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委托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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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委托相关问题研究 摘 要 I摘 要 随着司法机关办案所需要的知识越来越专业,传统司法鉴定已完全不能涵盖司法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司法鉴定委托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生活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基于此,在借鉴西方有益成果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提出司法委托的概念并进行分析、论证,旨在抛砖引玉,期待学术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司法委托概念分析。通过分析鉴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委托,进而提出司法委托这一概念。 第二部分重在探讨司法委托的理论基础。侧重从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的参与等方面论证司法委托的正当性。 第三部分梳理目前我国司法委托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2、并进行相应的原因分析。 第四部分提出构建司法委托新体制的设想。从解决司法现实问题出发,设定我国司法委托具体制度的框架,并从技术层面提出相应的司法操作建议。 关键词:司法委托 正当性 制度构建 作 者:刘晓梅 指导老师:胡玉鸿 Abstract On Related Problems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IIOn Related Problems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mand of specialized knowledge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th

3、e traditional theory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manifests its defects in covering the entrustments to the social authentication organs by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and interpreting the emerging problems in modern life. After analyzing of experiences of western countries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s, th

4、e article develop the traditional theory and put forward a new concept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which is a new concept and deserves more concerning. This article is to explore the new theory and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Part I: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After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5、 authentication、judicial authentication、entrustment of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new theory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and interpret the connotation. Part II: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Form the perspective of scientific developm

6、ent and social involvement, the second part demonstrates the legitimacy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Part III: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judicial entrustment. The third part analyzes the deficiencies in judicial entrustment and traces the reasons that cause these problems. Part IV: Proposition on the con

7、struction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To resolve these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last part of this article constitutes the framework of judicial entrustment and gives some useful advice. Key words: Judicial entrustment Legitimacy System Construction Written by:Liu xiao mei Supervised by:Hu yu

8、hong 司法委托相关问题研究 序 言 1序 言 法院的审判工作既需要法官对法律原理的掌握和法律技巧的熟悉,也需要相关的科学知识与社会经验。然而,法官毕竟不是全能式的专家,要求一个法官既要掌握完整的法律知识,又要具备社会生活与科学领域各方面的知识与经验,显然有些强人所难。正因如此,在审判工作中,需要社会机构和社会人士的密切配合,就有关特定问题进行辅助,以保证法院更为全面地确定案件事实,获得公正的裁判。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特定的诉讼参与者,进行相关事务,从而弥补法院审判工作所可能欠缺的专业知识或科学技术。 然而,长期以来,国内理论界对于法院审判中需要社会

9、辅佐的行为,只有司法鉴定一项。在学者们的眼中,似乎所有有关社会辅助的事项,都可以鉴定来作为概括。固然,鉴定是审判辅助行为中的最为主要的内容,但鉴定并不能代表审判辅助行为的全部。在实践中,随着司法机关办案所需要的知识越来越专业,甚或涉及到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价格鉴证等法官难以具备的非法律专业知识;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处置没收财产、变现执行到的固定资产,须通过拍卖程序,而拍卖又明显不属于鉴定范畴。所以,传统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已完全不能涵盖司法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司法鉴定委托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生活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基于此,司法委托的概念有必要提出,并进

10、行相关问题的研究。 本文结合作者自身的工作实践,就司法委托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由于此一概念本身尚未引起学者的高度重视,因而在内涵确定和外延分析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困难。但如上所述,司法委托又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内容,因而本文尝试对这一新的法学范畴进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冀图引起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更多关注。 第一章 从鉴定到委托:司法依托专家的新面向 司法委托相关问题研究 2第一章 从鉴定到委托:司法依托专家的新面向 就法院的性质而言,它是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专门与常设机关。这也意味着,对于法律问题而言,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的对抗式程序中还是大陆法系的控辩式程序中,法官都是以专家的身份出现,对案件作

