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宪法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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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宪法学考察 摘 要 “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对其具体的内容刑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政治权利”一词同样出现在我国宪法文本当中,但是我国现行的宪法并没有正面规定政治权利,只是在但书中引入了“政治权利”这个概念,因此对但书之后的这一宪法规范的理解成为了明确政治权利内涵的关键。刑法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无疑对宪法上“政治权利”的涵义作了扩大化的解释,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第 35 条的规定,应予修改。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剥夺,但是应该只限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 ,而不包括其他领域

2、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现代国家都在宪法内明文肯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存在和价值, 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 如何在一个正确理念和价值观的引领下, 使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实现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以完善的运作,无疑对宪政的形成和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违宪审查 2 THE CONSTITUTIONAL INVESTIGATION TO “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ABSTRACT “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punishment is that one kind of

3、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currently in effect has appended punishment, corporal punishment has done out explicit regulations to whose concrete content. “ Political right” one word same appear in our country constitution version middle,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currently in ef

4、fect has not stipulated political right directly but, has been only this concept having led into “ political right” in only write, has become the key making political right connotation clear therefore to this one standard constitution understanding after only write. Corporal punishment comes out wit

5、h civil remarks, the rally, forms an association , demonstrates in protest, “ the political right” implication has done making an explanation broadening the scope beyond doubt face to face on constitution, the regulation not according with our country constitution article 35 currently in effect, sho

6、uld be revised freely, as the content 3 appending deprival of political rights. But besides, right to vote and to be elected is not bad deprive, ought to be limited to NPC and the local people s congresses at different levels s “ election” , but no including that the right to vote of field composes

7、in reply other right to stand for election. The modern country affirms that citizen fundamental right existence and value, have stipulated at the same time also citizen fundamental right s proclaimed in writing all within constitution restricting a problem. Under how to craning one s neck to look fo

8、rward in a correct idea and outlook on values s, the operation making citizen fundamental right restricting and realization can manage to improve and perfect under the law frame, draws beyond doubt to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formation developing having wondrously important meaning. KEY WORDS:d

9、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legal reservation,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unconstitutional review 2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3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

10、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 引言 宪法是刑法最根本的渊源,刑法来源于宪法,而且受制于宪法,可以说,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不以宪法为根据的刑法目的及刑法规范、违反宪法的刑法目的及刑法规范,都无存在的

11、理由和根据,而且刑法规范也是无效的。因此,国家刑事立法权、司法权和刑罚权与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的根本依据,应当是宪法条文及其所蕴涵的法治目的和价值观。惟有如此,生成的刑法目的才具有合宪性、合理性. 通过对宪法文本和刑法文本中“政治权利”的解读,我们发现, 刑法中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明确而又具体,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含糊而又概括。宪法是确定政治权利范围的最高依据,其他法律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该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 而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其内容。这就决定了对于其他法律中规定的被限制和剥夺的政治权利的理解,必须与宪法学中有关该政治权利的理解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学界对于“政治权利”一词

12、没有明确的、一致的看法,因此导致刑法上 “剥夺政治权利” 的刑罚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刑法对宪法上“政治权利”一词作出解释能否在法律程序上成立?宪法和刑法上的政治权利各自的背景是怎样的?刑法对于宪法文本上未明确的政治权利范围所做出的界定是否符合宪法宽容精神和保障人权原则?刑法对宪法中的政治权利是否作出了合宪性的解释?从宪法上讲, 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合理性在哪儿?同时又应该遵循哪些程序要求?这些都是本论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考虑到文章的篇幅及笔者能力所限,本文只对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刑中的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剥夺言论、出版等六大自由和权利进行重点分析,因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

13、等六大自由乃是我国现行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本文正是从宪法的角度来考察普通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性要求。 2 第一章 宪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条款的实施情况 第一节 宪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政治权利”一词只在我国宪法上出现过一次,即我国现行宪法第 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现行宪法第 3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14、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从后面这两条来看,宪法并没有对这六大权利和自由及监督权再做出但书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的概念,我国宪法学界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 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地表达个

15、人见解和意愿的权利。这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现代国家公民就是通过将这些权利付诸实施来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器的运行,从而保障自己作为个体的权利与自由。1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2关于政治权利的内容,在宪法学上也有多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1 许崇德主编: 中国宪法 (修订本) ,中国

16、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411416 页。 2 周叶中主编: 宪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58 页。 3 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民主管理企业组织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政治权利仅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义的政治权利包括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与表达意愿,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5 第二节 宪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实施情况 根据我国 1997 年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第 34条) ,其内涵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 54 条) 。适用的主体一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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