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卓越国际法学科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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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2013 年上海政法学院卓越年上海政法学院卓越国际法国际法学科竞赛学科竞赛 模拟仲裁庭模拟仲裁庭竞赛竞赛 案例资料 2013 年 11 月2013 年 12 月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本案例蓝本为 2013 年 7 月至 8 月在香港举行的 ADR Mooting Competition 案例,原文为英文。经 ADR Mooting Competition 主办方香港城市大学授权,由 本次竞赛组委会译为中文, 并对案情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对适用法律进行了部分 调整。 本案例中所涉及当事人及案情均为虚构,但所适用法律及规则均为现行有效 的法律及规则。 卓越学科竞赛组委会有权在正式比赛之前

2、的任何时间对案情进行正式的澄 清或解释。 - 1 - 约翰琼斯 牛津街 88 号 安格斯巷 赛鲁斯共和国 电子邮箱: 电话:+86 21 5292-0022 传真:+86 21 8963-6967 2013 年 10 月 12 日 秘书处 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 文新报业大厦,二十三楼 威海路 755 号 上海市,200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秘书小姐, 仲裁申请书 我是超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 现代表我的委托人提交针对 CFX 有限责任公 司的仲裁申请。 此外, 随信附上在此次仲裁程序中代表超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 委托书副本。 该案的救济赔偿总额为 10,000,000 美元附加利

3、息以及相关费用。依据信 件当天的汇率 1 美元兑 6.23 人民币,折合成人民币 62,300,000 元. 赛鲁斯共 和国银行已经将所需的仲裁费用以人民币的形式汇到了你们在上海的帐户。 双方同意的仲裁条款指明仲裁地为中国上海,适用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 (SHAC) ,语言为中文。 若有任何其他要求,请务必告知我。 真诚地, 约翰琼斯 附件: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书 授权委托书副本 - 2 -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赛鲁斯共和国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经营地址:赛鲁斯共和国,航空街,安大略道 28 号 公司负责人:首席执行官,安德烈李 电话:+86 21 2965-36

4、40 电子邮箱: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CFX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卡特兰共和国法注册成立的公司 注册地址:卡特兰共和国,马戏城大道,琥珀街 26 号 董事长:彼得袁 电话: (008)5426-9877 电子邮箱: 仲裁条款仲裁条款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与 CFX 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第 20 号条款申请 仲裁,内容如下: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应当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 并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于申 请之时使用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性, 且对双方均具有法 律约束力。仲裁举行地为中国上海。仲裁语言为中文。 当事人同意所有关于仲裁庭有权对上述争议的管辖权以及仲裁庭及其组成人员

5、的适格问题做出决定,且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 案件事实案件事实 1. 2010 年 2 月前后,袁先生在卡特兰共和国注册成立 CFX 有限公司。2010 年 4 月 15 日, CFX 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家位于安得斯顿的国际领先风力发电涡轮 机制造商“极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极速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许可 协议。 该许可协议内容涉一种 1.5MW 的风力发电涡轮机, 此产品是由另一家 同样位于安得斯顿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发明 制造的。 - 3 - 2. 为了拓展其在卡特兰共和国的业务,位于赛鲁斯共和国超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超能公司) ,

6、 于 2010 年 6 月与极速公司洽谈可能的合作: 为 1.5MW 风力发电涡轮机生产变速箱。 但由于极速公司已将 1.5MW 风力发电涡轮机的 装配许可授权给了 CFX 有限公司, 极速公司建议超能公司的代表就有关合作 直接联系 CFX 有限公司。2010 年中旬,超能公司第一次接洽了 CFX 有限公 司。 3. 经过磋商,CFX 有限公司与超能公司决定通过设立一家独立的合资企业的方 式进行合作。 该合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制造 1.5MW 风力发电涡轮机的变速箱, 该公司产品将集中销往卡特兰共和国。 4. 2010 年 11 月 17 日,双方正式签订合资企业协议,在卡特兰共和国成立并 经营

7、“赛鲁斯共和国卡特兰风力涡轮变速箱合资公司” (JV) 。 5. 合资企业协议列明了 JV 的主要条款。 (申请人证据 1)尤其是: a 合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卡特兰共和国市场制造和装配 1.5MW 风力发 电涡轮机组变速箱; b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为合资企业制造变速箱提供原材料, 并取得合资 企业生产的变速箱的所有权。 c 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一份排他性购销合同。 6. 经过充分协商,2011 年 4 月 11 日,超能公司与 CFX 公司达成了一项排他性 购销合同(简称购销合同) 。虽然超能公司与 CFX 公司都是合资企业的股份 持有者, 但是超能公司由于为生产变速箱提供原材料而拥有合资企

8、业制造的 变速箱的所有权。因此,在此购销合同中,卖方是超能股份有限公司(而不 是合资企业) ,买方为 CFX 有限公司。 7. 购销合同的基本条款如下: (申请人证据 2) : a CFX有限公司应当在未来的5年里以固定的价格向超能股份有限公司购 买最低数量的 1.5MW 风力发电涡轮机组变速箱; b 相应地,CFX 有限公司的购买义务取决于超能股份有限公司能够满足既 定的质量,技术和资格要求; c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基于以下事由中止或终止与 CFX 有限公司的购 销合同: - 4 - “实质性地违背了重要义务, 告知义务或者担保义务, 包括逾期未付款, 以及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买方违约了的书

