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及运载之条款及条件香港机场客运渡船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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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乘客及運載之條款及條件 香港机场客运渡船码头 航线 a) 香港机场 / 澳门 b) 香港机场 / 中国深圳 _ 生效日期 2003年 9月 24日 修訂 2003V4.0 1目 1. 一般 1.1 定義 5 1.1.1 5 1.1.2 5 1.1.3 5 1.1.4 5 1.1.5 5 1.1.5.1 5 1.1.5.2 5 1.1.5.3 5 1.1.6 5 1.1.7 5 1.1.8 5 1.1.8.1 5 1.1.8.2 5 1.1.8.3 5 1.1.9 5 1.1.10 5 1.1.11 5 1.1.12 5 1.1.13 5 1.2 运输服务/首要條款 5 1.3 船費及稅項

2、 5 1.4 條款之標題 5 1.5 性別及釋義 5 1.6 譯文 5 2. 当承运人以自身名义代表乘客订定合约 6 2.1 6 2.2 6 2.3 6 3. 附带服务 6 3.1 6 3.2 6 3.3 6 3.4 6 3.5 6 3.6 6 3.7 6 4. 運載規條 6 4.1 登船 6 4.2 有效船票/登船证 6 4.3 船期之改及取消 7 4.3.1 7 4.3.2 7 4.4 船费退款 7 4.4.1 7 4.4.2 7 4.5 兒童 7 4.5.1 7 4.5.2 7 4.6 遵從指引 7 4.7 免費限額及隨身 7 4.7.1 7 4.7.2 7 24.8 托運及貴重物品 7

3、 4.8.1 7 4.8.2 7 4.8.3 7 4.8.4 7 4.9 托運之交收 7 4.9.1 7 4.9.2 7 4.9.3 8 4.9.4 8 4.10 禁止攜帶之及物品 8 4.10.1 8 4.10.2 8 4.10.3 8 4.10.4 8 4.10.5 8 4.10.6 8 4.11 拒絕登船 8 4.11.1 8 4.11.2 8 4.11.3 8 4.12 乘客賠償之責任 8 4.13 遺失/未认领物品之處 8 4.13.1 8 4.13.1.1 8 4.13.1.2 8 4.13.1.3 8 4.13.2 8 4.13.3 8 5. 特殊情況及處 8 5.1 調換船隻

4、9 5.2 航 9 5.3 能登岸 9 5.4 停靠原定港口 9 5.5 特別命 9 5.5.1 9 5.5.2 9 5.6 疾病 9 5.6.1 9 5.6.2 9 5.6.3 9 5.6.3.1 9 5.6.3.2 9 5.6.4 10 5.6.4.1 10 5.6.4.2 10 5.6.5 10 5.7 危險物品 10 5.8 合約航程之完成 10 5.9 抵押 10 5.10 責任及豁免權 10 5.10.1 10 5.10.2 10 5.10.2.1 10 5.10.2.2 10 5.10.3 10 35.10.4 11 5.10.5 11 5.10.6 11 5.10.7 11 5

5、.10.8 11 5.10.9 11 5.11 越權法及改變 11 5.11.1 11 5.11.2 11 6. 司法管辖權 11 41. 一般 1.1 定義 1.1.1 “附带服务”包括安排往来香港机场客运楼及香港机场客运渡船码头之间的乘客及 行李的本地运载,保险,存放,仓储,收集,交付以及其它附带或相关于主要服务 的各种服务。 1.1.2 “承運人“一詞在此條款中指船東、租船人、船隻管人及營運者。 1.1.3 “承運合約“指為承運人在水上或海上運載乘客及其根據具體情況而訂下之合約。 1.1.4 “船隻“指為運載乘客及/或之約,部份或全部,而真正使用之船隻,包括 按本條款而作入替之船隻。 1

