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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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安全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 屋 建 筑 部 分 Building (2002 年版) 第 1 页 2002 北京 施工安全 建设部关于发布 2002 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2 21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 81

2、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 200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2002 年版强制性条文 ,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第 2 页 施工安全 前 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层屋建筑部分) (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2 85 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 2000 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本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

4、罚。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往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此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北京北三环东路 30 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 Email:)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第 3 页 施工安全 目 录 前 言 . 3前 言 . 3 目 录 . 4目 录 . 4 1 1 临 时 用 电. 6

5、临 时 用 电. 6 2 高 处 作 业 . 92 高 处 作 业 . 9 3 机 械 使 用 . 133 机 械 使 用 . 13 4 脚 手 架 . 184 脚 手 架 . 18 5 提 升 机 . 225 提 升 机 . 22 6 地 基 基 础 . 246 地 基 基 础 . 24 第 4 页 施工安全 第九篇 施 工 安 全 第 5 页 施工安全 1 临 时 用 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 G J 4 6 8 8 3.1.2 3.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 3.1.2 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

6、(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 3.1.2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 3.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 KV 35110 KV 154220 KV 330550 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3 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 3.1.3 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

7、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 3.1.3 表 3.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 KV 35 KV 最上垂直距离(m) 6 7 7 3.1.4 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 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m. 3.1.5 3.1.5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 4.1.1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

8、出。 4.1.3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 6 页 4.1.5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 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施工安全 4.3.7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

9、由专人负责。 5.2.2 5.2.2 电力为 400/200V 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 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 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 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 6.2.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 6.2.4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

10、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m 高度至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 6.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 2.5m. 6.3.1 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 7.2.5 7.2.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7.2.7 7.2.7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1、。 7.2.9 7.2.9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7.2.15 7.2.15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 7.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第 7 页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 7.3.10 7

12、.3.10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施工安全 8.2.6 8.2.6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 30m 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 8.2.8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 8.2.10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 8.2.11 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 8.5.1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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