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6769173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191.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主体口 宗绪志人民司法近一年多来,见 义勇为引起的诉争常见报端,在杭州、青岛、哈尔滨等地已发生为救落水者牺牲引发的民事诉讼。对于见 义 勇 为 相关的法律关系,国内学者论述甚少,我国立法亦较模糊。本文就国内出现的个案例,对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之主体、无因管理 之适用、见 义勇为赔偿案件之审理思路粗作论述,不当之处,诚请大家指教。问题之提出举三个案例表妹落水,表姐虽不识水性,但勇敢下水救助。后表妹靠自己脱险,表姐未得触及表妹却溺水身亡。此案,表姐之帮助不曾产生作用,牺牲亦为枉然。然其牺牲是为表妹谋取利益救其性命,其救助 意思,亦可推定 为表妹当时所需求和同意,其继承人可否依无因管理

2、 向表妹请求赔偿两同学 到公园玩,一个不慎落水,另一个下水救之。落水者得救,施救者却被水底树枝 卡住身亡。救者以自己生命换取他人生命,但被公园之不作为 不 除去水底枯枝 枉送性命。救者与被救者,形成无因管理关系而救者与公园又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两种类型法律关系 同时发生,应选取哪一个请求赔偿可否同时依据两个关系请求赔偿在公共汽车上,一人抓住正行窃的小偷,被小偷刺成重伤,小偷令司机停车后逃逸。抓小偷的行为意义有二一是为被偷者谋利益,二是维护社会秩序。前者,抓小偷者可否向被偷者请求赔偿后者系公安机关的义务,抓小偷者系代公安机关履行义务,可 否向公安机关请求赔偿假设被偷者身上只有元钱,则被偷

3、者得否以元钱为限抗辩以上 三个案例 中,均有赔偿相对人。现在社会上纷纷设立各行业或全社会的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 为者 向相关人请求赔偿的同时可 否一并 申请基金或者二者选其一,或者先请求赔偿,赔偿不足再申请基金见义勇为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侵权行为不构成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依据。在案例中,小偷刺人重伤,侵害抓小偷者的生命健康权,侵权性质显然。但依据侵权理论,抓小偷者应 当向小偷请求赔偿。如果小偷被抓,且有赔偿能力,则依侵权理论向小偷主 张赔偿殊无疑议,此乃普通 的损害赔偿案件,至于侵权行为是否因为见义勇为引发,在法理上无意义。侵权行为只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的依据。然而,在小偷逃跑,或小偷没有赔偿能力

4、的情况下,抓小偷者之损 害得不 到赔偿,其义举竟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则既不合理又显失公正。由此可见,见义勇为法律关系的产生,是以见义勇为者得不 到侵权赔偿为前置条件,而侵权本身,并非见义勇为法律关系的依据。违约行为也不构成 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依据。合同者,意合见 同,以双方有 明确 约定、或惯例上 的约定、或默示 上的约定为要旨。见义勇为,盖因处理突发事件,之前并无约定。即使被救者发出救命之呼喊,也难以认为是一 种 要 约,因为 此呼喊并不包含合同的具体内容同一理由,施救行 为也不能视为承诺或反要 约。退一 步讲,假设真的 出现要 约和承诺的形式,施救者救助之前喊“救你上岸,给我万,可否”对方

5、答“好”。此协议亦有乘人之危之嫌,得否撤销还是一个 问题。见义勇为法律关系应适用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 约 的一 种 形式,指“没 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 通则第九十三条。对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效力等问题,国内学术界认识较为一致。问题在于,见义勇为是否符合“无法律原因管理他人事务”之要件见 义勇为系管理事务。对事务之理解,有 的认 为是指“关于人们生活利益并能成为债务目的的一切事项”。通有的则认为指“与他人生活利益相关的一切事项”。虽有差异,但事关人们生活利益之要旨相同。事务可分为 有财产内容的事务如保

6、管他人丢失物和非财产 内容的事务。救人性命,当场制止 盗窃、抢劫、强奸及其他违 法 犯 罪行 为,救火,送路边伤者去医院等见义勇为之 内容 当然与人们的生活利益相关,属于非财产内容之事务。对管理之理解,有的观点认为是“管理人对事务实施管理”,遭有的观点认 为“是处理事务 的行 为”,还有 的观点认 为是“实现事务 内容之行 为”。国表述上均强调对事务 的实际施行,以实现事务之内容。见义勇为之“为”,是为他人利益 的积极的作为,符合管理之意。为玲享单的背面加人一条仲裁条款。在目前国际公约对此没有权威规定的情况下,也许这是最好的方法来弥补法律相对滞后 的问题,从而使法律更好地为 国际航运事业 服务

7、,为世界 经济的发展服务。作者单位上海海事法院注年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会约至年拥有的缔约国数占联合国个国家和地区中的个。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 ,法律出版社出版,第页。宋连斌著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法律出版社年月第 版,第页。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函号。该函认为“本案上诉人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虽然 不是租船合同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约人,但其持有承运人签发的含有合并租约和仲裁 条款的提单,表明接受该仲裁条款,因此,该条款对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林欣、李琼英国 际私法,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研究与争鸣见义勇为者具有 管理之意思。无因管理之管理意思,系为他人谋利益之

