨果于1832年在其 向文物的破坏者宣战 一文中的陈述7 。大约在19世纪后期,欧洲一些国家开始从法律层面开展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

11、。1882年,英国国会通过 历史古迹保护法 ,这时期的历史古迹主要是指遗址,而且保护对象很少。1900年,英国的第二个古迹保护法公布,保护内容扩大到宅邸、 庄园、 农舍、 桥梁等与历史事件有关或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 构筑物,国家保护对象扩展到数百项; 1944年,保护对象增加到了20万个。1913年,法国也公布了 历史古迹法 ,保护对象包括3万个建筑和7. 4万件可移动艺术品。意大利在1892年立法保护文物类建筑, 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在文物建筑遗产保护领域兴起了“ 意大利学派 ”,该学派在对文物建筑的价值认定、 修缮原则、 保护理念方面都有新的创举,而且,学派的实践与理论还对世界各国

12、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许多原则在此后的国际性文件 威尼斯宪章 中得到体现8 。实际上, 20世纪中上叶,已出现了由传统的单体、 局部的“ 古物 ” 观或“ 文物 ” 观向现代的、整体的、 系统的“ 文化遗产 ” 观转变的趋势。1933年8月9日生效的希腊共和国第5351号“ 古物法 ” 规定:“ 一切古物无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只要是在希腊的河流、 湖泊、 海域以及公共、 宗教团体和私有土地上发现的,都是国家的财产。 ” “ 第2条 ” 进一步明确指出“ 古物,应包括所有的建筑物、 雕塑品、 书画、 刻印艺术及其他一切艺术品,如各类大建筑物和建筑性古迹 ” 等。这

13、部法律中的“ 古物 ” 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两类文物,当然,在文物的时代上还是强调近代以前的文化遗存。1939年,意大利共和国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 ,指明“ 具有艺术、 历史、 考古或民族学价值的不动物和可动物 ” 系法律保护对象。从其保护对象看,已包括具有“ 民族学价值 ” 的文物。由此可见“ 历史文化财产 ” 所容纳的范围比之“ 古物 ” 显得要更宽泛一些。与此同时,突破单体建筑保护的观念和行动也已开始,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 雅典宪章 ,提出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段的问题,即成片的历史街区或历史地段的保护已经受到了专业人

14、士的注意。1950年,日本 文化财保护法 公布,这部法律为“ 文化遗产 ”(“ 文化财 ”)建构了一套新的分类体系和专业概念。该法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对“ 文化财 ” 之内涵一项列出五个方面: (1)有形文化财,指具有较高价值的建筑物、 绘画、 雕刻、 工艺品、 书籍、 书法、 古代文书及其他有形的文化载体,包括考古资料和历史资料; (2)无形文化财,指具有较高价值的戏剧、 音乐、 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载体; (3)民俗文化财,又分为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有形民俗文化财,前者指对于认识日本国民生活的承袭和发展不可欠缺的有关的风俗习惯、 民俗技能,后者指反映上述内容的种种物品,包括衣服、 器

15、具、 工具、 家具、 房屋等; (4)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指具有较高价值的: a.贝冢、 古坟、 都城址、 城址、 民居及其他遗迹; b.庭园、 桥梁、 峡谷、 海滨、 山岳及其他名胜地; c.动物、 植物及地质矿物; (5)传统建筑物群。日本 文化财保护法 所表述的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的理念已经相当全面,它容纳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及有形的(物质的)和无形的(非物质的)遗产类型,同时还包括了人与自然共同作用的作品 文化景观(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这种综合的和系统的文化遗产观在国际上的影响是深远的9 。首先是韩国于1962年公布文化财保护法 时,将“ 文化财 ” 定义为有形文化财、 无形文化财、

16、纪念物、 民俗文化财四项,显然接受了日本的文化遗产理念。该理念甚至还一直影响到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主持的世界性的无形文化遗产或非物921南 京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人 文 科 学 社 会 科 学 二flfl七 年 第 三 期专 题 研 究 系 列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开始。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对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其保护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如196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其景观中包括自然的和人工景观。很显然,现代意义上的“ 文化遗产 ” 理念在逐步成型,不可移动的文化财产不仅强调其整体性,而且所指已扩大到其环境风貌或生存空间。这一思想在同时期的其他文件中也可以见到, 1964年5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即著名的 威尼斯宪章 )第一条指出:“ 历史古迹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