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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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编制的背景、内容和实施建议编制的背景、内容和实施建议赵建平赵建平 肖辉乾肖辉乾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研究物理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研究物理所 年月年月内容提要一、前言二、编制单位和人员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四、规范的附录五、结语和建议一、前言(一 )1.背景:据考证,国际上不少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照明委员会从上世纪30年代就开始建设和研究城市夜景照明,并先后制订了相应的标准、规范或技术指南。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末,上海率先在外滩和南京东路实施夜景照明工程的改造与建设之后,北京、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重庆和石家庄等许多城市才相继进行了城市夜景照明

2、建设。而且发展迅猛,成绩喜人,同时也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倾向。比如忽视夜景规划,相互比亮,夜景照明设施白天景观不佳和光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而且有扩大之势。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少这方面的标准规范,夜景工程建设无据可依。因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03年向建设部申请编制这一规范,并被批准立项开展工作。一、前言(二 )2.概况: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二四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组建了本规范的编制组并正式开展工作。编制组对国内外大量夜景照明工程和规范文献资料进行了深入实测调查和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

3、定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评价指标,照明设计,照明节能,光污染的限制,照明供配电与安全等共8章18节组成。一、前言(三 )2007年2月8-9日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对规范报批稿进行了终审,终审专家组一致认为规范编制及时,内容完整全面,标准既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又适合国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范的内容和技术水平,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水平,对我国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邮编:100

4、044)。二、编制单位和人员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大学建筑学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北京照明学会上海照明学会北京东芝照明设计有限公司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上海同音灯光音响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广茂达灯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高力特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肖辉乾 李景色 沈天行 汪 猛 杨春宇 王大有 李铁楠 朱 红 李奇峰 许东亮 刘剑平 汪幼江 恽为民 高京泉 施文勇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一 )1、总 则1.0.1为在城市夜景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塑造城市夜间形象,增加城市魅力,丰富人

5、们夜间生活,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特殊景观元素、商业步行街、广场、公园、广告与标识等景物的夜景照明设计。1.0.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二 )2.0.1 夜间景观 2.0.2 夜景照明2.0.3 泛光照明2.0.4 轮廓照明2.0.5 内透光照明 2.0.6 重点照明2.0.7 动态照明 2.0.8 灯具效率 2.0.9 照 度2.0.10 亮 度 2.0.11 眩 光2.0.12 阈值增量2.0

6、.13 色温2.0.14 相关色温(度)2.0.15 一般显色指数2.0.16 反射比 2.0.17 亮度对比 2.0.18 颜色对比 2.0.19 照度或亮度均匀度2.0.20 平均半柱面照度2.0.21 立体感2.0.22 绿色照明2.0.23 照明功率密度2.0.24 光污染2.0.25 溢散光2.0.26 干扰光2.0.27 上射光通比2.0.28 熄灯时段2.0.29 环境区域2.0.30 维护系数2.0.31 维持平均照度(亮度)2.1、术语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二)2.2、术语说明:本章共列出了本规范出现的相关术语共31条。编列以上术语的原则:1 便于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查找和使用

7、。考虑到使用本规范的初、中和高级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一,而且初和中级设计人员数量较多,因此在本规范中出现的相关术语基本上都编入到本章术语。2 尽量压缩或减少引用国标电工术语照明GB/T 2900.65-2004和行标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 119-2008、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和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中的术语。少数重复的术语,是因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必不可少或是从城市夜景照明角度在内涵上有所扩展或变动而收录的。编写时参考了下列与城市夜景照明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资料:(1) CIE出版物国际照明术语No.17.4(1987);(2) 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

8、JGJ/T 119-2008;(3) 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JGJ/T 50280-98;(4) 行业标准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1-2002,J217-2002;(5) 行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本标准的术语的中英文名称和定义是通过对以上参考文献资料进行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三)3.1(一)设计原则3.1.1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3.1.2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景观的视觉效果。3.1.3

9、 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3.1.4 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射角度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3.1.5 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3.1.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古建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三)3.1(二)设计原则的说明3.1.1 同步设计原则,也就是根据当地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宜与被照明工程的规划、设计同步进行。3.1.2 以人为本,彰显个性,注

10、重夜景照明整体艺术效果的原则。3.1.3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绿色照明的原则。3.1.4 防止夜景照明产生光污染的原则。3.1.5 慎用彩色光的原则。3.1.6 安全的原则,其中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园林和古典建筑等被照对象免受损伤。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三)3.2(一)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2.2 选择光源时,在满足所期望达到的照明效果等要求条件下,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性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2.3 照明设计时宜按下

11、列条件选择光源: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2 内透光照明宜采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3 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LED);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三基色直管荧光灯或其他高显色性光源;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三)3.2(二)照明光源及其电器附件的选择5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6 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低耗能光源;7 通常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

12、。3.2.4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镇流器:1 直管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3.2.5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相关规定。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三)3.3照明灯具选择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3.3.3 安装在室外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

13、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8.3.6条和第8.3.7条的规定。3.3.4 灯具及安装固定件应具有防止脱落或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人员可触及的照明设备,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3.3.5 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四)4、照明评价指标4.1 照度或亮度4.1.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景观元素的照明评价指标应采取亮度或与照度相结合的方式。步道和广场等室外公共空间的照明评价指标宜采用地面水平照度(简称地面照度 )和距地面1.5m处半柱面照度( Esc)。4.1.2 本规范规定的照度或亮度值均应为参考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或维持平均亮度

14、值。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四)4、照明评价指标4.1 照度或亮度4.1.3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特征、灯具的防护等级和擦拭次数从表4.1.3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注:1 环境特征可按下列情况区分:清洁:附近无产生烟尘的工作活动,中等交通量,如大型公园、风景区;一般:附近有产生中等烟尘的工作活动,交通量较大,如居住区及轻工业区;污染严重:附近有产生大量烟尘的工作活动,有时可能将灯具尘封起来,如重工业区。2 表中维护系数值以一年擦拭一次为前提。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四)4、照明评价指标4.2 颜色4.2.1夜景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应按表4.2.1确定。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15、(四)4、照明评价指标4.2 颜色4.2.2 夜景照明光源显色性应以一般显色指数Ra作为评价指标,光源显色性分级应按表4.2.2确定。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四)4、照明评价指标4.3均匀度、对比度与立体感4.3.1 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和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的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均匀度作为评价指标之一。4.3.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入口、店头、雕塑、喷泉、绿化等,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被照物的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宜超过1020。4.3.3 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4.3.4 夜景照明中不应出现不协调的颜色对

16、比;当装饰性照明采用多种彩色光时,宜事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四)4、照明评价指标4.4 眩光的限制4.4.1 夜景照明应以眩光限制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眩光限制程度应以阈值增量(TI)度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0.2条的第3款的规定。4.4.2 居住区和步行区的照明设施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人员产生的眩光应符合本规范表7.0.2-3的规定。多种彩色光时,宜事先进行验证照明效果的现场试验。三、规范的主要内容(五)5、照明设计5.1 建筑物 5.1.1 建筑物夜景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被照物功能、特征、周围环境,选择适宜的视点,并应考虑光的投射方向、灯具的安装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2 应根据建筑物表面色彩,合理选择光的颜色以使其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宜隐蔽灯具等照明设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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