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会计学系鼓师生发表学术文暨与学术会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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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淡江大學會計學系 鼓師生發表學術文暨與學術會議辦法 88.09.17 八十八學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89.02.18 八十八學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89.12.18 八十九學第一學期第一次文發表獎助審查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90.12.14 九十學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1.01.22 九十學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6.18 九十一學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09.10 九十二學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2.14 九十四學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6.20 九十四學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6.01.04

2、 九十五學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9.10 九十八學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1.14 九十八學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提昇淡江大學會計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研究風氣與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之鼓對象與範圍如下: (一)對象:本系專任教師、助教與學生(含已畢業系友) 。 (二)範圍:鼓方式區分為“獎學術文發表”與“補助與學術研討會”種。 專任教師、助教或學生(含已畢業系友)以本系名義發表之學術文,被下等級期刊接受者,符合獎條件。其獎額分別如下:供其開會或支付文發表相關費用(實報實銷),此項補助款需自文刊登日或正式接受函收到日起一一內使用完畢,逾

3、期視同自動放棄。 (一)刊登於國科會人文處管一學門會計域分級為“A-”以上之國際學術期刊:每篇文獎新台幣三萬元整。 (二)除(一)項所指之期刊外,刊登在 SSCI、SCI、EI 等國際學術引所收之期刊:每篇文獎新台幣二萬元整。 (三)刊登在 TSSCI 引所收之期刊及中華會計學刊、當代會計等學術期刊:每篇文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 (四)除(一)或(二)項所指之期刊外,刊登在其他國際學術引所收之國外學術專業期刊:每篇文獎新台幣一萬元整。 (五)公私大學、學會或研究中心等學術研究機構所發,對外公開徵稿且具外審制之2學術期刊,經本系文發表獎助審查小組認定者:每篇文獎新台幣八千元整。 ()會計研究月刊

4、、管會計、稅務旬刊等專業性雜誌:每篇文獎新台幣二千元整。 未入前項之相關期刊,得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本系文發表獎助審查小組比照似等級,決定是否予以獎及獎額。第(一)、(二)項,本系僅擇一補助。 三、學術文發表獎由申請人於獲得正式之期刊接受通知或刊登起,二內檢具接受通知、申請表及期刊抽印正本;無抽印正本者交付著作影印本,向本系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該學術文由二人(或以上)共同發表者,獎按發表人比發給。 學術文有繳交出版機構要求之文審查費(投稿費)或文刊登費用(發表費)者,其補助額與方式如下: (一)文審查費:投稿期刊者而繳交之文審查費,該稿件獲接受發表,則該文審查費全額補助。該稿件未獲接受

5、發表,其文審查費半額補助。 本系每位師生每學補助之文審查費以新台幣五千元為上限,文由位以上之本系師生共同合著者,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該文非與本系師生合著者,則按人比補助。文審查費補助之申請於接獲期刊正式通知或刊登日(以接受函或拒絕函日期為準)後二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接受函或拒絕函、繳費證明)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二)文刊登費:業經淡江大學奬助教師文發表規則審查通過補助刊登費用者,得申請補助必須支付給期刊出版單位之最低費用百分之二十。未經淡江大學奬助教師文發表規則審查通過補助刊登費用者,為刊登於 SSCI、SCI、EI 或 TSSCI 所收之期刊者,所繳交之文刊登費得申請全額補助。 文刊登

6、費之補助每篇以新台幣五千元為上限,文由位以上之本系師生共同合著者,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該文非與本系師生合著者,則按人比補助。文刊登費補助之申請於接獲期刊正式通知或刊登日二內檢附相關證明單據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3四、學術文以英文投稿於期刊或具審查制之學術研討會,而須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士修改翻譯者,其補助額與方式如下: 獲接受發表者,則該修改翻譯費全額補助;未獲接受者,則減半補助。 本系師生每人每篇補助之修改文翻譯費以新台幣五千元為上限,每學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由位以上之本系師生合著者,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非與本系師生合著者,則按人比補助。文修改翻譯費補助之申請於接獲期刊或學術研討會正式通知日

7、(以接受函或拒絕函日期為準)或刊登日二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接受函、拒絕函、翻譯費收據)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五、專任教師、助教或學生(含已畢業系友)以本系名義發表之學術文,或本系學生(含已畢業系友)之學位文或學術文,經全國性文競賽獲獎者,每篇得獎文獎新台幣五千元整,得於三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獲獎之學術文由二人(或以上)共同發表者,獎按發表人比發給。獲獎學位文之獎,得由指導師或學生者之一提出申請。 全國性文競賽之認定標準由本系文發表獎助審查小組決議。 、本系專任教師、助教或在學學生與國內會計及相關域學術文研討會者,依與方式得申請下補助: (一)發表學術文:註冊費、差費

8、(學生僅得檢據申報交通費,實報實銷;如特殊況需申請宿費者,需於會前專案申請) ,並發給文發表獎每篇新台幣三千元整。如由二人(或以上)共同發表者,則獎按人比發給。 (二)擔任評人、與談人或主持人:註冊費、差費。 (三)加研討會:註冊費。 七、前條所稱會計學術文研討會係指由中華會計教育學會或國內大學會計學系舉辦,並對外公開徵稿且有文外審制之學術研討會。 非屬上述會計學術文研討會者,得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由本系文發表獎助審查小組認定4之。 八、各項相關補助額及限制如下: (一)註冊費:全額補助,唯每學專任教師得超過新台幣五千元整,在學學生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整。但發表學術文者在此限。 (二)差費:依本校

9、差費給付標準發放。研討會地點在台縣、市者或已獲得其他單位差費補助者,則予補助。 與研討會之各項補助需於該研討會結束後二週內,檢附相關證明單據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十一、本系專任教師、助教或在學學生與國外學術研討會,以本系名義發表學術文者,申請人需先向國科會、教育部或本校申請補助後,補助經濟艙機票及註冊費足之部份或未獲補助者,始得專案提出申請。此項補助於獲得國科會、教育部或本校申請補助結果日(以相關單位函覆之最後日期為準)後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單據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十二、本系專任教師、助教或在學學生與本系於國外舉辦之會計及相關域學術研討會,親自到場以本系名義發表學術文,收於文集,且未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專任教師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專任助教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八千元整,學生每人每次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申請補助者,應於研討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研討會議程、文集封面、目、文影本、業代收轉付收據與機票票根正本等相關證明單據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十三、與國外學術研討會之補助額,每位師生每學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 十四、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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