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套财务制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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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报表审计暂行规定会计报表审计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会计报表审计流程和工作要求,保证工作质量,推动和促进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和审核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真实和准确程度,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公司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有责任监督被审计单位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第二章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原则审计目的与原则第四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

2、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并就报表审计中发现的经营和财务管理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四)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和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或突出问题,以及该问题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程度,提出整改意见。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应作为被审计单位经营效率、效果及具有公证性质的承诺。第六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原则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报表审计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和遵循

3、的基本要求。(一)时效性报表审计工作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分、子公司报表正式向总部报送前完成;(二)重要性报表审计工作要在充分考虑和估计报表错报和漏报严重程度的基础上,选择并确定重要性指标及标准,确定审计重点。(三)谨慎性报表审计工作要在审阅适当量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审计范围和内容第七条 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第八条 报表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一)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二)负债的真实性,包括应付帐款、预收帐款、

4、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和长期借款等;(三)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通过计费系统和未通过计费系统归集、核算的所有收入以及网间结算收入;(四)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包括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五)资金安全及变动情况等。第四章第四章 会计报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会计报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程序包括:(一)拟定报表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二)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重要性水平以及审计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并以此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三)确定报表审计的抽查比率;(四)以分部为单位组建审计组,任命审计组长,明确组内人员分工,并完成审前调查和其他准备

5、工作;(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现场审计工作;(六)审计组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向审计部主管处室报告现场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七)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八)代拟审计意见书,并连同审计报告一起上报审计部主管处室,待审计部主管领导审批;(九)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已批复的审计意见书,并在总部规定的报表报送期限前监督其整改落实。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的方法包括:(一)审阅法。通过查阅报表以及计划、预算、合同等资料,判断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对金额不合理的异常变动,逐层追查,剖析原因;(二)复核法与核对法。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报表进行一次重复性的验算,并

6、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关数据进行对照比较,以查明证证、账证、账表、表表之间是否相符;(三)查询。内部审计人员对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以证实客观事实;(四)分析性复核。内部审计人员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和趋势分析等方法对会计报表有关指标进行计算、推理、分析和综合,以揭示有关经济指标变动是否存在异常;(五)盘点法。内部审计人员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查,确定其数量、品种、规格等实际状况,以证实实物资产账户的结存数量是否真实、正确;(六)调节法。当现有数据和需证实数据在表面上不一致时,为证实数据是否正确,可用调节法,也就是说,在审查某个项目时,从一定出发点上的数据

7、着手,将已发生正常业务而应增、应减的数字对该项目进行调整。第五章第五章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确定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在经营、财务等管理活动以及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财会政策、财务制度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问题,指出潜在的、重大的经营和财务风险。第六章第六章 审计文档记录审计文档记录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建立并由其派出单位(审计部或分部)妥善保存必

8、要的报表审计文档记录,以备核查。报表审计文档包括:(一)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书,被审计单位签字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及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检查记录;(二)审计通知书,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审前调查的其他相关资料等。(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签证及被审计单位相关经济活动的其他证据,包括书面材料、音像材料及电子数据等;第十五条 审计分部在建立并保存完整的报表审计文档的同时,应当搜集、储存所在地省分公司及所属地市分公司以前月份(含季度)会计报表等相关基础资料,并逐步建立起规范的数据库和相关的法规库,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手段和软件分析设备,实现报表审计的技术更新和进步。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

9、定由公司审计部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讨论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执业道德水准,维护内审工作人员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总称。第三条 公司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勤业敬业,忠于职守。第六条

10、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第八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正直、诚实,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三章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相关技术方法。熟悉本公司

11、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这种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审计程序、审计作业规范,采取必要的审计方法,形成真实、准确的审计结论。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独特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随意发表意见。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要严格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复核,防范审计风险。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

12、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好的人际交往的技能,能以恰当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披露他们所了解的全部内容和重要事项,不得保留和隐瞒重要事项。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委托审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审计业务发展要求,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管理,规范行为,明确责任,提高质量,确保委托审计项目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委托中介进行审计以及具有审计性质的相关咨询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委托主体委托主体第三条

13、公司审计委托业务的委托主体是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具体操作部门,负责除公司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以外的审计项目的委托工作。其中,审计部总部负责投资主体为总部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分公司通信综合楼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各审计分部负责分公司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总部可根据需要授权审计分部进行委托。第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选用、委托协议的签订、审计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的质量的管理。第五条 委托主体应在总部审计部确定的全系统入围事务所中选择具体委托对象。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过程要透明,要通过集体讨论决定,杜绝中介机构的选择由某个人

14、单独决定的现象的发生。要避免人情关、面子关,严禁收受任何回扣和好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受托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受托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 受托中介机构需具备的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财务审计或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二)工程结算审计需具备工程造价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三)能够与公司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客观、公证的提供有关业务服务。第四章第四章 委托程序委托程序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需要审计的项目,在对拟送审的资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根据要求,将完整的具备审计条件的资料一次性送交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由负责。第九条 审计部

15、门作为委托主体,在全系统入围的中介机构中初步确定拟委托的中介机构,商被审计单位同意后,与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书,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并按照规定确定审计费用金额或比例。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三天内进入现场审计。第五章第五章 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要求第十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项目后,应确定专门负责人,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结算审计项目除外)涉及被审单位所属多个地市分公司时,抽查地市分公司的个数应不少于 40%,且审核资金额不少于委托项目总资产的 60%。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进入现场后,一般应于 20 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计工作,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应与被

16、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并在五天内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经审计部门同意后三天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工程施工造价审计结果在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确认后,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要严保审计质量,对于业经审计再发现问题的情况,除将该中介机构剔除入围所范围外,审计部有权利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审计费用支付的方法和标准审计费用支付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原则上应在 15 天内一次性支付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根据项目的性质计入相应的成本。第十四条 为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可与施工单位约定,审减率高于约定比例时,由施工单位承担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费用从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第十五条 审计费用的标准(一)项目结算审计的取费标准应在审减额的 5%-10%之间,如送审项目较小或审计率较低,则应确定保底审计费,取费标准为结算送审额的 1.5左右,不应低于中介机构承办该项业务所发生的成本。(二)项目决算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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