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外国语文学院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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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外國語文學院組織章程東吳大學外國語文學院組織章程 91 學第二學期第二次( 92 06 月 11 日)院務會議制訂 92 學第二學期第一次( 93 2 月 23 日)院務會議修訂(第二、十一條文)通過 92 學第二學期第三次( 93 6 月 9 日)院務會議修訂(第十、十二條文)通過 96 學第一學期第三次(96 10 月 24 日 )院 務 會議 修 訂( 第二、四、十一、十 三 、 十四條文)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劃分本院組織及各項會議之功能與職權,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及會議 第二條 本院設有: 一、教學單位:英文學系、日本語文學系、德國文化學系。 二、政暨教學

2、單位:語言教學中心。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院務,由本院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就校內外教授 中遴選一人,經由本院全體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報請校長聘 請兼任之,任期三;任期屆滿,經院務會議同意,報請校長聘任後, 得續任一次。 院長之遴選與續任悉依東吳大學各學院院長遴選辦法之規定辦。 第四條 本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最高決策會議,由院長、各學系主任、語言教 學中心主任、教師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每單位二人,應經由選舉產生。 前項代表之任期為一,期滿選得任。 院務會議得邀請院內外有關人員席,討與學生有關之事務時,應邀 請各學系系學會會長出席。 第五條 院務會議之職掌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本院組

3、織章程及各項會議辦法與規則。 二、審議院務發展計畫。 三、審議教學單位、政單位及其附設班別之設、變與停辦。 四、討本院教學、研究與推廣事宜。 五、議決其他院務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院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院務會議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時院務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院務會議置執秘書一人,由學院秘書擔任,負責支援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院務會議須有全體代表過半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代表過 半之同意之。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之。 第八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各代表應親自出席,得委託他人代。

4、第九條 院務會議所討事項,如涉及院長或院務會議代表時,該當事人應自 迴避,迴避與否得由院務會議討決議之,當事人為院長時,另推舉會東吳大學外國語文學院組織章程(961024) 第 1 頁 /共 2 頁 議主席。 迴避之代表計入應出席人。 第十條 本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由院長及各學系推選之教師代表二人組織之。 掌有關: 一、本院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續聘、資遣原因、升等、休 假、延長服務等事項之複審。 二、各系教評會相關規章之審議。 三、院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教師評審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院設政會議,由院長、各學系及語言教學中心主任組織之,討本 院政事項。 政會議

5、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院設外語學報編輯委員會,由院內教授、副教授、助教授及校外專 家學者共計九人組成,討外語學報編輯事項。 外語學報編輯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院設學術研討會籌備委員會,由院長、各單位主任及各單位推選教師 代表一名組織之,討本院學術研討會籌備事項。 學術研討會籌備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院設課程委員會,由院長、各單位主任及各單位推選教師代表二名組 織之,討本院教學及課程等事項。 課程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院設院務發展委員會,討院務發展事宜。 院務發展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由本院公布施,修正時亦 同。 東吳大學外國語文學院組織章程(961024)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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