11、出权威的判定。然而,审判活动又不是一种单纯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其中,往往需要对某些事实问题进行专业的、技术的判定,诸如当事人所提交的录音资料是否伪造、录相资料有无裁剪等等,法官对之都不能凭直觉和观感来作出结论,而必须交由特定的专业机构对之加以确认。同样,产品质量、工程造价之类的争议,又同时指涉着案件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程度,这些也无法由法院一己之力来加以确定。在这一背景之下,法院将某些专业事项的判定交由社会专业机构来予以认定就成为必然。在以往,人们把社会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认定统称为“鉴定”或“司法鉴定” ,但就目前审判的实际情况而言,司法机关需要委托外界专家、机构进行的司法辅助

12、行为远不能以鉴定来进行概括。这就是本文要研究的司法委托问题。当然,由于司法鉴定一词在国内法学研究和法律文献中频繁使用,因而我们先从这一概念入手,再来探讨司法委托的相关问题。 一、司法鉴定的定位及其不足 (一)鉴定一词的词源及含义 “鉴定”一词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在法律界几乎无人不知。然而,究竟何为鉴定,因其涉及到主体、内容、范围、方式、效力等诸多问题,又难以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1918 年,德国学者埃梅茨格尔区分了鉴定的三种职能,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得到公认。在梅氏看来,鉴定的三种职能是: (1)传达从某一专门知识中抽象出来的结果,即传达科学技术的一般原则; (2)根据某一专门知识,传达从诉讼的具

13、体事实中所得出的推论; (3)根据某一专门知识所认定的事实,传达关于具体事实本身。 根据这一界定,鉴定的核心是“专门知识”与“事实”,即鉴定是借助专门知识来对事实进行推论或者认定的活动。当然,在现代社会,鉴定往往交由专业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像中国古代那样,要由案件承办官吏自己去鉴定相关事实材料。正因如此,鉴定人往往被称为“法官的助手” 。其内涵有二: 日上野正吉等: 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 ,徐益初、肖贤富译,群众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1011 页。 司法委托相关问题研究 第一章 从鉴定到委托: 司法依托专家的新面向 3第一,鉴定人只能就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进行鉴定,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第

14、二,法院对鉴定人所完成的鉴定“必需自己再加以独立的判断,确信,不得任由鉴定人的鉴定结果毫不经检验即用于判决中” 。这当然也意味着,专业鉴定人员仍然只是作为法庭的辅助人员而出现,鉴定活动服务于审判过程本身。 事实上,通过中国传统语言学的拆解分析法,也可对“鉴定”一词进行相似的字面含义的解释。 “鉴定”可拆分为“鉴”与“定”两个方面,其“鉴”为仔细审视、察验或鉴别,本身表现为一系列带有连续性行为的程序活动,这些程序既包括“鉴”的启动行为,也包括鉴定人亲自对鉴定客体的审视、察验或鉴别等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连续形成了程序化的程式。 “定”则可理解为“认定” 或“断定” ,是鉴定程序所制造出来的“产品”

15、 ,也是鉴定实施的程序性结果以及目的之所在。 “鉴”与“定”具有密不可分性、先后承继性以及连续不断性, “鉴”的程序规则是鉴定活动赖以展开的支持力量,也是“定”得以生成的空间,无论是作为证据内容的鉴定结论还是作为证据事实载体的鉴定结论,它们相对于鉴定程序来说,均具有“实体”的意义。而当前社会所用的“鉴定”一词是从法条演化而来,又进而为大多数社会公众所接受、熟悉、使用,逐渐淡化了法律术语色彩。正因如此,鉴定一词在社会上的使用范围很广,社会各行各业一切需要鉴别确定的客观真实情况都称之为鉴定。总的说来,鉴定要借助科学技术知识,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要依赖于鉴定人的经验,例如对字画、文物的鉴定就是如此。因而,有人把鉴定理解为是一种科技实证活动,也有人把鉴定理解为是科学技术知识通过鉴定人主观意识表示出来的,对客观事实进行确认的鉴定结论。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上学、工作还是日常生活之中,常能遇到“个人(自我)鉴定” 、 “组织鉴定” 、 “科研成果鉴定” 、 “产品质量鉴定” 、 “伪钞鉴定” 、 “书画、文物鉴定” 、 “工伤鉴定” 、 “医疗事故鉴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词汇。一些热点新闻事件,如歌手涉嫌“抄袭”的事件中,也有“简谱鉴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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