6、.1.5 “乘客“是指符合下三種情形的任何人仕,包括嬰兒及胎兒(有關船隻的船長及船員 除外)- 1.1.5.1 船隻所運載之人仕,是否有付船費,及是否已訂位或安排作出訂 位,及/或 1.1.5.2 該人仕已付船費或其船費已由人代付,及/或 1.1.5.3 由承運人或有人代承運人發給船票給該人仕或其代人。 1.1.6 “雅典公約“是指 1974 12 月 13 日在雅典簽訂之有關海上運載乘客及其之雅典 公約及於 1976 11 月 19 日在敦簽訂其議定書。 1.1.7 “隨身“指乘客在艙房內所攜帶或其擁有、保管、控制之。 1.1.8 “運載“包括下期間- 1.1.8.1 對乘客及其隨身而言,運

7、載包括乘客及/或其隨身在船上或在登船 或船之期間。但對乘客本身而言,並包括在客運終點站或客運站或碼 頭或任何港口設施內面、上面之期間。 1.1.8.2 對隨身而言,該已由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人接管而尚未交還 乘客,則亦包括該乘客在客運終點站或客運站或碼頭或任何港口設施內 面、上面之期間。 1.1.8.3 對於其他非隨身而言,則由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人在岸上或船上接 收這些起,直至交回這些為止之期間。 1.1.9 “托運“指為乘客交給承運人依據以下第 4.8 條款運載之。 1.1.10 “指為承運人依據承運合約而運載之任何物件,包括隨身及托運,但 包括動物及生禽。 1.1.11 “运输服务“指海上运

8、载乘客及行李的服务。 1.1.12 “條款及條件“指承運人運載乘客及其時可應用之條款及條件而承運人有權可隨時 修改。一經修改或公佈修改,這些修改即生效。所有乘客及其之運載、包括 無償之運載均受本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1.1.13 “航空公司“指在香港机场提供空中乘客运输的服务提供者。 1.2 运输服务/首要條款 所有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根据雅典公約或任何使雅典公約對是次運載生效之法適用, 同時雅典公約條文及其適用法亦納入本條款及條件之内。 1.3 船費及稅項 除非在別處另有陳述,船票上所顯示之船費包括承運人已付給香港特別政區政府之乘客船 稅。其他碼頭收費及稅項均為額外費用及必須由乘客支付。 1

9、.4 條款之標題 本條款及條件所用標題祇供考之用,並影響細則條款之法闡釋。 1.5 性別及釋義 凡有男性含意之詞或字,亦適用於性,反之亦然。單文字可作複字用,反之亦然。 1.6 譯文 本條款及條件之中、英、葡三種語文版本釋義有抵觸之處,概以英文版本之釋義為準。 52. 当承运人以自身名义代表乘客订定合约 2.1 当承运人以自身名义代表乘客与任何第三者订定任何合约的情况下,承运人并非承运人或作 其它用途,承运人亦非或并不宣称以主事人身份与乘客就有关部份的承运、存放、包装、拆 装、(本地)运输、转运、装卸或其它处理物品事宜订定合约,承运人的责任是限于促使该等 合约由其它人仕提供有关承运、存放、包装

10、、拆装、(本地)运输、转运、装卸或其它处理物 品的服务。 2.2 在不影响本条款及条件所载的豁免及限制责任条款之下,承运人将享有由承运人与第三者所 订立的合约内第三者所拥有的所有豁免及限制责任权利,乘客不能向该第三者委予任何超过 该第三者在有关合约内所接受的法律责任。 2.3 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任何其它部份的承运或由于或关于附带服务所引 起的伤害或损失,即使承运人负责收取全程承运的费用,承运人不会承认有关的申索。 3. 附带服务 3.1 所有附带服务是承运人作为乘客的代理人身份所安排,在此承运人获乘客明示授权(以或非以 乘客的名义)挑选,任用其它承运人,货车服务提供者,货运

