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简易人寿金宝贝儿童保险契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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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滿期保險金、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免費申訴電話:0800-700-365 傳真:02-2321-1481 電子信箱(E-mail):s e r v i c e u mail.post.gov.tw 99.07.06 交通部核轉中華郵政公司 99.07.02 壽字第 0992201353 號函備 查,自 9

2、9 年 7 月 1 日起發售 99 年 9 月 1 日依 99 年 6 月 3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倘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

3、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其金額之計算,係指保險費交付未滿三年者,為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九十,每增加一年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之一遞增,但保險期間屆滿時,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百分之百。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1 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契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

4、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依

5、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項目之一(以下稱完全殘廢),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利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轉帳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本公司應於十日內2 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6、。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合併墊繳本契約及其附約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

7、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後,不再墊繳其附約之保險費及利息。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八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溯自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二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

8、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3 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或申請恢復本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或恢復契約效力申請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的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的說

9、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第二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除得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終止契約者,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

10、知後一個月內償付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額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一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 十二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4 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

11、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一項情形如有應返還保險費者,本公司須返還保險費給要保人。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

12、十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四 條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至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應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

13、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第二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5 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訂立本契約時,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

14、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殘廢

15、,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日之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除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日之利息。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六 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

16、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6 郵政簡易人壽金寶貝兒童保險契約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七 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 十八 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九 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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