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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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行 政 违 法 行 为处 罚 种 类依 据备 注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2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在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责令补签劳动合同,罚款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3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 责令改正,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4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或者以招

2、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5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6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退还,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7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3、 1 月 1 日起施行8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处罚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9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责令限期退还,罚款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0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改正,处罚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2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

4、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 警告,罚款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13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4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责令补办,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违反规定招用工人、瞒报情况、经检查拒不改正的 罚款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16用人单位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17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向应聘求职者

5、收取费用的 责令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罚款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8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1.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19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20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罚款,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

6、定第六条 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依据备注2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2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2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25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26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

7、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2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28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1.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9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责令限期支付工资、工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令加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30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

8、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3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责令支付工资报酬,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3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9、(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3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 罚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3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的,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给予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3行3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7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

11、8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39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责令改正;罚款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0缴费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罚款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12、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41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42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3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

13、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警告,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44单位挪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 责令改正,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45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6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 责令其限期参加,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47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48单位或个人

14、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 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罚款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49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追回违法所得,罚款。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十二条 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50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51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 执法主体是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5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罚款 1、工伤保险条

15、例第五十八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 5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5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用人单位调查取证,用人单位不按罚款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4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55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2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就业促进法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56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7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或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或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或以暴力、胁迫、欺诈的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或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责令改正,罚款(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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