8、意思。管理意思 的有 或无,是区别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客观表现为处分他人之物,或侵犯他人之身体、代理及无权代理的关键。见义 勇为,显 然是为他人谋利 益,或为法人 制止盗窃法人财物谋利 益,或为社会谋利益 扑火、堵水、消毒等的行为,管理意思当无疑问。见义勇为之前,管理人和本 人无约定,也 没有本人的授权,见义勇为系处理突发事件的行为,故无约定的义务。虽然道德上提倡全体公民见义勇为,但没 有 法律上 的规定,即管理人亦无法定 的义务。综上,见义勇 为符合无因管理所要求的主观上具有管理意思、客观上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无法定 或 约定的授权等全部要件,因此,将见 义 勇 为之法律性质认定为无

9、因管理理所当然。故有 的观点更明确地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属于无因管理范畴,为广义无因管理。该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 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 害而使自己受 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 当的补偿”,对此笔者深为赞 同。且见义勇为者,其管理事 务 的行为见 义 勇 为并不 违 反本 人 被救人等明知或者推知 的意思,属适法 的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见义勇为者作 为法律关系 中的赔偿请求主体,在其死亡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成 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 一点 当无 异议。值得讨论的是请求赔偿主体的相对 主体,即赔偿义务人。案例中,表妹能否作为赔偿主体

10、第一,表姐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下水 事务 救人的行 为 第二,表姐并无法定 或约定之救人义务第三,表姐救人的行 为符合表妹利 益 和可推知 的意思,构成适法 的无因管理。则表姐享有管理人 的赔偿请求权,可 向本人表妹主 张权利。至 于管理事务是否 实际上产生利益或避 免了本 人的损失,并不影 响无因管理 之构成。“盖适法无因管理之成立,系以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即为已足,并不以本人因管理行为实际上获有利益 为要件也。,逻故表姐之救助行为虽未产生作用,表妹仍应成为赔偿主体。案例中,不除去水底树枝的公园有违约责任,同时,被救的落水 同学也应 成为无因管理的本人而可能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这就涉及无因管理请求权

11、与违约请求权 的竞合问题,也是见义 勇为赔偿请求的顺序问题。惩恶扬 善,惩恶为先,扬善在后。在见义勇为事件 中,若存在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自以追究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首要。无因管理,以平衡管理人之损失 与本人之利益为宗旨,秉乘公平原则精神。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 同时出现,自应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在合同履行强调严格责任的前提下,严格责任同样优先于公平责任而适用。因此,笔者认为,见义勇 为赔偿的第一顺序是违约赔偿请求和侵权赔偿请求。此 阶段,见 义 勇为之特性并没有发挥作用,见义勇为行 为与其他行 为并无法律上 的差别。在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无法确定,或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暂时无经济能 力 全额赔偿的情况下

12、,为弘扬见义 勇为精神,保护见义 勇 为者 利 益,再启动见义 勇 为赔偿的第二顺 序,依据无因管理赔偿请求权将本人作为赔偿主体。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无法确定、逃逸等情况下,由本人 全部赔偿,本 人赔偿后,保留向第一顺序赔偿主体的追偿权利在第一赔偿主体暂时无经济能力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由本人赔偿一部分或代替第一顺序赔偿主体赔偿全部。在无本人或本人暂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再启动 见义勇 为赔偿的第三顺 序,由见义 勇为基金管理机构作为赔偿主体。假设某人 为扑救山火,或为堵溃堤等牺牲,其本无法 律上的义务,灭 火堵水之受益者为社会之不特定 多数人。全社会见义勇 为基金或各行业 见义勇为基金,为社会上不特

13、定 多数人募集而成,其管理机构可视为本人代表,见义 勇 为 者为社会上 不 特定人 本人 实行了无 因管理,即享有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赔偿的权利。案例 中,公园一般具有经济能力赔偿救人 同学的全部损失,故被救 同学应不作为赔偿主体。如果公园暂时赔偿不能,则被救同学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一部分责任。案例 中,被窃者 本人依无因管理理论,在犯罪分子逃逸,管理人求偿不能 的情况下,应作为赔偿主体。假设被偷者当时身上仅有 元钱,是否仅应以元钱赔偿为限对此争议很大。有 的观点认为应以本人受益 为限赔偿严崛调管理费用的必要性,超出受益的费用可视为不必要 的费用,不应赔偿。大多数观点则认为仅在不适 法无因管理情况

14、下,赔偿以本人受益为限。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属 于紧急无因管理,管理人在管理之初,无法 预见本人将得之利益,亦无法估计 自身之损失,何为必要 费用颇难定论。即使预见到以一命救一命的结果,然则性命值几何两命价值如何比较强调必要费用并不符合见义勇为的实际情况,客观上也不利于见义勇为在社会上的提倡和鼓励。管理者应获得全额赔偿,不应以本人受益为限。案例 中,即使被窃者身上仅有元钱,也应赔偿见义勇为者因被刺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抓盗窃分子是公安机关之职责,见义勇为抓盗窃分子,客观上履行了公安机关 的职责,但不构成我们所说的无 因管理。因为事务指他人生活事务。抓盗窃分子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并不是生活事务,不能满足管理事务的要件。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注 民法债权 第页,陶希晋主编,法律出版社年版。史尚宽先生之定义与之意同。 债事法典 第页,比较民法学 第页李双 元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也持此观点。 债事法典 第页。民法债权 第页。中国 民法件 柔主编第页定义相同。 债法 总论 第页,史 尚宽著,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年月版。 债事法典第页,杨振山主编,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第页,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版。转 引 自比较民法学 第页。研究与争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