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法律法规体系及事故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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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重机械 法律法规体系及事故处理案例 王云飞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16年12月2日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目前,起重机械法规体系分五个层次 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 各类技术标准 I.法律为总纲,解决法律地位问题 II.法规为依据,解决制度建立问题 III. 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工作程序问题 IV. 规范和标准为基准,解决技术要求问题 第一层次:法律 由全国人大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第二层次: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

2、批准,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第三层次:行政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行政管理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 部门规章以国务院部委部长令形式颁布,地方规章由地方政府首长令形式颁布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 包括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分管理类规范、技术类规范 泛指经过规定的立项、编制、审定程序,由部委或地方政府领导签署或授权签署、公布的规程、规则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4755 号)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

4、008)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第五层次:各类技术标准 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GB、JGJ)和推荐性标准(GB/T、JGJ/T) 标准一旦被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具有与安全技术规范同等效力,具有强制属性,并成为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技术基础。 现状: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陈旧、水平不高,标准内容重复现象突出、编制混乱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第五层次:各类技术标准 标准化改革: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 基本原则

5、: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 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设置强制性条文,统称技术规范 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起重机械主要技术标准: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T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 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 GB 26557-

6、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起重机械主要技术标准: JGJ 88-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GB 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 GB/T 5972-2009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JGJ/T187-2009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197-2010 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起重机械主要技术标准: 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

7、15-2010建筑施工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305-2013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常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JGJ160-201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土方及筑路机械(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装载机、打夯机、破碎锤) 桩工机械(静力压桩机、钻孔机、振动桩锤、深层搅拌机) 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履带、汽车、轮胎、塔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中) 高空作业设备(高处作业吊篮、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 混凝土机

8、械(搅拌站、搅拌机、输送泵、布料机) 焊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砂浆机械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法规体系是我们工作的依据:管理依据、技术依据 问题:1:我们讲的起重机械法规体系机构是否包括所有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问题2:什么是起重机械? 平时,我们讲的起重机械是广义概念上的起重机械 法律法规对起重机械有严格的规定,我们管理上面对的是狭义的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概念一 起重机械(特种设备)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

9、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 主要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汽车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如电动葫芦等除外!) 几个概念 几个概念 概念二 建筑起重机械(住建部)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概念三 建筑起重机械(云南省)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

10、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几个概念 概念四 建筑起重机械(扩大化了)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结构 起重机械法规现状: 施工机械 -两工地 -住建部 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 -质检总局 I.质检总局法规体系完善,但可操作性差;住建部法规体系不严密,有些机型管理缺乏上位法支撑;法规执行折扣较大。 I

11、I.对检验机构资质的认识尚不统一,住建部没有统一说明(特种设备核准-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认证-计量法) III. 检测人员的要求有差别(内部持证?协会持证?检验员证?) IV. 检测方法不同(监检、定检、安装质量检测-依据问题)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

12、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 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13、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

14、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

15、规程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指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0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指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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