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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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 爿a 一譬L ! p ,I、扫I 噜b yL vH u i z i( C r i m i n a lJ u r i s p r u d e n c e )T h e s i sS u p e r v i s o r :P r o f e s s o rL iW dA p r i l2 0 1 1h,L 0西i: 0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文:诠:量刑趣菹丝:。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

2、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澧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 中关于确定宣告刑的六项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原则。如,张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 0 0 9 年4 月刑满释放,2 0 0 9 年1 0

3、 月的一天,以租乘出租车为由将女出租车司机郑某骗至郊外无人处,打郑某两拳,并对其进行威胁,抢走郑某一千三百元现金和手机一部。2 0 1 0 年1 月2 0 日,张某再次持刀抢劫下夜班回家的王某,向王某背部捅了一刀,抢走人民币四百二十余元。次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的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确定为四年;抢劫两次的,可以增加两年或三年刑期,则可为张某增a n - - 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则可为张某增加十个月;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则可为张某增

4、加4 个月;持枪支以外悯李克关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认识人民法院报2 0 0 8 年1 0 月7E 1 第3 版1 4 6 1 同【2 3 】第2 章量刑规范化的价值与原则的器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则可为张某增加十个月;抢劫财物数额满四百元或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则可为张某增加四个月刑期,则张某的基准刑为九年零四个月,张某是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的累犯,应当 增加基准刑的1 o ,张某的前后两罪均是较重的罪,决定增加基准刑的3 0 ,即三年,这样张某的刑期就达到了十二年零四个月,但是张某所犯的罪按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

5、 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是从重量刑情节而不是加重处罚情节,按照量刑规范化的依法原则,对张某的宣告刑只能是有期徒刑十年。 一2 2 2 宽严相济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宽严相继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4 7 l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依然坚持了宽严

6、相济的原则。第一,最高法制定的 的通知 4 8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嗍参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第l l 条论“量刑规范化”刑期也就越多,充分体现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从严惩处。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l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中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 0 9 6 以下。“ 刚第二,在适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时还要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问题

7、。对于应该从严打击的罪犯,要在增加刑罚量时取高线,对减少刑罚量时取低值,充分体现从重处罚。对于具有应该从宽处理情形的罪犯,在减少刑罚量的幅度内取最大幅度,对适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充分体现从宽处理。2 2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的量刑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这也是我国规范量刑的目的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在刑罚目的中并不是并列关系。罪责刑相适应是量刑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它强调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基础,唯此才能保证量刑时不会偏离大方向。聊】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将被告人犯罪行

8、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诸多量刑要素( 即量刑情节) 予以量化,以比率来体现,比率的大小与社会危害性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程度成正比。用科学的方法计算行为人的罪责程度及刑罚程度,揭示两者相互对应转换的内在联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本质要求是罪量与责任和刑量的一致性,也就是要把罪量换算成刑量,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量的关系,要精确地把握量的关系,就必须用数学的方法。马克思说过,一切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采纳了数学的量刑要素对基准刑的调整方法,目的就是为了找到一种保证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的最佳途径和最优方法。【5 2 ll 蜘同【4 9 】t s

9、t l 高憬宏,黄应生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理论探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0 l O年第3 期:第1 1 8 页i s 2 ) 汤建国,张桂林中国特色的规范量刑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量刑规范化理论探要| 匕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 2 0 L O 年第8 3 页第2 章量刑规范化的价值与原则2 2 4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中,对于事关全局决定量刑是否公正等重大原则性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指导各地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如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基准刑的确定、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法的统一实施,实现量刑公

10、正和均衡。在坚持原则的同时,考虑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充分发挥各地人民法院的主观能动性,不搞“一刀切“ 。允许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审判实际制定量刑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个罪量刑起点,具体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等。 一由于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才使量刑规范化改革更具有生命力,更具有可操作性。【5 3 】2 2 5 公开透明原则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量刑“暗箱操作“ 的现象,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下审判,更好地接受案件的被告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量刑规范化将量刑纳入到庭审程序,并保持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庭

11、审中对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使量刑的依据在法庭上公开。踟此外,还要将量刑的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否则,即使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辩护人和公诉人都可以就犯罪人或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展开辩论,但是,这种有关量刑的辩论都不得不被迫接受一个事实,即只能在法院已经设立的量刑基准和加减幅度的基础上进行。由此看来,在这种公开的过程中,法院依法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种形式的公开是一种不完全的公开。量刑规范化的公开不仅仅是指庭审过程中量刑程序的过程的公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有必要建议法院在制定量刑标准时,减少闭门造车,增加一些民一主程序,真正使量刑标准符合法律理性和社会民意,并且使量刑的内部标准逐步走向透明

12、,真正体现量刑过程的全面公开和接受民众监督,实现司法的科学性和民主化。疗5 5 】经过反复实践、探索、总结、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I ,3 l 高憬宏,黄应生论我国量刑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人民司法2 0 0 9 年第3 期:第4 页嗍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0 1 年第3 6 1 页 p 匀俞小海量刑规范化改革:问题与反思人民警察学院报2 0 1 0 年第5 卷第3 期:第3 6 页I 硐同【1 2 】第9 页第3 章量刑规范化之可操作性分析第3 章量刑规范化之可操作性分析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将自然科学运用到社会科学中的又一典范,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

13、,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它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量刑规范化必将会被自觉接受和迅速采纳。这是一个理性选择和自然淘汰的。过程。3 1 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过程看量刑规范化的可操作性3 1 1 已经有几十年的探索经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酝酿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过程,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的几位教师就率先开展了电脑量刑的研究,那时虽然没有量刑规范化的提法,但其研究目的与如今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致的。赵廷光教授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了运用人工智能量刑的研究。【5 7 】量刑规范化改革从无到有,自上而下,不断解决争议、统一认识、日益成熟,经历了自行探索、调研论证和文件

14、起草,初步试点和全面试点四个阶段。【5 8 l3 1 2 经过了循序渐进的路径可以说,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施遵循的是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路径,并且非常重视和注意实证性的资料和数据,是一种谨慎而务实的推进过程,这充分体现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客观性。因而,发展到2 0 1 0 年l O 月1 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十五种罪名实施量刑规范化,已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 2 从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内容看量刑规范化的可操作性3 2 1 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改革我国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内容包括量刑实体和量刑程序两个方面。在实体方面,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量刑实体的改革具体体现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

15、意见( 试行) 中,该意见规定了量刑的步骤、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具有很强1 5 l 马云雪浅析电脑量刑法制与社会2 0 0 8 年第4 期:第“页 1 铷袁涛量刑偏差的司法解决量刑规范化理论探要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0 1 0 年第2 3 6 页论“量刑规范化”的操作性。1 5 9 具体方法是:( 1 )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最高法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 对常见的十五种罪名都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规定了较小的量刑起点幅度。而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被告人确定量刑起点一是要针对具体犯罪,在量刑幅度,即

16、这个较小幅度内量刑;二是考虑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三是确定的量刑起点是一个点而不再是一个幅度。( 2 )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不同的罪名、不同的犯罪情节的基准刑如何确定,各省和各地区法院都在本地的指导性文件中给予了明确。( 3 ) 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宣告刑。3 2 2 自上而下的司法操作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自首、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立功、累犯、坦白、自愿认罪、前科劣迹、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1 3 种常见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很多省市自治区又进行了细化。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中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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