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人事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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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国 人 部 发 2003 24 号 2003 年 9 月 17 日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事 厅 ( 局 ) 、 教 育 厅 ( 教 委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人 事 部 门 : 现 将 关 于 深 化 中 小 学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贯 彻 执 行 。 关 于 深 化 中 小 学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为 深 入 贯 彻

2、党 的 十 六 大 精 神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促 进 基 础 教 育 的 改 革和 发 展 ,进 一 步 完 善 基 础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转 换 学 校 运 行 机 制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管 理 水 平 ,需 要 加 快 中 小 学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步 伐 ,建 立 符 合 中 小 学 特 点 的 人事 管 理 制 度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基 础 教 育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121 号 ) 、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教 育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发 200319 号 )、 深

3、 化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纲 要 ( 中 办 发 2000 15 号 ) 和 关 于 加 快推 进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人 发 2000 78 号 ) ,制 定 本 实 施意 见 。 一 、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和 目 标 任 务 1、 深 化 中 小 学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要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要 思 想 为 指 导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 实 事 求 是 、 与 时 俱 进 、 开 拓 创 新 ,全 面 贯 彻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人 才 政 策 ,尊

4、 重 劳 动 、 尊 重 知 识 、 尊 重 人 才 、 尊 重 创 造 ,充分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促 进 基 础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促 进 科教 事 业 进 步 ,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保 证 。 2、 深 化 中 小 学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以 实 行 聘 用 ( 聘 任 ) 制 和岗 位 管 理 为 重 点 ,以 合 理 配 置 人 才 资 源 ,优 化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结 构 ,全 面 提 高 教育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为 核 心 ,加 快 用 人 制 度 和

5、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符 合 中 小 学特 点 的 人 事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建 设 一 支 高 素 质 专 业 化 的 中 小 学 教 师 队 伍 和 管 理人 员 队 伍 。 主 要 任 务 是 :加 强 编 制 管 理 ,调 整 优 化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队 伍 结 构 ;进 一 步 完 善 校 长 负 责 制 ,改 进 和 完 善 校 长 选 拔 任 用 制 度 ;实 行 教 职 工 聘 用( 聘 任 ) 制 ;完 善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工 资 保 障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促 进人 才 合 理 流 动 。 二 、 加 强

6、 编 制 管 理 ,规 范 学 校 机 构 和 岗 位 设 置 3、 按 照 保 证 基 础 教 育 发 展 的 基 本 需 要 、 与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力 求 精 简 和 高 效 、 因 地 制 宜 区 别 对 待 的 原 则 ,根 据 教 育 层 次 、 地 域 、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任 务 、 学 生 数 和 班 额 、 教 职 工 工 作量 ,合 理 确 定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编 制 。 4、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中 小 学 编 制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中 小 学 校 类 别 、 规模 和 任

7、 务 ,严 格 控 制 学 校 领 导 职 数 ,合 理 设 置 学 校 内 部 机 构 ,努 力 做 到 机 构 精简 、 职 责 分 明 、 管 理 高 效 。 中 小 学 在 核 定 的 编 制 数 和 教 师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内 科学 设 置 岗 位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 5、 严 格 编 制 管 理 。 通 过 定 编 工 作 ,清 理 超 编 人 员 。 中 小 学 不 得 超 编 聘 用人 员 。 任 何 单 位 和 部 门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占 用 或 变 相 占 用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编 制 ,对 占 用 学 校 编 制 的 各 类 “在 编 不

8、在 岗 ”人 员 ,要 限 期 与 学 校 脱 离 关 系 。 三 、 进 一 步 完 善 校 长 负 责 制 ,改 进 校 长 选 拔 任 用 办 法 6、 进 一 步 完 善 校 长 负 责 制 。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的 中 小 学 ,校 长 全 面 负 责学 校 工 作 ,并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政 治 核 心 作 用 。 校 长 必 须 正 确 贯 彻 执 行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积 极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依 法管 理 。 7、 改 进 和 完 善 中 小 学 校 长 选 拔 任 用

