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b款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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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 B B 款团体款团体医疗医疗保险保险 第一条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 B 款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团体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不在投保单上载明或批注,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意外事故(释义一),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入住医院医院(

2、释义二)治疗,本公司按如下规则计算和支付保险金: 对于每次意外事故, (1)当住院日数住院日数(释义三)小于或等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保险金为零; (2)当住院日数大于同一意外事故的免赔日数时, 保险金 (住院日数 免赔日数) 基本保险金额 该免赔日数与基本保险金额均列载于投保单上。 同一意外事故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意外事故给付。 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的

3、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

4、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_ 条款编号: GH2048-01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5、;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

6、、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一)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二);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三)表演;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驶卡丁车; (19)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0) 视力矫正;视力矫正; (21)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22) 脊椎间盘突出症;脊椎间盘突出症; (23) 先天性疾病和

7、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4)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

8、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人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

9、公司提供下列资料:投保人可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2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_ 条款编号: GH2048-01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十四释义十四) )。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

10、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1)在第(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八条第八条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若被保险人达到约定

11、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达到约定书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终止年龄的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其被保资格将自该保险单周年日起终止;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或终止,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五) 。 第九条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批注的修

12、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申请人(释义十六)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_ 条款编号: GH2048-01 (1)被

13、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及医疗费原始收据、明细帐单;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

14、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释义释义 一、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二、医院:指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

15、院和专科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上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本公司保留对上述定义的医院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若本公司做出前述医院范围的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医院范围将以本公司最近调整的医院范围为准。 三、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并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住院费(床位费)的日数为准,不包括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五、管制药物:指麻醉药品、精神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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