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奖助办法修正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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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學校獎助辦法修正總明私學校獎助辦法修正總明 現私學校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八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以九十七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私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授權學校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之學校申請獎、補助經費之條件、原則、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事項訂定辦法,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平衡本部所主管之公私學校教育資源差距,協助私學校發展特色,並妥善運用各界資源,提升整體校務發展,爰修正本辦法,計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配合私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修正辦法名稱為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補助辦法 。 二、 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 獎、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高級

2、中等以上學校。(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 學校申請獎經費之資格條件、審查與核配項目,及獎經費之審查事項評估指標。 (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五、 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資格條件、審查與核配項目,及補助經費之審查事項評估指標。 (修正條文第條至第八條) 、 優先獎、補助之條件。 (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 宗教研修學院之獎、補助,由本部採定額方式核配。 (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 學校因違反法規定曾經本部處分者,得按其情節輕重減少部分或全部獎、補助經費。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 為客觀、公正核配獎、補助經費,本部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再由本部依其審查結果核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 本部應按編

3、獎、補助經費預算提供學校申請;獎、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由本部定之。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一、 學校使用獎、補助經費遵循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二、 為瞭解學校之獎、補助經費執情形,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得赴學校訪視。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第 1 頁,共 14 頁 十三、 學校申請獎、補助經費時,其所報資如虛偽實,則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獎、補助;學校有違反相關法規定時,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十條規定停止或追繳部分或全部獎、補助經費。 (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 2 頁,共 14 頁 私學校獎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私學校獎助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名 稱 明私高級中

4、等以上學校獎 補助辦法 私學校獎助辦法 依九十七一月十日修正 公布之私學校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有關各級學校獎、補助辦 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主管之私學校為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教育階段由各地方政府 主管,爰修正本辦法之名稱。修正條文 現條文 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私學 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私學 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各 級政府編教育經費預 算時,應酌學校健全發展 之需要,審酌學校法人及所 設私學校內部控制制之 健全、辦學之特色等實際情

5、形,明定獎、補助原則, 對私學校予以獎、補 助;就社會需求而公學校 未能充分提供,且教育資源 足之地區或科,並得優 先予以獎、補助;其獎、 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 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 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 法法源依據之條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私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指教育部 (以 下簡稱本部) 主管之私 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 學校於境外設之 分校、分部,適用本辦第二條 私學校之獎 助,專科以上學校由教 育部為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由所在地主管教 育政機關為之。 教育部為推動重要 教育政策,亦得專案辦 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配合本法第五十九條規 定,爰

6、修正第一項,明 定本辦法之獎、補助 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 將現第二項規定予以 刪除。 二、另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第 3 頁,共 14 頁 法之規定。之獎助。定,本辦法獎、補助 係為協助國內學校健全 發展,強化辦學特色, 提供國內學生好優質 學習環境,提升其競爭 ,爰增第二項明定 學校於境外設分部或 分校者,適用本辦法 規定,亦即本辦法之獎 、補助對象指國內經 核准案學校。 第三條 學校符合下規 定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 關文件、資,向本部申請獎: 一、經核准案,且招生 達二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 程、人事、會計、財 務及政電腦化等 校務運作正常,並建 內部控制制。 三、

7、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 董事會運作正常。 前項計畫書,應包 括學校使用獎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 第十四條規定。第三條 私學校具備下 條件者,得配合學校校 務發展計畫,向各該主管 教育政機關申請獎助:一、經核准案二以 上。 二、各項運作均符合本法 之相關規定。 三、具有本法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款所定優情形 之一。 四、二內未曾受主管教 育政機關以違反本法 或其他相關法依本法懲處者。前項申請程序及應 檢附之資、文件,由各 該主管教育政機關定 之。一、現第二項規定併入第 一項序文,並酌作文字 修正。 二、為明確界定學校申請獎 之資格,爰酌專科 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專科部高職部設變 停辦辦

8、法第二十五條及 第三十條規定,修正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三、考獎、補助係配合 本部預算獎、補 助學校,藉以協助學校推動整體校務發展,爰 刪除現第一項第四 款。 四、增第二項,明定學校 申請獎所提計畫書應 包括學校使用獎經費 之計畫。 第四條 本部為審查前條 申請,應就學校之評鑑成 績、辦學特色、政運 作、獎補助經費執績 效或其他配合本部重要 政策推動績效之事項,訂 定獎經費審查及核配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本部就學校 申請獎之審查與核配 項目,及另定其審查、 核配基準。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審查及 核配基準應規定之事第 4 頁,共 14 頁 基準,並公告之。 前項審查及核配 基準,應包

9、括第五條所定 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 占獎經費之比與計 算方式,及依第十一條規 定核減獎經費之計算 方式。 項。 第五條 獎經費審查事 項評估指標規定如附表 一。 一、本條新增。 二、為學校研擬具體明確 之計畫書及相關資申 請獎,爰按修正條文 第四條所定事項,分別 就高級中學、職業學 校、專科學校、技 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一般大學明定其評 估指標。 第條 學校經核准案 招生者,得檢具計畫書及 相關文件、資,向本部 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書,應包 括學校使用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 合第十四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五十九條補 助之規定 , 於第一項明定 學校申請補助之資格及

