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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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2.3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 条款是保

2、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

3、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6.4 争议处理 7. 释义7. 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运营汽车 7.4 非运营汽车 7.5 交通事故 7.6 摩托车 7.7 自行车 7.8 毒品 7.9 酒后驾驶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 无有效行驶证 7.12 未满期净保险费 7.13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新生活交通

4、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5、 合同成立及生 效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类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7.2)事故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

6、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保 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可以就以下 9 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您在投保时需从 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 (自被保险人持航 班班机的有效票证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被保险人离开机场出口止) ,遭受 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 (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 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7、 C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 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地铁期间 (自被保险人进入地铁 车厢起至走出地铁车厢止)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轻轨列车(含磁悬浮列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轻轨列车车厢起至走出轻轨列车车厢止) ,遭受的意外 伤害事故; F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运营汽车运营汽车(见 7.3)期间(自被保 险人进入运营汽车车厢起至走出运营汽车车厢止) , 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G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运营汽

8、车非运营汽车(见 7.4)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 驾驶或者乘坐的汽车内,因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见 7.5)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H类: 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摩托车(见7.6)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 者乘坐的摩托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I类: 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自行车自行车(见 7.7)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 行的自行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因 D 类、E 类、F 类、G 类、H 类、I 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保险事故的,其意外伤 害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 区) ,我们才承担保险责任。但 A 类、B 类

9、、C 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不 受此限制。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依您所选择的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类 别及相应的保险金额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 金 意外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 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 金 意外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 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 保险金给

10、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 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被保险人在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 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

11、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我们按后 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乘以后次意外伤害事故 的保险金额来确定后次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 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每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已存在的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我们只 对每次保险事故导致的新增残疾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类 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某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的各项保险 金数额之和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我们对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 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

12、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毒品(见 7.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0),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 7.11)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6) 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驾驶或者乘坐 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载驾驶; (8) 被保险人对交通工具进行人工直接供油; (9) 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 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2)。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

14、保险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 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

15、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 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 (2)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意外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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