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株式会社的缘起与草创期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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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 本 研 究二年第四期日 本 株 式 会 社 的 缘 起 与 草 创 期 的 特 征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 刘 毅日本株式会社即股份制公司,是明治维新后日本社会经济的直接产物。从1874年7月第一国立银行创建起,经第一、 二次 “产业勃兴期” 、 财阀企业的株式会社化、 战后株式会社的鼎盛发展,及至泡沫经济后株式会社面临的巨大挑战,日本株式会社历经百年多的产生、 形成、 衰落、 再发展、 再变革的过程。 因此,探讨日本株式会社的缘起与草创期的基本特征,对我们研究日本股份制公司独特的发展型态,乃至日本经济现代化的过程,是大有裨益的。一、 近代企业制度的启蒙维新前,德川幕府给后来者留下了一份宠大的、

2、 完全封建化的社会遗产。就经济形态而言,除幕府创办的少数军火工场而外,日本尚没有任何近代资本主义工业,传统的农业生产几乎占有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全部份额。从商品货币关系来看,虽然从元禄时期(16881703年)起日本的商业、 手工业已有长足发展,出现了类似于批发商的 “问屋制” 、 具有行业组织性质的 “株仲间” 、 从事货币兑换和高利贷资本的 “两替屋”,但受其基本属性的制约,它们只能依附和吸纳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制度之上,无法实现具有近代意义的商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换,无法寻求新的资源配置,也就必然难以产生新的生产方式。而植根于社会化生产需求的近代企业公司制,在日本亦必然是沓无踪迹。继承了上述遗

3、产的明治政府,在以 “文明开化” 的姿态派遣岩仓使团历访欧美之后,确立了全面引进和移植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 “殖产兴业” 国策,并使之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其间,一些曾访学欧美,熟悉 “西洋事情” 的旧幕府官吏、 留学生们开始翻译欧美近代企业制度,形成了一股有关公司制的启蒙热潮。最早介绍欧美公司制度的是被誉为 “日本的卢梭” 的福泽谕吉。1866年(庆应三年),福泽谕吉根据自己先后三次访问欧美的经历,以其所见所闻,著成 西洋事情 一书。在该书卷一 “商人会社” 项中,首次向日本人介绍了欧美公司制度的概况,并将英文comp ang译成 “会社” 。从此,“会社” 就约定俗成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近代企

4、业形态公司的日文名称。1869年(明治二年),神田孝平翻译荷兰商法中有关股份公司部分,以 泰西商法细则之名出版。时任大藏省官员的福地源一郎,亦于1870年(明治三年)出版 会社辨,翻译、 介绍英美经济书籍中有关公司组织、 经营形式的概况。翌年,即年,著名近代企业家涉泽荣一出版了介绍欧美股份制公司的 立会略则 。187101会社辨 和 立会略则 出版后,在日本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也受到明治政府的高度重视。1871年4月,大藏省决定公开发行 会社辨 和 立会略则 的合订本,并报请太政官批准,向全国各府县推荐。这样,会社辨 和 立会略则 便具有了准官方文件的性质。在明治初年,日本人欲了解和创办公司,该

5、合订本便成了必读的经典。正如大阪府在1872年(明治五年)4月25日发表的公告中所言:“缔结会社、 商社之大意,应熟读会社辨、 立会略则” 。纵观上述所译、 所书,大致有如下特点:第一、 明确欧美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其性质是民营的,并具有社会化的可参与性。如福泽谕吉的 西洋事情 。第二、 成立公司须有完整的规则,须实行民间申报与官府审批的 “免许制” 。涉泽荣一在立会略则 中指出:“缔结商社,本为协力而生之私权。故其定约规则若不合国法,勿论何人何地,政府亦不得准之”,“凡结社之时,不论何社何业,其组合之人员,资本之金额,社中之业名及定约规则皆须用文字以记明细,向地方官申报之”,“待地方官