10、申請時應檢具計畫書 、 相 關文件資 。 另有關學校經核准案招生 , 得向本 部申請補助 , 須配合補助 經費申請作業時程 , 如 學校於九十八二月獲 本部核准案 , 並同意學 校於同八月開始招 生 , 當補助申請作業 時間為九十八四月 , 則 此時該校雖已獲准 案,惟未開始招生,爰尚 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計畫書 應包括學校使用補助經 費之計畫。 第 5 頁,共 14 頁 第七條 本部為審查前條 申請,應就學校之現有規 模、整體資源投入之事 項,訂定補助經費審查及 核配基準,並公告之。 前項審查及核配 基準,應包括第八條所定 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 占補助經費之比與計 算方式,

11、及依第十一條規 定核減補助經費之計算 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學校申請補 助,本部應就其現有規 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之事 項,予以審查與核配。 所稱現有規模,指學校 學生、教師及職技人員 、生師比及地板面 積等;整體資源投入, 指學校整體教學資源投 入及經費籌措經費成效 等。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審查及 核配基準應規定事項。第八條 補助經費審查事 項評估指標規定如附表 二。 一、本條新增。 二、為學校申請補助經 費,爰按修正條文第七 條所定審查事項定其評 估指標。 第九條 學校、分校、分部 符合下規定者,得依 該學校、分校或分部之 學生,增加其獎、 補助經費: 一、設地點位於教學 資源

12、足之地區。 二、設之科、系、 所具稀少性及國家 發展所需,且公 學校未能充分設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五十九條後 段就社會需求而公 學校未能充分提供, 且教育資源足之地區或科,並得優先予以 獎、補助;規定, 明定其優先獎、補助 之條件。所稱教育資源 足之地區或國家發展 所需之科、系、所, 由本部另公告之。 第十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 定設之宗教研修學 院,其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獎、補助者,採定 額方式辦;其額, 由本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宗教研修學院之設 基準與一般學校設 基準同,且學校規模 遠小於一般學校,為 實教育經費合化,爰 明定宗教研修學院之獎第 6 頁,共 14 頁

13、 、補助經費由本部採 定額方式核配。 第十一條 學校因違反法 規定曾經本部處分 者,得按其情節輕重, 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 、補助經費。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學校確實依法規 定健全發展校務及整體 特色,避免學校因違法 情事影響整體校務發展 及學生就學權,爰明 定本部得視學校有 無違反法規定經本部 處分之情事,按其情節 輕重減少部分或全部獎 、補助經費。 第十二條 本部為辦獎 、補助經費之審查及 核配,應遴聘(派)學 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 成審查小組。 學校依第三條及第 條規定申請獎、補 助,經審查小組審查後, 由本部核定之。第五條 主管教育政機 關辦私學校獎助工 作 , 應遴聘適當人員組成

14、 評審小組 , 根據各校校務 發展計畫辦成效及實 際需要情形審查 , 必要時 得提經私學校諮詢委 員會提供諮詢意 。 經核 定後公告核給獎助學校 之名單及額。 一、條次變。 二、為客觀、公正核配獎、 補助經費 , 爰修正明定本 部應組成審查小組就各 校獎 、 補助之申請予以 審查後 , 再由本部依其審 查結果核定。 第十三條 第三條及第條 所需 獎、補助 經 費,由本部按訂定運用計畫,編預算。 前項經費之編,應 分為獎及補助二種經 費;其分配比,由本部 定之。第四條 獎助私學校所需經費,由各該主管教育 政機關按擬定運用 計畫,編預算。 一、條次變。 二、以本次修正係將本辦法 修正為僅規範本部就

15、本 部主管之學校之獎、 補助事項,爰修正第一 項,增補助經費之規 定,且將現規定各 該主管教育政機關 修正為本部;並增 第二項,明定獎、 補助經費之分配比, 由本部定之。 第 十四 條 學校 使用獎 、補助經費,應符合 下規定:第條 私學校依本辦 法規定接受之獎助,應按 該主管教育政機關規一、條次變。 二、本條係由現條文第 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移第 7 頁,共 14 頁 一、成或指定專責單 位,負責規劃學校 獎、補助經費之 使用及相關事宜。 二、獎、補助經費以充 實、改善教學軟硬體 及師資結構為優先。 三、獎、補助經費應符 合本部所定資本門 與經常門支用比 及用方式,並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 及程序,據實核支, 且採專款專用及專 帳管。 四、使用獎、補助經費 辦採購時,應依政 府採購法及校內相 關採購規定程序辦 。 五、獎、補助經費之支 用,應符合本部所指 定之用途;其所增置 之財產,應入校內財產清冊,並辦登。 、獎、補助經費應於 當全執完 竣;未執完竣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部 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申請未 經核准者,應繳回未 執完竣之經費。 七、獎、補助經費支用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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