9、面通知,并且买方在收到该份 通知后的 30 天内未(i)着手并尽力补救,或(ii)提供其并没有违约 的证据。 ” d 购销合同也规定了终止合同的违约赔偿金,内容如下: “如果卖方如上所述终止了购销合同: (a)卖方应当有权保留买方已支付 的任何一笔款项;并且(b)卖方应当向卖方支付一笔终止合同的违约赔 偿金,数额为截至终止合同日期,该购销合同的总价值与已发货的变速箱 的价值差” e 购销合同的附加条款 I 规定了超能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组织定期的生 产审核, 以便 CFX 有限公司能够监控整个生产过程, 从而确保生产的变 速箱将会适用于 1.5MW 的风力发电涡轮机。 8. 2011 年 12

10、月 17 日和 2012 年 2 月 16 日, 根据购销合同的附加条款 I, 双方 会晤并进行了第一次设计生产审核和第二次设计生产审核。 在两次的审核中 CFX 有限公司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9. 2012 年 2 月 10 日,CFX 公司发出了数量为 100 个变速箱的订单。 10. 2012 年 3 月 13 日,CFX 公司在收到变速箱后支付了第一笔价值为 2 百万美 元的货款。 11. 2012 年 4 月 18 日,新能源公司同时给 CFX 公司和超能公司写了一份邮件, 其中提到一名新能源公司的工程师错误地认证了供卡特兰共和国销售的变 速箱。 (申请人证据 3) 12. 2012

11、年 5 月 16 日,CFX 公司给超能公司发了一封邮件,着重强调了关于变 速箱设计的问题以及缺乏新能源公司对该设计的合格认证。 (申请人证据 4) 13. 2012 年 5 月 18 日,超能公司的李先生向袁先生重申,超能公司已经履行了 其所有的义务, 并且不应该为新能源公司的疏忽承担责任。(申请人证据 5) 14. 2012 年 5 月 21 日,CFX 公司写信向超能公司申明其将中止履行购销合同, 直到超能公司证明它会遵守并履行自己在购销合同中的义务。 (申请人证据 6) 15. 2012 年 6 月 20 日和 2012 年 8 月 20 日,超能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分别发出 了第一份和第

12、二份违约通知, 原因是 CFX 公司没有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的货 款。 (申请人证据 7) - 5 - 16. 2012 年 9 月 25 日,约翰琼斯代表超能公司向 CFX 公司送达催款通知书, 要求 CFX 有限公司及时付清相关费用,否则超能公司将提请仲裁。 17. 2012 年 12 月 28 日,超能公司向 CFX 公司发出终止购销合同的通知。 (申请 人证据 8) 18. 2013 年 1 月 1 日, 超能公司要求新能源公司作为第三方加入超能公司和 CFX 公司的仲裁。 (申请人证据 9) 19. 2013 年 1 月 3 日,新能源公司同意加入仲裁程序。 20. 2013 年 2

13、月 11 日,克莱尔佩里代表 CFX 公司致信超能公司,主张超能公 司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超能公司退还 CFX 公司在 2012 年 3 月 13 日支付第一笔费用。 适用的法律适用的法律 21. 购销合同第 29 款规定,该合同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10 年修订版) 规制和诠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补充弥补前者未尽事 项。赛鲁斯共和国和卡特兰共和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 纽约公约 )的缔约国。 仲裁仲裁请求请求 1.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合同的违约赔偿金$8,000,000 美元。 2. 裁定被申请人承担仲

14、裁费用。 包括超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仲裁委员会 (SHAC)的仲裁费用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29 条中规定的特 殊仲裁费用。 (删除律师费用) 3. 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超能股份有限公司第 1 项仲裁请求金额的利息, 计息期从 支付之日起到 CFX 有限公司完成付款之日终。 真诚地, 约翰琼斯 2013 年 10 月 12 日 - 6 - 申请人证据 1 合资合资协议摘要协议摘要 本协议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签署: 当事人:当事人: (1)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赛鲁斯共和国,航空街,安大略区 28 号; (2) CFX 有限公司,卡特兰共和国,马戏城大道,琥珀街 26 号;

15、 鉴于:鉴于: (A)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与 CFX 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成立并运营“赛鲁斯卡 特兰风力涡轮变速箱(合资)公司” ,经营地在卡特兰共和国。公司所有权分 配如下: 1.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80%股份 2. CFX 有限公司:20%股份 双方协议如下双方协议如下: 1.1.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 1.1 合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卡特兰共和国市场制造和装配 1.5MW 风力发 电涡轮机组变速箱; 1.2 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与交易备忘录、公 司章程以及本协议相一致。 5.5. 公司的事务行为公司的事务行为 5.1 公司的所有者应当充分地行使其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且公司

16、应 当基于协议尽一切可能保证权利的实现: (a) 公司营业范围仅限于本协议第 1 条规定的内容; - 7 - (b) 超能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为合资企业制造变速箱提供原材料,并 取得合资企业生产的变速箱的所有权; (c) 公司财务报表应当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 ,并且将每月 的账目管理和营运数据以及其它交易和金融信息,以合理的方 式及时地披露给业主。 (d) 公司的所有银行账目操作都由董事会执行。 8.8. 排他性购销排他性购销合同合同 8.1 基于合资企业的成功建立,双方同意签订一排他性购销合同。超能股份 有限公司 (卖方) 应当将合资企业制造的变速箱出售给 CFX 有限公司 (买 方) 。双方应当在此合资协议生效一年内订立购销合同(若无确定的订 约日期) 。 17.17. 完整完整协议协议 17.1 本协议涵盖所有双方同意的关于本协议标的的条件和情形,任何之 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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