6、批准,方可兴业” 。第三、 由于日本无近代公司之相关知识亦无相关理念,更无相关法律概念,因此无法理解 “有限责任” 与 “无限责任” 等权限,遂成为后来围绕株式会社是否应负 “有限责任” 的争论。与民间启蒙侧重介绍公司的组织及申办规则相比,明治政府则更注重宣传、 介绍有关公司及股份制公司的法律条文。1872年(明治五年)江藤新平任司法卿,在司法省设翻译局,与大藏省翻译局通力合作,翻译欧美经济法,予以公开发行。主要有:1875年发行司法省翻译局箕作麟祥所译 法兰西法律书,其中包括 “商法” 全文。1877年出版司法省大井宪太郎编译的 法国商工法鉴 。1877年发行由大藏省和田信郎翻译的 英国会社

7、(公司)类编 。司法省编译的 法国民法讲义 于1880年出版发行。1883年,商法编篡局今村研介主持翻译 德意普通商法 一书,并公开出版。作为后发展国家,明治政府欲 “殖产兴业” 追赶欧美,引进和移植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就成为其必然的选择。 但是面对近代资本主义于日本既无传统又非 “原生形态” 的基本国情,如何引进,怎样移植,遂成为首选问题。明治政府采取 “先启蒙、 后引进” 的方式,为 “殖产兴业” 和工业化奠定了基础。二、 短命的移植公司“启蒙” 刚刚开始不久,明治政府便迫不及待地以政府主导形式强制移植公司制,创办了具有半官半民、 近乎垄断性质的公司通商会社与汇兑(为替)会社。1869年2

8、月,明治政府在东京、 西京(京都)、 大阪三府及通商口岸设立通商司。作为政府主管经济的职能机构,通商司负责协调对外贸易、 管理国内贸易及金融、 物价的调控权。 同年5月,在通商司的直接操作下,于九个城市同时建立通商会社与汇兑(为替)会社。一般认为,这是日本近代史上近代公司制之滥觞。通商会社由通商司官员出面组织,由当地乡绅、 商人等 “有力者” 以集资入股的方式 “结社”(即组建公司)。它的经营范畴以流通领域的商业、 贸易为主,也兼营金融仲介和运输业11务。 因通商会社与通商司名称相近,容易混淆,后改称开商会社或开商社,东京通商会社则更名为东京商社。汇兑(为替)会社是与通商会社同时成立的孪生公司

9、,计有东京、 京都、 大阪、 横滨、 神户、大津、土 界、 敦贺等8家。其组建方式系由政府(通商司)提供保证金,豪商富贾以股本(身元金)集资而成。主要从事发行纸币及贷款、 汇兑业务,经营形式类似于早期银行。作为明治政府引进和移植欧美企业形态的试验品,虽然它们在本质上还保存着旧制度的遗存痼疾(基本上沿续 “问屋” 和 “两替屋” 的经营理念),但其融资手段和组织形式已具备了近代公司制的明显特征。由于其固有的弊端和经营不善,加之先天不足的落后环境,终因巨额亏损,难以维系。1873年3月,随着通商司撤消,通商会社和汇兑会社亦宣告解散。表1 部分通商会社与汇兑会社亏损统计会 社 名注入资本金额(日元)

10、实际亏损金额(日元)东京商社(通商会社)137, 000609, 800东京汇兑会社948, 500390, 400横滨汇兑会社187, 000147, 000西京(京都)汇兑会社238, 500372, 200大阪汇兑会社466, 500750, 000神户汇兑会社108, 000226, 000资料来源:根据 明治前期财政经济史料集成 卷十六,第170171页数字制订。仅仅存活4年,通商会社和汇兑会社便同时宣告成立又同时宣告解散。其短命的原因系:其一,名新实旧、 官办色彩浓厚。 社系由通商司以行政手段强行设置,从创办伊始便具有明显的官办、 垄断色彩。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虽具公司(会社)之名

11、,但受其习惯与传统的制约,在无原生形态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日本,引进和移植外来的企业形态,自然无法摆脱旧形态的束缚,必然会有意无意地与原有的经济形态相对接。 例如 通商会社规则 第一条称:“通商会社总辖诸商社,补助各社商力不足,指挥商人之贸易,以求商业之繁荣。 ”其职能与经营和幕府时代封建行会组织 “株仲间” 别无二致。 汇兑会社规则 记有汇兑会社行“建两替屋之权”,实质上不过是幕府时代钱庄和高利贷资本的翻版。其二,强迫入股、 产权不清。 社成立之初,政府的急功近利与商人的消积顾虑形成巨大反差,政府预定筹资数额难以实现。 对此,通商司官员杉浦在东京公开威胁商人 “如若不参加,就流放至虾夷(北海道