9、 制 度 。 积 极 推 行 中 小 学 校 长 聘 任 制 。中 小 学 校 长 的 选 拔 任 用 要 扩 大 民 主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 逐 步 采 取 在 本 系 统 或 面向 全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 平 等 竞 争 、 严 格 考 核 、 择 优 聘 任 的 办 法 选 拔 任 用 中 小 学校 长 。 8、 严 格 掌 握 中 小 学 校 长 任 职 条 件 和 资 格 。 中 小 学 校 长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本 条 件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德 良 好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改 革 创 新 精 神 ;具 有履 行 职 责 所

10、需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作 风 民 主 。 中 小 学 校 长 任 职 的 资 格 是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具 有 中 级 ( 含 ) 以 上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经 历 ;一 般 应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5 年 以 上 ;身心 健 康 。 9、 中 小 学 校 长 实 行 任 期 制 。 校 长 每 届 任 期 原 则 上 为 3 5 年 ,可 以 连 任 ,要明 确 任 期 内 的 目 标 责 任 。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小 学 校 长 考 核 办

11、 法 ,加 强 履 职 考 核 ,把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校 长 奖 惩 、 续 聘 或 解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 10、 逐 步 取 消 中 小 学 学 校 的 行 政 级 别 ,探 索 形 成 体 现 中 小 学 校 长 特 点和 规 律 的 管 理 制 度 。 要 按 照 先 行 试 点 、 稳 步 推 开 的 原 则 ,积 极 开 展 中 小 学 校长 管 理 改 革 的 试 点 工 作 。 四 、 全 面 推 行 教 职 工 聘 用 ( 聘 任 )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岗 位 管 理 11、 全 面 实 施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严 把 教 师 队 伍 入 口

12、 关 。 凡 在 中 小 学 专 门 从事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人 员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未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应 调整 出 教 师 队 伍 。 努 力 拓 宽 教 师 来 源 渠 道 ,择 优 聘 用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的 毕 业 生 和社 会 上 具 备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员 到 中 小 学 任 教 。 12、 全 面 推 行 中 小 学 教 职 工 聘 用 ( 聘 任 ) 制 度 。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精 神 ,按

13、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 平 等 竞 争 、 择 优 聘 用 ,在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由 学 校与 教 职 工 签 订 聘 用 ( 聘 任 ) 合 同 ,明 确 聘 期 内 的 岗 位 职 责 、 工 作 目 标 、 任 务以 及 相 应 待 遇 。 13、 完 善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中 小 学 校 在 核 定 的 教 师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内 科学 合 理 地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岗 位 ,经 批 准 可 适 当 提 高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中 、 高 级 职务 的 比 例 。 要 按 照 一 岗 一 聘 的 原

14、 则 ,进 一 步 强 化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严 格 聘 任 程序 。 14、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完 善 教 师 考 核 制 度 。 学 校 应 对 教 师 的 政 治 思 想 、 师 德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 考 核 必 须 坚 持 客 观 、 公 正 的原 则 。 要 研 究 制 定 符 合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和 教 师 工 作 特 点 的 考 核 办 法 。 学 校 可 根据 实 际 情 况 ,邀 请 社 区 代 表 以 及 学 生 家 长 参 与 学 校 评 价 和 教 师 考 核 等 工 作 。考 核

15、 结 果 作 为 收 入 分 配 、 奖 惩 和 聘 用 ( 聘 任 ) 的 重 要 依 据 。 15、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妥 善 地 处 理 人 事 争 议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和学 校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教 职 工 与 学 校 在 履 行 聘 用 ( 聘 任 )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的 ,应由 教 师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先 行 调 解 ;调 解 未 果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当 地 人 事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仲 裁 结 果 对 争 议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 五 、 完 善

16、 与 聘 用 ( 聘 任 ) 制 度 相 适 应 ,符 合 中 小 学 特 点 的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16、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中 小 学 的 工 资 制 度 和 政 策 ,保 证 中 小 学 教 职 工的 工 资 待 遇 得 到 落 实 。 学 校 要 在 国 家 政 策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制 定 与 聘 用 ( 聘 任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校 内 分 配 办 法 ,将 教 职 工 的 工 资 待 遇 与 其 岗 位 职 责 、 工 作 数 量和 工 作 绩 效 挂 钩 。 17、 坚 持 按 劳 分 配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的 分 配 原 则 ,建 立 重 能 力 、 重 实绩 、 重 贡 献 的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 实 行 向 骨 干 教 师 倾 斜 的 分 配 政 策 ,对 在 教 学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和 突 出 贡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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