11、代理,收放代理以及与货仓服 务,包装服务及其它向乘客提供附带服务人仕订定合约或作出其它安排,以及根据乘客指示 作出其它行动以及订定其它合约或安排。 3.2 承运人有权由自己或其母、子或相关公司提供任何的附带服务。 3.3 乘客授权承运人在没有事先咨询或再次授权下因为安排附带服务以承运人认为适当的条款代 为订定合约或作出安排,除非乘客在书面上作出特别要求,承运人不需要向乘客披露承运人 作为乘客代理人所订定合约的条款或其它安排细节。 3.4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承运人获乘客授权在无须事先转介或再次授权下与第 三者同意其提供附带服务的收费,双方亦同意由承运人付与第三者有关的附带服务费用

12、与乘 客付与承运人有关费用的差价乃属承运人的报酬,佣金或利润,乘客放弃并且没有权利查究 付与第三者的有关费用,承运人亦没有任何责任向乘客交出承运人的佣金,报酬或利润。 3.5 承运人获授权(但无义务)检查或安排行李检查。 3.6 承运人无须安排行李分件处理、包装、拆装、存放或付运,承运人获授权(但无义务)将乘客 的行李与其它行李合并或被安排合并处理。 3.7 乘客在此订明就承运人根据上述授权所出的行为,合约或安排被约束。 4. 運載規條 4.1 登船 乘客須於預定開航時間前有充足时间或按承運人隨時公佈的其他提前時間,抵達登船地點及 辦妥一出入境手續。 4.2 有效船票/登船证 各船票/登船证祇

13、在票上所示之航日期及時間使用方為有效。除非已獲承運人許可,船票/ 登船证得轉讓他人。乘客因任何原因取消其所購之船票或未有登船,所付之任何船費均 會退還及全部沒收。乘客須意承運人祇會依第 4.3 及 4.4 條款所明之情況下退款。 4.3 船期之改及取消 6承運人可經事先通知隨時改及/或取消船期。當船期被取消或延遲,或因承運人之電腦售 票系統失或出錯而意外地造成某航班超額訂位 (超額是否由於承運人或其僱員或代 疏忽大意而引起),承運人可- 4.3.1 取消任何船票/登船证 4.3.2 以其他船隻及/或其他日期、時間之航班代替船票/登船证上原明之航班。 船票/登船证上所出之航班被取消、延遲或超額訂

14、位等,承運人有絕對酌情權使本條 款及條件所賦予之權。 4.4 船费退款 按照第 4.3 條款而- 4.4.1 承運人取消任何船票/登船证 4.4.2 航日期、時間被改,而改動之啟航時間超出原定時間 2 小時及乘客乘搭代替之 班次 乘客可以在該班次取消或改期之日起 1 個月內憑票向售票處申請退回所付的船費。 4.5 兒童 4.5.1 每位持有或獲派或以其名義獲派船票/登船证之乘客,可以帶同 1 名年龄在 2 歲以下 的兒童乘船并占用坐位,须支付百份之五十的船费及所有的码头收费、服务费及税 项等或由承运人决定的适用票价。 4.5.2 2 歲以上及 12 岁以下的兒童乘客并占用坐位,須支付百份之七十

15、五的船费及所有的 码头收费、服务费及税项等或由承运人决定的适用票价。 4.5.3 每位持有或獲派或以其名義獲派船票/登船证之香港机场至澳门航线乘客,可以 帶同 1 名年龄在 1 歲以下而不占用坐位的兒童乘船,并无须支付任何船费及所有的码 头收费、服务费及税项等或由承运人决定的适用票价。 4.6 遵從指引 乘客在承運人之管物業範圍內或在船上時須遵從承運人的一指引。 4.7 免費限額及隨身 4.7.1 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一件超過承運人於登船碼頭佈告板指定及隨時公佈之重 /體積限制。乘客攜帶超過免費限額之須按承運人隨時公佈之收費比繳費。 4.7.2 每位乘客可以隨身攜帶一件超過上面第 4.7.1 條款所限定之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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