12、)”。致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许多商人谈 “社(公司)” 色变,被迫入股者无明确的产权,也无实际的经营权,“股金(身元金)” 形同 “赞助费” 。其作法从根本上违背了近代公司制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集资经营企业的原则。其三、 官企不分,职能错位。 由于上述原因,从 “结社” 伊始,通商司便视社为己出,等21同于自己的经营机构。 在实际运营中,通商会社和汇兑会社承担了政府的开荒和改良农田贷款、 发放旧武士生活救济金、 赈济灾民、 平抑粮价等许多非营利性的公益和福利事业。 其结果是入不敷出,恶性循环,资金无法回收,最终导致巨额亏损。通商会社与汇兑会社的短命历史,反映出后发展国家在引进和移植资本主义经济

13、制度时极易产生的 “偏好” 和失误,这也是明治政府急于实现近代工业化而交出的一笔学费。 作为引进和移植的尝试,其积极意义则往往是 “结果” 的反面,近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之所以很难在日本植根、 发展,其原因也在于此。三、 日本最初的株式会社明治政府在实施 “殖产兴业” 的即定目标时,面临着急待解决的两大难题:一是落后 的经济形态;二是颇为严重的财政困难。 明治初年,日本的产业结构依然是以农业为绝对主体,政府的财政收入完全依赖于 “地税改正” 后征收的货币地租。1875年(明治八年)日本政府的财政收入为6948 . 2万旧日元,其中地租和地税收入为5919 . 4万旧日元,占全年收入的85%。维新

14、之初百业待举,加之农业连年欠收,米价暴涨,引发通货膨胀;汇兑会社等发行不可兑换正货(金银)的纸币泛滥成灾;政治中 “废藩置县” 、 “版籍奉还” 需大笔资金投入,取消武士俸禄又需 “金元” 赎买;“西南战争” 耗费巨额军需,使早已入不敷出的财政雪上加霜。明治财政恶化一直处于难以自拔的多元困挠之中。同样,欲改善财政状况,必须彻底改变落后的经济形态,以工业化实现资本积累和资本扩张。然而,无大量资本投入何以 “殖产”?无巨额资金保障又何以 “兴业”?因之,引进欧美近代金融体制,加快资本积累,培养和发展金融市场,就成为明治政府摆脱财政危机,实施 “殖产兴业” 基本国策的首要选择。1873年11月,明治

15、政府决定引进欧美金融体制,颁布了 国立银行条例,正式创办了日本历史上第一批近代银行。所谓 “国立银行”,系美国N agwnal Bank的译名,英文直译为国民银行。但 “国立” 和 “国民” 一字之差的译法,常会引起误解,极易将 “国立” 理解为 “国有”或 “国家” 银行。美国的Nagw analBank是股份制银行,日本移植这一体系,其目的是奖励和支持民间以集资入股的方式,自我发展、 自我经营,创办金融企业。 因之,名为 “国立”,实为民营的 “国立银行” 就成为日本最早的、 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份制金融机构。1874年7月,第一国立银行在东京正式营业。1876年8月,政府公布 国立银行条例修

16、正案,在1873年 条例 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条款,同年又新设数十家 “国立银行” 。1879年12月,在京都成立第153国立银行,明治政府遂宣布已达到预定目标,今后不再批准建立同类银行。 自1897年后,原称 “国立银行” 纷纷改称换名,变成名符其实的民营商业银行和都市银行。“国立银行”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机构。国立银行条例 第5条规定,其由投资者自愿发起,以集资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系全体股东之所有物,经总裁董事会承认,方可转让”;第19条规定 “国立银行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之股东同意,方可解散或关闭”;修正案 第条规定 “国立银行之股东等,于假令该银行亏损或因其他事故而关闭、 解散之时,其股东只承担该创立证书(即章程)所载明之股份金额,勿须承担因关闭、 解散时的全部损失金” 。 上31011述条例所规定的内容表明,“国立银行” 的组织形式是美国N ag ionalBank在日本的翻版。其股东自愿集资入股,股份可转让、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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