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特定交通工具行驶中的财产权保护研究——以“禁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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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V - 禁止特定交通工具行驶中的财产权保护研究 以“禁摩”为例 摘 要 近年来,全国很多城市作出限制摩托车等特定交通工具的规定,俗称“禁摩” 、 “禁微” 、 “禁电” 。其中摩托车受到的限制最为严重,其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也最为突出和典型,如财产征收,平等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但是“禁摩”涉及到的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财产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 作为私有财产的摩托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受到了特别限制, 但是按照我国现有的财产征收理论尚未涵盖对 “禁摩”造成的财产损失补偿。 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财产征收补偿理论发展比较成熟和完善,财产权受到特别限制也可能构成征收从而给予补偿,这可以

2、为我们解决“禁摩”问题供理论借鉴。我们只有从财产权角度出发才可能最终解决好“禁摩”问题。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但是当财产权承担的社会义务达到一定标准,构成特别牺牲之时,就必须给予补偿。 关键词: “禁摩” ,财产权,宪法保障,特别牺牲,合理补偿 - V - THE RESEARCH OF PROTECTING PROPERTY RIGHTS IN PROHIBITING SPECIFIC TRAVELING VEHICLES TAKE “MOTORBIKES PROHIBITING ”AS AN EXAMPLE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many cities made

3、 provisions to limit motorbikes and other specific transport requirements, of which motorbikes are restricted the most severely, and the legal issues are also the most typical. Motor-prohibiting orders have confronted constantly oppositions, especially from motorcycles proprietors and motorcycle man

4、ufacturers. It came down to a number of legal issues, such as property levy,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trust protection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so on. But the basic legal issue about prohibiting motorcycles is the restriction and protection of pro

5、perty rights. Specific - VI - vehicles such as motorcycles are private properties, but when they are restricted, our theory on property levy can not provide compensation for it. The compensation levy theory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aiwan region are more mature, and we can use them for reference. We

6、 may ultimately resolve this issue o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Property right has social obligation, but when this obligations to the community reaches a certain level and poses a particular sacrifice, there must be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KEY WORDS: “prohibiting motorcycles”, pro

7、perty right ,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special sacrifice,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 II -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曹伟 日期:2008 年 1 月 11 日 - III -

8、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曹伟 指导教师签名:童之伟 日期:2008 年 1 月 11 日 日期:2008 年 1 月 11 日 - 1 -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

9、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人们的财富也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城市机动车数量呈日益增长的趋势,各种机动车进入人们的家庭之中。摩托车、微型轿车、高档轿车等在城市中的保有量也大幅提高。随着各类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社会问题也因此随之产生,比如城市交通拥堵现象逐渐严重起来,堵车成为大城市的象征;环境污染的加剧,机动车排出的尾气和发出的噪音成为一大公害;交通事故频发,每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死的人数不断上升;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最近几年兴起电动车这种交通工具,其本身有轻便、节能、环保等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安全性能比较差,事故频发。面

10、对这些社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逐渐开始对以上大部分交通工具采取了限制措施,比如禁止给摩托车登记上牌照,禁止摩托车通行一些城市道路,甚至是中心城市区域;禁止微型轿车通行城市某些区域,包括禁止其上高速公路;禁止给电动车发放牌照等, 以上各种措施俗称: “禁微” 、 “禁摩” 、 “禁电” (以下均简称: “禁微” 、“禁摩” 、 “禁电” ) 。但是各地政府的这些限制措施主要是针对微型轿车,摩托车或者电动车,并没有针对高档轿车。笔者将这些被禁止行驶的交通工具称之为特定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微型轿车、摩托车和电动车。 “禁微”的问题,主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存在。2005 年 12 月,发改委等中央

11、六部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其中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具体措施,为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和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使“禁微”的问题得到了缓解,而电动自行车因为目前还不属于机动车,出现还比较晚近,“禁电”的问题也不是很突出,只有极少城市“禁电”。而在这些被禁的特定交通工具中,摩托车是遭到禁止最严重的,更具有普遍性、典型性。据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 170多个城市作出了限制或禁止摩托车的措施,由“禁摩”引起的社会反响也是最多的,从中反映出的限制特定交通工具

12、行驶的问题也最为典型,所以本文拟以特定交通工具中的摩托车为例,从对“禁摩”问题的探讨,找到限制特定交通工具行使和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问题。 “禁摩”的历史从 1985 年北京开始,随后在各地流行,至今全国已有 170 个城市“禁摩” 。各地采取的“禁摩”方式不同,各种“禁摩”令发布主体、文件名称也各不相同,但是自从开始“禁摩”以来,引起的矛盾、纠纷各地不断出现。无论是摩托车消费者,还是摩托车生产厂家都通过自己的方式反对“禁摩” 。消费者主要是不满因违反“禁摩”规定受到的处罚,起诉有关政府部门,或者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禁摩”想法,或者抗拒“禁摩” ,而引起冲突;生产厂家则是一致联合起来欲成立反“

13、禁摩”联盟。同时反对的呼声也从社会其他方向不断传出。引- 2 - 起关注比较多的是,2005 年湖南师范大学的戴彬、陈杏等学生将他们所做的建设节约型社会应取消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的歧视性措施暑期调研报告寄送给了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并且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明确回复;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1731 号(交通邮电类 081 号)提案关于取消对摩托车限制性措施的建议 ,公安部也给出了明确答复。 我们不禁产生疑问, “禁摩”到底存在着什么问题,为什么社会反响这么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作为自己出行交通工具的摩托车,已然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政府的一纸“禁摩”令就

14、禁止了摩托车的上牌,上路,使摩托车无法发挥其存在的应有作用。同时,一纸“禁摩”令也使众多的摩托车生产厂家损失惨重,原本合法经营和非常畅销的摩托车,现在却降价也没有人买了,因为摩托车已经不能合法上路了。可以说, “禁摩”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直接、个体的,而对摩托车厂商来说却是间接、群体性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是明确写入宪法的。那么行政机关以各类规范性文件作出的“禁摩”令,其正当性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禁摩”与公民财产权限制之间是什么关系, “禁摩”之后是否需要对摩托车所有者,包括摩托车生产、销售厂家进行补偿,最后怎么样合理且合法的规制摩托车,最终既能达到“禁摩”的所欲达到的目标,又能使摩托

15、车所有者和生产、销售厂商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笔者主要以财产权的角度为切入点,探讨“禁摩”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在当今法治国家和行政国家的时代,我们一方面要强调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一方面也要约束行政权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制,即达到限制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既保障料公民财产权,又能做到依法行政,使行政目标得以实现,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 3 - 第一章 各地“禁摩”情况考察 我国的

16、经济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集中表现之一就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 加快。越来越多的人,离开了土地,涌入到城市,土地已经不再是人们生活的唯一 凭藉。人们主要依靠工资、薪水生活,相应的人们的财富不再是土地了,而变为房 屋、股票、存款、私家车等。人们的出行工具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以前是步行,后 来是自行车,再后来是公共汽车,现在则更多的是私家摩托车、汽车。城市化步伐 的加快,也必然带来了城市化的问题,在一些大中城市,机动车带来的问题越来越 多。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导致城市空气污染,汽车的鸣笛声导致噪音污染,越来越多 的机动车使城市的道路资源愈显不足,堵车似乎已经称为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 线” ,同时一些机动车也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于是很多城市 开始采取措施以应对这些问题,而摩托车似乎成为各大城市的众矢之的,首当其冲 的受到了禁令。 最早的“禁摩”要追朔到上个世纪 80 年代中期,从北京开始,北京市公安交 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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