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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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一: 附件一: 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

2、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具有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的措施; (五)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六)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 (七)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

3、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4、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5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 “圈区管理”的要求或者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固体废物,应当提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 书 ( 见 附 1 , 可 从 环 境 保 护 部 固 体 废 物 管 理 中 心 网 站http:/ 下载)

5、,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有关证明其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的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以及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等。 3.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 6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及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 4

6、.有关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来源、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和产品的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并经经办人签字。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样式见附 2) 。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要求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

7、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的,提供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7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8、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的复印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 (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8.年度首次申请的,提供上两

9、年申领的全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经营情况报告。年度再次申请的,提供当年申领的全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经营情况报告。上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经营情况已提供过的,不必重复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经营情况报告。 经营情况报告包括进口废物数量, 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 (报表样式见附 2) ,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 8 等情况的意见(见附 3) 。 10.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近

10、 2 年内领取过相同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技术和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在申请材料中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并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四、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

11、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自受理申请2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见附 3) 、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 4)上报环境保护部。 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9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

12、审批时限。经公示发现问题的,由环境保护部组织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公示期满,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环境保护部根据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 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 (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放。 (五)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监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进口固体废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五、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

13、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 10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且原许可证未使用的,可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且原许可证已使用

14、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扣除企业已进口的数量后,换发新证。 (三)延期 (三)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原许可证未使用的,可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六、经营情况备案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地

15、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 3月 31 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11 附一: 附一: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书 加工利用企业(申请单位) (章)申 请 的 进 口 废 物 类 别限 制 进 口 类 自 动 进 口 类 申 请 的 进 口 废 物 名 称 进 口 废 物 海 关 商 品 编 号 申 请 进 口 数 量 ( 吨 ) 贸易方式 报关口岸 进口方式自营进口 委托代理进口 代理进口企业名称 申 请 年 度 许 可 证申领许可证份数 申请单位声明:我声明,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申 请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日期 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受理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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