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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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刺参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威海刺参”的养殖、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威海刺参”在国内外市场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威海刺参”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威海刺参”的特定品质。第三条 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是“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第四条 申请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审核批准。

2、第二章第二章“威海刺参威海刺参”证证明商明商标标的使用条件的使用条件第五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辖区内的浅海海域,及海边人造池塘,具体分布在环翠区、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各沿海海区。养殖过程中投喂复合饵料 、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物的刺参,不得使用该商标。第六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产品品质特征“威海刺参”品质及包装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应达到下列要求:1、体型特征:“威海刺参”呈扁平圆筒形、黄瓜状,体分背腹两面,左右对称,横断面略呈四方形。背面略隆起,有 46 行排列不规则的大小圆锥形肉刺;腹面较平坦,管足密集,排列成不规则的 3 条纵带。2

3、、感官要求品 种色 泽组 织 形 态杂质及口感淡干刺参黑褐色或栗褐色体形肥满,肉质厚实无残缺,刺挺直,切口整齐、嘴部石灰质露出少体内无杂质、体表无盐霜盐干刺参黑褐色或黑灰色体形肥满,肉质厚实无残缺,刺挺直,切口整齐、嘴部石灰质露出少体内无杂质、体表允许有轻度盐霜高压复水冷冻刺参黑褐色或栗褐色体形肥满,肉质厚实无残缺,刺挺直,切口整齐、嘴部无石灰质洁净、味醇无异味、口感绵软有韧性即食刺参黑褐色或栗褐色体形肥满,肉质厚实无残缺,刺挺直,切口整齐、嘴部无石灰质洁净、味醇鲜美、口感绵软有韧性鲜活刺参黑褐色或黄褐色体形肥满,体表无残损,无杂质3、规格要求品 种个体重量(克/个)淡干刺参5盐干刺参10高压

4、复水冷冻刺参25即食刺参10鲜活刺参1254、理化指标品种蛋白质(%) 盐份(%)水份(%)多糖(mg)淡干刺参50 2012盐干刺参304012高压复水冷冻刺参10 -85即食刺参25 -50 鲜活刺参2.5液体参(mg/100ml)600-200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产品,可申请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第三章第三章 “威海刺参威海刺参”证证明商明商标标的使用程序的使用程序第八条 申请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第九条 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十五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刺参加工场

5、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查;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条 符合“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商标使用者和持有者双方签订“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商标使用者向持有者缴纳监督管理费;3、使用者向拥有者领取商标使用授权证书及商标标识。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第十二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期满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日的三十日前,向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

6、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标识。第四章第四章 使用使用“威海刺参威海刺参”证证明商明商标标的的权权利和利和义务义务第十三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者的权利:1、在其产品上和包装上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2、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3、优先参加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等活动;4、对证明商标监督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者的义务:1、维护“威海刺参”特有品质和信誉,保证产品品质稳定;2、接受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对产品品质和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3、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标识使用者,

7、应由专人负责商标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威海刺参”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威海刺参”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4、对无权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而使用证明商标标识者,应予以制止或举报。第五章第五章 “威海刺参威海刺参”证证明商明商标标的管理的管理归归属属第十五条 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是“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第十六条 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与“威海刺参”

8、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第十七条 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为保证“威海刺参”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威海刺参”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投诉。第六章第六章 “威海刺参威海刺参”证证明商明商标标的保的保护护第十八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十九条 对未经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许可,擅自在刺参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威海刺参”证明商标标识相同

9、或近似的商标或标志,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有权收回其商标使用授权证书和已领取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一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费收取标准,由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二条 “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宣传、商标标识印制、监督检查、商标投诉受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及管理人员的费用。以保障“威海刺参”证明商标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所有。威海市海参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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