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江西华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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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 S2010-1-26 罗毅江西华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江西华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 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 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 公司名称:江西华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 公司住所: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节能灯、电子产品制造、销售。 第三条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

2、币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200 万元。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 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第四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 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 码出资方 式认缴额实缴额占注册资本胡秋平360423197108303717货币120 万元120 万元60%胡涛涛360423199205163735货币20 万元20 万元10%邹 洲360423198703081838货币60 万元60 万

3、元30%合 计200 万元200 万元100%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 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

4、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 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

6、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 1 次) 。代表四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7、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8、,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 1 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

9、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 。任期 三 年。 第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 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 资表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10、资 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

11、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 1、2 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

12、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50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1.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2.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3.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4.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 登记机关备案。3.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 5 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 1 份留本公司存案。股东签名(盖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变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公司变更提交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 表人签署。表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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