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耦合器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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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CNCA-01C-006:201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2011-05-10 发布 2011-08-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1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2 2认证模式. 2 3认证的基本环节 . 2 3认证的基本环节 . 2 3.1 认证的申请 . 2 3.2 型式试验 . 2 3.3 初始工厂审查 . 2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2 3.5 获证后的监督 . 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 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 2 4.1 认证申请 . 2 4.

2、2 型式试验 . 3 4.3 初始工厂审查 . 5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6 4.5 获证后的监督 . 7 5.认证证书. 9 5.认证证书. 9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 9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 . 10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 10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6.1 基本要求 . 10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 11 6.4 加施方式 . 11 6.5 标志位置 . 11 7收费. 11 7收费. 11 附件 1 单元划分及送样数量

3、表 . 12 附件 1 单元划分及送样数量表 . 12 附件 2 器具耦合器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及其申报要求 . 13 附件 2 器具耦合器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及其申报要求 . 13 附件 3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14 附件 3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 14 附件 4 监督抽样检验的器具耦合器产品种类. 16 附件 4 监督抽样检验的器具耦合器产品种类. 16 I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涉及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有接地触头或无接地触头

4、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额定电流不超过 16 A,仅为交流的两极器具耦合器(或互连耦合器) 。该耦合器用于将电源软线连接到电源频率为 50 Hz 或 60 Hz 的电气器具或其他电气设备上。也适用于安装在器具或设备上以及与器具或设备形成一体的器具输入插座。 器具耦合器类产品包括: (1)器具耦合器:包括连接器和器具输入插座两部分 a按相应的器具输入插座的插销温度划分: 用于冷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 70) 用于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 120) 用于酷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插销温度不超过 155) b按被连接的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 用于类器具或设备的器具耦合器

5、 用于类器具或设备的器具耦合器 (2)连接器: 可拆线连接器 不可拆线连接器 (3)互连耦合器:包括插头连接器和器具输出插座两部分 按被连接的器具或设备的类型划分: 用于类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 用于类器具或设备的互连耦合器 1 (4)插头连接器: 可拆线插头连接器 不可拆线插头连接器 (5)防护等级高于 IPX0 的器具耦合器 (6)靠器具重量啮合的耦合器 注:互连电线组件移入电线组件 (规则编号:CNCA01C001)规则中。 2认证模式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6、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根据标准活页、产品尺寸图表、可拆线或不可拆线等要求的不同划分申请单元。 结构基本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见附件 1) 。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描述。 4.1.1.2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2 其他生产企业 (生产场地)

7、的产品需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 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地) ,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等; 2)关键零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 2) ;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与主检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

8、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样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 1 的规定。 3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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